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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和《消防设施通用规范》已正式实施,本文总结8大实施原则和处置措施。
原则2:《通用规范》规定了消防设计、施工、验收、使用、维护的控制性底线要求和关键技术措施,涵盖了建(构)筑物消防的全寿命周期。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既有建筑工程,均应符合《通用规范》要求。
原则3: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配套的工程建设标准(含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等)是经过实践检验的、保障达到强制性规范要求的成熟技术措施,一般情况下也应执行。当不能执行时,应采取加强性措施,确保达到建设标准的有关性能要求,并应经相关程序进行论证。
《通用规范》主要规定了应满足的基本目标、功能要求和性能要求,不少条款未规定具体的技术参数、未明确具体的技术措施和维护管理要求,在实际应用中,可参照相应的工程建设标准等规定确定。
原则5:《通用规范》规定了控制性底线要求,针对特殊功能场所、不同系统类别以及特定关联条件等情况,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可做出加强性规定(提出更高要求),应予执行。在此情况下,控制性底线要求不应作为合格判定标准。
原则6:在满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规定的项目功能、性能要求和关键技术措施的前提下,可合理选用相关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使项目功能、性能更加优化或达到更高水平。
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要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协调配套,各项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相关技术水平。
原则7:对于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包括需要应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当难以判断是否符合《通用规范》规定,或超出《通用规范》和相关工程建设标准范围时,应进行论证以确保符合《通用规范》有关性能的要求,具体实施,可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令〔2020〕第51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原则8:《通用规范》实施后,相关工程建设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废止,配套衔接的相关标准正在修订中。在配套衔接的相关标准出台前,被废止的强制性条文,与《通用规范》要求一致的,可视为推荐性条文,作为落实《通用规范》的方法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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