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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明确提出灾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须及时报告的31种情形、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须及时撤人的33种情形基础上,近日,国家矿山安监局重庆局与重庆市应急管理局进一步明确非煤矿山紧急情况停产撤人规定,增加了11种紧急情况须及时报告并立即停止生产,撤出受威胁区域人员的情形(见上图)。
为确保紧急情况下成功实现停产撤人,国家矿山安监局重庆局与重庆市应急管理局要求,地下矿山必须健全完善井下通信联络系统和语音广播系统,井下各采掘作业地点应当安设直通地面值班室的电话;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建立健全紧急情况停产撤人制度,赋予值班员、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安全员等人员现场紧急撤人直接决策权;矿山企业必须绘制并动态更新矿山停产撤人避灾路线图和井下各作业地点紧急情况逃生图,悬挂在作业地点附近,按规定定期组织职工开展一次逃生演练、一次自救互救培训;地面值班调度室和监测监控室工作人员一旦发现矿山出现上述紧急情况,必须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立即报矿山值班领导,值班领导在接到报告后按应急预案处置。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将非煤矿山企业贯彻落实紧急情况及时停产撤人制度纳入抽查检查重要内容,坚持逢矿必查,对不认真执行上述规定的,一律责令停产整治并立案调查;对落实不力导致发生事故的,一律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两部门要求各矿山企业严格落实雨季汛期、重要时段、重要节假日期间的“叫应”机制,及时将企业投资人、董事长、总经理、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等“关键少数”和重要部门人员的最新联系方式报送区县应急管理部门和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保有叫必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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