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浓烟滚滚!外墙保温材料引发的火灾事故为何频频发生?

慧聪消防网 https://fire.hczyw.com 2022-12-13 14:27 出处:慧聪消防网综合网络整理 编辑:@多米
正常情况下,水泥砂浆严密包裹着保温材料,一般不会引发火灾,但是当保护层开裂、裸露,或是敷设在保温层内部的电气线路出现故障等情况时,可燃的保温材料就极易引发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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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是什么?

由其引发的

火灾事故为什么频频发生?

今天我们就来讲一讲

建筑外墙保温材料


浓烟滚滚!外墙保温材料引发的火灾事故为何频频发生?



【事故案例时有发生】

2022年9月16日下午,位于湖南长沙市区内的中国电信大楼发生火灾,现场浓烟滚滚,数十层楼体燃烧剧烈。

浓烟滚滚!外墙保温材料引发的火灾事故为何频频发生?


2019年12月,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SR国际新城住宅区发生火灾,系外墙保温材料起火,起火建筑共25层,起火部位为5楼及以上外墙。

浓烟滚滚!外墙保温材料引发的火灾事故为何频频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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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绿地原盛国际办公楼外保温材料起火,火灾烧毁外墙面积约2000平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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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说明】

不同施工工艺下,外墙保温系统的燃烧性能要求有所差别。但由于不燃材料火灾危险性很低,不会导致火灾蔓延。因此,无论建筑的内外保温系统,都要尽量选用A级的保温材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不燃材料。


【政策法规】

我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GB 8624-2012《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将建筑材料及制品的燃烧性能分为以下几种等级:

A级:不燃材料(制品)

B1级:难燃材料(制品)

B2级:可燃材料(制品)

B3级:易燃材料(制品)

同时,在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明确规定了:建筑内外保温系统,宜采用A级保温材料,严禁采用B3级保温材料。

6.7  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

6.7.1 建筑的内、外保温系统,宜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不宜采用B2级保温材料,严禁采用B3级保温材料;设置保温系统的基层墙体或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6.7.2 建筑外墙采用内保温系统时,保温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人员密集场所,用火、燃油、燃气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以及各类建筑内的疏散楼梯间、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等场所或部位,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

2  对于其他场所,应采用低烟、低毒且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的保温材料。

3  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采用燃烧性能为B1级的保温材料时,防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0mm。

6.7.3  建筑外墙采用保温材料与两侧墙体构成无空腔复合保温结构体时,该结构体的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当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为B1、B2级时,保温材料两侧的墙体应采用不燃材料且厚度均不应小于50mm。

6.7.4  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其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6.7.4A  除本规范第6.7.3条规定的情况外,下列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内、外墙体和屋面保温材料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

1  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2  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且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²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6.7.5  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10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3)建筑高度不大于27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2  除住宅建筑和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外,其他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 50m 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 A 级;

2)建筑高度大于24m,但不大于5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3)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6.7.6  除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外,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大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  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6.7.7  除本规范第6.7.3条规定的情况外,当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按本节规定采用燃烧性能为B1、B2级的保温材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采用B1级保温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公共建筑或采用B1级保温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外,建筑外墙上门、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50h。

2  应在保温系统中每层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防火隔离带应采用燃烧性能为 A 级的材料,防火隔离带的高度不应小于300mm。

6.7.8  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在其表面设置防护层,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包覆。除本规范第6.7.3条规定的情况外,当按本节规定采用B1、B2级保温材料时,防护层厚度首层不应小于15mm,其他层不应小于5mm。

6.7.9  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的空腔,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6.7.10  建筑的屋面外保温系统,当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当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1.00h时,不应低于B1级。采用B1、B2级保温材料的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防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0mm。

当建筑的屋面和外墙外保温系统均采用B1、B2级保温材料时,屋面与外墙之间应采用宽度不小于500mm的不燃材料设置防火隔离带进行分隔。

6.7.11  电气线路不应穿越或敷设在燃烧性能为B1或B2级的保温材料中;确需穿越或敷设时,应采取穿金属管并在金属管周围采用不燃隔热材料进行防火隔离等防火保护措施。设置开关、插座等电器配件的部位周围应采取不燃隔热材料进行防火隔离等防火保护措施。

6.7.12  建筑外墙的装饰层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但建筑高度不大于50m时,可采用B1级材料。

(以上摘自《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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