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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9日,云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明确《云南省建筑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云南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云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云南省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4部规章修改后的条款自今年8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改主要围绕建筑消防监督管理主体、职责变更,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使用、保障职责,单位、火灾高危单位管理的新要求、新变化等方面作了调整和明确。
针对职能移交和工作衔接的问题,在《云南省建筑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对部分条款进行调整,保持部门规章之间的要求在云南省规章中的协调统一,并进一步明确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在建筑消防监督领域内各自的职责范围,建立了部门协作及信息共享机制。
结合近年来云南省石化企业、隧道及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等实际,在《云南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中,进一步明确了相关部门在促进和支持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方面的职责,明确了乡镇消防队分类分级建设的重点和标准要求,将部分火灾危险性大的企业纳入了建立专职消防队的范围,调整了专职消防队员的招收条件,根据有关政策法规修改情况完善了相关职业保障措施。
此外,修改后的规章充分考虑了中央对消防执法改革的要求,进一步推动社会单位消防主体责任的落实,在《云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贯彻“双随机、一公开”制度,明确加大对高危单位履行法定职责的检查频次;在《云南省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等安全理念及措施以规章形式予以明确,并结合火灾现实斗争需求,将消防车通道管理、电动车停放、充电等要求制度化、法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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