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聪消防网

内蒙古某企业亡7人火灾,10人被建议追究刑事责任,13人被行政处罚

慧聪消防网 https://fire.hczyw.com 2022-07-12 09:27 出处:靠山屯闲话 编辑:@羽檬
2022年3月14日,内蒙古包钢稀土钢板材有限责任公司球团带式焙烧机脱硫脱硝提标改造项目在检修作业中发生一起较大火灾事故,造成7人死亡。

慧聪消防网讯  2022品牌盛会复选进行时  CFIC2021  第十四届消防品牌盛会  易招通牛企榜


内蒙古某企业亡7人火灾,10人被建议追究刑事责任,13人被行政处罚


2022年3月14日,内蒙古包钢稀土钢板材有限责任公司球团带式焙烧机脱硫脱硝提标改造项目在检修作业中发生一起较大火灾事故,造成7人死亡。

火灾及伤亡原因

项目部检维修作业人员在烟道垂直段内部进行导流板热切割动火作业过程中,所产生的切割金属熔渣掉落到烟道内设置的导流板或支撑物上,折射飞溅至除雾器上引发初起火灾;除雾器着火后未能及时扑灭,火灾扩大引燃了升温箱和烟道内涂刷的玻璃鳞片防护层。火灾烟气窜入脱硫塔内,脱硫塔下部 1-3 层喷淋层作业空间环境复杂,逃生通道不畅,作业人员无法快速撤离。造成正在塔内 1-3 层喷淋层作业的7人全部中毒窒息死亡。


内蒙古某企业亡7人火灾,10人被建议追究刑事责任,13人被行政处罚


经调查认定,内蒙古包钢稀土钢板材有限责任公司球团带式焙烧机脱硫脱硝提标改造项目“3.14”较大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处理情况和有关建议

(一)司法机关拟追究责任人员(共 10 人)

1.杨怀锋,山东国舜公司项目部经理、总指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包头市公安局直属侦查一分局已立案侦查。

2.邢友栋,山东国舜公司项目部执行经理、副总指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包头市公安局直属侦查一分局已立案侦查。

3.房浩,山东国舜公司项目部专职安全员。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包头市公安局直属侦查一分局已立案侦查。

4.陈恒涛,山东国舜公司项目部施工经理。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包头市公安局直属侦查一分局已立案侦查。

5.司庆震,山东国舜公司项目部管理人员。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包头市公安局直属侦查一分局已立案侦查。

6.刘朝峰,山东国舜公司项目部夜班动火作业监护人员。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包头市公安局直属侦查一分局已立案侦查。

7.宋西法,山东国舜公司项目部夜班切割作业组长。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包头市公安局直属侦查一分局已立案侦查。

8.黄泽锋,山东国舜公司项目部夜班切割作业人员。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包头市公安局直属侦查一分局已立案侦查。

9.袁建廷,山东国舜公司项目部夜班切割作业人员。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包头市公安局直属侦查一分局已立案侦查。

10.杨玉福,山东国舜公司项目部夜班切割作业人员。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包头市公安局直属侦查一分局已立案侦查。

以上人员司法机关未追究刑事责任的,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共 13 人)

1.谢顺国,山东国舜公司项目部材料员,临时负责监护夜班工作现场安全情况。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未及时发现制止违章作业行为,建议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给予人民币 9900 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司房军,山东国舜公司工程总公司工程部副部长,分管调试和技术。未认真履行岗位责任,参与审核的提标改造项目检维修方案不合理,未研究解决其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并制定预防措施,建议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给予人民币 9900 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娄存涛,山东国舜公司安环质监部部长。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管理职责,对项目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检维修方案和防范措施执行落实情况等监督检查不到位,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4.高星磊,山东国舜公司工程总公司总经理、工程部部长,对工程总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未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监督项目部检维修作业安全,对项目部安全检查、教育培训等监督管理不到位,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5.杜善国,山东国舜公司安全总监,分管安环质检部,负责公司安全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管理职责,对项目部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6.王忠图,山东国舜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法定代表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对本公司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失察失管,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九十五条之规定,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罚款的行政处罚,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7.郭强,包钢稀土钢板材公司设备部动力环保作业区作业长,全面负责作业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参与签订的安全管理协议审核把关不严,对山东国舜公司安全制度落实和日常检查不到位,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检维修过程违规动火作业行为,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给予人民币 8900 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8.池洪文,包钢稀土钢板材公司安全管理部铁前安全督导室主任,负责铁前安全全面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特许经营协议》中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未能及时纠正和制止山东国舜公司检维修项目的违规、违章行为,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给予人民币8900 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9.赵建,包钢稀土钢板材公司设备部部长,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没有及时组织续签开始运营期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对山东国舜公司检维修作业涉及动火、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管理不到位,建议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给予人民币 8900 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0.杨建忠,包钢稀土钢板材公司安全管理部部长,全面负责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职责不到位,未将山东国舜公司建设和运营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公司整体安全生产工作统一管理,对国舜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罚款的行政处罚处罚。

11.郭俊宇,包钢稀土钢板材公司分管设备部副总经理,对公司设备设施、建(构)筑物的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分管部门履行工作职责情况监督不力,没有督促分管部门及时与国舜公司签订项目运行和检维修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12.王建钢,包钢稀土钢板材公司分管安全管理部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职责不到位,对所分管的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管理和检查职责监督不力,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13.屈文胜,包钢稀土钢板材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作为发包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到位,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对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共 4 人)

1.高万良,包钢股份公司设备工程部部长,负责对大中修及检维修作业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督查考核。落实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相关规定不到位,履行检维修项目管理职责缺失,未督促包钢稀土钢板材公司对山东国舜公司检维修施工方案涉及安全施工的内容进行核查,未督促包钢稀土钢板材公司对山东国舜公司检维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已由包钢纪委给予记过处理。

2.徐晓东,包钢股份公司安全管理部部长,负责公司安全管理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相关规定不到位,履行检维修项目安全管理职责缺位,审核山东国舜公司安全施工许可证把关不严,未督促包钢稀土钢板材公司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山东国舜公司检维修项目安全工作监督不力,已由包钢纪委给予警告处理。

3.于长志,包钢股份公司副总经理,分管设备工程部。贯彻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相关规定不到位,落实检维修项目安全管理相关要求不严格,对 BOT 新模式下安全管理工作研究不够、认识不清,未督促包钢股份公司设备工程部和稀土钢板材公司认真进行检维修安全管理工作,对包钢股份公司设备管理部监管山东国舜公司检维修项目不力,已由包钢纪委给予警告处理。

4.季文东,包钢股份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安全管理部。贯彻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相关规定不到位,落实包钢股份公司依规监管相关要求不严格,对 BOT 新模式下安全管理工作研究不够、认识不清,未督促包钢股份公司安全管理部和稀土钢板材公司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包钢股份公司安全管理部监管山东国舜公司检维修项目安全工作不力,已由包钢纪委给予警告处理。

(四)其他

对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有关政府部门及其责任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已由自治区纪委监委事故责任追究组提出处理意见,进行了责任追究。


0

精彩评论

暂无评论...
取 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