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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云南省政府公布《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同意《云南省建筑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云南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云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云南省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4部规章修改发布,修改后的条款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4部规章的修改出台,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公共消防安全的高度关切和对人民生命安全的高度重视,是对云南消防立法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以完备的消防法治体系保障本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有力回应,将为云南省实现消防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防范化解重大消防安全风险,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4部规章修改内容紧扣云南省情,坚决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云南省消防条例》,吸收《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云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落实了上位法要求,回应了消防执法改革需要,在原规章的基础上,根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任务、中共中央关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改革框架意见,结合云南省实际,在建筑消防监督管理主体、职责变更;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使用、保障、职责;单位、火灾高危单位管理的新要求、新变化等方面作了调整和明确,同时,对国家机构改革后新的部门称谓进行了更新。
充分考虑职能移交,工作衔接的问题,结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部令第5号)在《云南省建筑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对部分条款进行调整,保持部门规章之间的要求在云南省规章中的协调统一,同时,进一步明确了住建、市场监管、消防救援机构在建筑消防监督领域内各自的职责范围,建立了部门协作及信息共享机制等内容。
充分考虑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和保障方面的现实困难,根据《乡镇消防队》国家标准及相关建设指导意见,结合近年来云南省石化企业、隧道及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等实际,在《云南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中,进一步明确了相关部门在促进和支持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方面的职责;明确了乡镇消防队分类分级建设的重点和标准要求;将部分火灾危险性大的企业纳入了建立专职消防队的范围;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了专职消防队员的招收条件,同时根据最新政策法规,明确了相关职业保障措施。
充分考虑党中央对消防执法改革的要求,进一步推动社会单位消防主体责任的落实,在《云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贯彻“双随机、一公开”制度,明确加大对高危单位履行法定职责的检查频次;在《云南省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的等安全理念及措施以规章形式予以明确,并结合火灾现实斗争需求,将消防车通道管理、电动车停放、充电等要求制度化、法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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