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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应急厅发布《浙江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办法》、《浙江省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慧聪消防网 https://fire.hczyw.com 2022-12-23 13:42 出处:浙江省应急厅 编辑:@王小艺
为加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消防救援总队对《浙江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于2022年12月13日印发,为便于更好地理解有关内容和精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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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办法》

政策解读

  为加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消防救援总队对《浙江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于2022年12月13日印发,为便于更好地理解有关内容和精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修订的背景和必要性

一是落实中央机构改革的配套措施。消防改革转隶后,由原先公安部转隶至应急管理部,成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名称也由原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改为“消防救援机构”,原《办法》中涉及的管理部门以及称谓均不符合现行规范,必须进行配套修改。二是落实新修订《浙江省消防条例》的配套需求。新修订《浙江省消防条例》已于2021年11月25日公布施行,其十四条第四款规定,消防安全评估办法由省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同时,随着《浙江省消防条例》的修订和新形势的变化,原《办法》部分内容条款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消防工作要求,对《办法》进行修订势在必行。三是推进重点单位提高火灾防控能力的有效手段。消防重点单位通过以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为依据,对本单位基础设施和管理情况进行分析,查找问题和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和改进对策,能有效提高重点单位火灾防控能力。

二、修订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订)

2.《浙江省消防条例》(2021年修订)

3.《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

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

5.《单位消防安全评估》(XF/T3005-2020)

三、主要内容及有关条款解释

《办法》主要有以下四部分内容:

(一)总体要求

一是《办法》明确了重点单位每年度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评估,有条件的重点单位可自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评估,重点单位对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二是《办法》明确重点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符合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消防安全评估。从事消防安全评估服务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委托单位做出客观真实、科学公正的记录、评估,出具书面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

三是《办法》规定县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对消防安全评估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四是《办法》鼓励和推动消防安全评估纳入单位信用评级体系建设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二)消防安全评估的内容、分值

一是《办法》调整细化评估内容及等级划分标准。消防安全评估包括建筑消防合法性和使用情况、建筑防火、消防设施及器材、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和消防安全管理、扑救初起火灾能力、消防教育培训等六个方面的内容。同时调整细化了相关内容的整体占比,梳理和量化了具体评估要求。

二是《办法》增加单位积极响应国家政策的加分项。

1.单位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

2.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具备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3.单位采用消防远程监控联网、智慧消防等物联网技术且运行正常,按照规定将信息实时传输至全省统一的消防数据应用平台;

4.单位全面采用智慧用电监测。

(三)消防安全评估的要求、程序

一是《办法》明确消防安全评估采用现场检查、设备测试、资料查阅、网络查询、人员询问等方式进行。

二是《办法》明确从事消防安全评估服务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评估项目组人员要求和自行评估单位的条件及评估程序。

三是《办法》明确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单位概况及消防安全基本情况、评估要求、评估组人员组成、评估内容、存在问题、评估结论、降低或控制火灾风险的安全对策与措施、落实整改措施和改进对策等项目和实施评估的操作规程及检查方法。

(四)对消防安全评估的监督管理

一是《办法》明确消防救援机构应定期研判重点单位评估情况,实施动态监管;对未按规定开展消防安全评估和消防安全评估结果“好”“差”的重点单位,消防救援单位应采取不同的措施加以监督。

二是《办法》明确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从事消防安全评估活动中的行为规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从业资格,依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职业准则开展评估业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三是《办法》明确评估报告存档方式和时间。

四、贯彻落实要求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五、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浙江省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政策解读

为加强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消防救援总队对原《浙江省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要求》(以下简称《要求》)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浙江省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新《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于2022年12月13日印发,为便于更好地理解有关内容和精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修订的背景和必要性

一是落实中央机构改革的配套措施。消防改革转隶后,由原先公安部转隶至应急管理部,成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名称也由原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改为“消防救援机构”,原《要求》中涉及的管理部门以及称谓均不符合现行规范,必须要进行配套修改。二是落实新修订《浙江省消防条例》的配套需求。新修订《浙江省消防条例》已于2021年11月25日公布施行,其二十九条规定,用于居住的出租房消防安全的具体要求由省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同时,随着《浙江省消防条例》的修订和新形势的变化,原《要求》部分内容条款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消防工作要求。三是解决当前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难题的必然要求。近年来居住出租房火灾多发频发,群租房现象屡见不鲜,消防安全形势严峻,为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保证社会安全稳定,对原《要求》进行修订势在必行。

二、修订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订)

2.《浙江省消防条例》(2021年修订)

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6.《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7.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生产经营租住村(居)民自建房重大火灾风险的有关文件

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

9.《浙江省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要求》(DB33/T976-2015)

三、主要内容及有关条款解释

《规定》主要有以下七部分内容:

(一)平面布置

一是《规定》明确居住出租房屋不得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二是《规定》明确居住出租房屋与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居住部分与非居住部分应当按照标准要求进行防火分隔,并分别设置独立的楼梯等疏散设施。

三是《规定》明确出租房屋的每个居室人均使用面积和实际居住人数应遵循的标准。

四是《规定》明确居住出租房屋设置在钢筋混凝土、砖混结构等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得设置在地上8层以上(商品房、安置房除外)。当设置在砖木结构等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得设置在地上6层以上。当设置在木结构等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得设置在地上3层以上。

(二)安全疏散

一是《规定》对居住人数较多的出租房屋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重新进行修订。居住人数较多的出租房屋每层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屋顶承重构件和楼板为可燃材料,建筑层数为4层及以上的出租房,疏散楼梯不得少于2部,首层安全出口不得少于2个。

二是《规定》明确居住出租房屋可设置1部疏散楼梯的条件。

1.位于地上第4层、5层的,任一户户门至楼梯间或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大于10米(外廊式建筑可增至15米),每层人数不超过30人,其中4层及以上总人数不超过30人的。

2.位于地上第6层、7层的,有多个单元且单元之间的楼梯通过屋顶连通,任一户户门至楼梯间或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大于10米,每层人数不超过30人,其中4层及以上总人数不超过30人的。

三是《规定》重新明确居住出租房屋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的要求。

1.地上3层以上的居住出租房屋,疏散楼梯不得采用木楼梯或者未经防火保护的室内金属梯,疏散楼梯处每层应设置应急照明灯。

2.居住出租房屋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严禁堆放物品影响人员疏散,公共部位不得堆放可燃物。外窗不得设置防盗网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确需设置的,应当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3.禁止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蓄电池充电。

(三)消防设施

一是《规定》明确公共走道设置火灾手动报警警铃的居住出租房屋的条件及设置位置。

二是《规定》增加“逃生自救四件套”的要求。居住房屋出租人应当为每一承租户配置灭火器、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报警哨和强光电筒等设施器材,并放置在明显且易于取用的地方。灭火器应选用3㎏以上的磷酸铵盐(ABC)干粉灭火器或相应灭火级别和类型的灭火器。

三是《规定》明确居住人数较多的出租房屋概念及相关要求。居住人数较多的居住出租房屋出租人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确定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公共走道和每个居室应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30个床位以上的出租房屋有条件的应设置智能联网型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四)电气线路

《规定》明确居住出租房屋应当安装断路器(熔断器)和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漏电保护器),使用合格的电气产品,不得使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电气线路的规格应当满足用电设备负荷要求,电线、电缆应当穿金属管、封闭式金属线槽或者绝缘阻燃PVC电工套管保护。对产生高温、高热的电器设备,使用期间应当有专人看管,使用后应当及时切断电源。

(五)装修材料

《规定》明确居住出租房屋的顶棚、内部隔墙应当采用不燃材料,且内部隔墙应当砌筑至楼板底部,木结构等四级耐火等级的居住出租房屋除外。

(六)重点部位

一是《规定》明确居住出租房屋不得违反规定存放汽油等易燃易爆危险品;除单、多层建筑的厨房外,其他部位不得存放、使用液化石油气罐。使用、存放液化石油气等易燃、可燃燃料的厨房应当与其他功能区域采用不燃烧体隔墙和密闭门、窗分隔,并设置自然通风窗。当设置集中式厨房时,应安装可燃气体探测器,按要求配备消防器材。

二是《规定》重点增加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蓄电池统一存放和充电场所消防技术要求。

(七)日常管理

一是《规定》明确居住出租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消防安全责任。

二是《规定》增加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相关条款。居住人数较多的出租房屋的充停场所设置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属于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三是《规定》明确了违反本规定处罚要求。

四、贯彻落实要求

本《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五、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房、安置房、自建房和农居房等出租后用作或者兼用作居住的居住出租房屋。


点击文件链接查看标准全文↓:

浙江e8234836cba2c2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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