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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创新和加强北京市消防安全领域全流程监管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试行一年,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
2022年5月27日
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创新和加强北京市消防安全领域全流程监管的实施意见
(试行)
为贯彻落实本市优化营商环境和国家营商环境创新试点相关工作要求,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着力构建消防领域一体化综合执法体系,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弘扬伟大建党精神,立足首都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助力构建首都新发展格局,聚焦消防领域深化改革,统筹创新驱动和安全至上,以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绝对遵循,融入优化营商环境大局,加快建设主动高效,公平公正,协同联动的全流程消防监管体系,为创造国际一流的营商环境和平安和谐的大国首都提供坚强支撑。
(二)工作原则
——打破壁垒,系统协同。打破部门、行业、领域在消防安全领域的监管壁垒,不断强化系统化监管的理念和路径,畅通要素流动,形成监管链条,堵塞管理漏洞,发挥政府合力,进一步提升消防安全监管的连续性、协同性,统筹在消防安全领域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
——立破并举,建立制度。稳妥推进现有消防安全监管方式的改革和创新,从制度建设着眼,先行顶层谋划,另行论证试行,再行全面推广,不断完善新的消防安全监管体系。坚持改革方向,突出问题导向,着力解决改革过程中遇到的难题,并加以总结固化,不断夯实消防安全一体化监管的制度基础和机制保障。
——科技赋能,数字牵引。强化数字化改革主线,积极主动探索消防安全监管的数字化实现方式,充分利用5G、物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紧紧围绕监管工作实际,挖掘科技和业务深度融合的有效交点,聚焦场景建设,重视效果评价,持续提升监管效能。
——有为政府,有效市场。坚持放管结合、放管并重,充分运用政策导向,激发市场主体积极性,促进相关各方同向发力。通过政策的统一性和规则的一致性,引导监管预期,科学把握消防安全监管的时度效,努力形成公平、公开、透明的管理生态,为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良好环境。
(三)工作目标
——探索部门联动的消防管理新机制。建立审管联动工作机制,加强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消防设计审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消防验收等审批环节,与消防部门日常监管环节的沟通协调配合,畅通信息交换渠道,促进不同环节监管数据的共享利用,形成事前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联动。建立行管联动工作机制,加强重点行业的管理部门与消防部门的沟通协调配合,共享监管信息,探索有效的监管协作模式,促进消防安全领域行业监管和专业监管的融合。建立改革联动工作机制,落实本市“6+4”一体化监管、优化营商环境、“放管服”改革相关要求,加强消防部门与发展改革、市场监管、政务服务等改革部门的协调配合,积极融入改革大局,在消防安全领域争取更多改革支持和政策倾斜。
——建立多维一体的消防监管新体系。全面落实分级分类、协同联动、数字牵引等事中事后监管改革要求,结合消防安全领域工作实际,将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配套出台一系列实施细则,不断完善制度体系。借助改革手段,科学安排全市消防救援监管力量,形成日常监管到位、重点监管有力的队伍体系。
——打造科技驱动的消防改革新局面。建设消防安全监管一体化平台,汇集审批、行业、信用、政务等相关各方数据,结合监管业务需要进行数据分析,形成监管对象名录库、风险信用评价库、执法记录登记库等多个主题库,充分挖掘数据价值,形成依托数据开展业务、依托数据改进业务、依托数据变革业务的局面。探索实践非现场监管方式,利用远程视频监控、数据采集分析等多种手段,对监管对象进行实时、高效监管,形成非现场和现场监管并重的监管局面。
——构建共建共治的消防安全新格局。在制定消防安全相关政策的过程中,充分听取审批部门、改革部门、行业部门、行业协会、市场主体的意见建议,认真吸收采纳,开门搞改革。研究提出改革措施,充分调动行业协会和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参与性,强化权责对等和风险共担意识,营造消防安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环境。
二、加强“风险+信用”监管,构建分级分类监管体系
(一)基于“风险+信用”评定等级
1.评价对象。评价对象主要为本市行政区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采取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方式开展评价工作。
2.风险和信用等级。制定《北京市社会单位消防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办法(试行)》《北京市社会单位消防安全风险评估标准(试行)》和《北京市消防安全信用评价工作办法(试行)》《北京市消防安全信用评价标准(试行)》,结合单位规模、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源、火灾事故、监督执法等风险和信用指标,对评价对象分别进行风险和信用量化评级。
3.“风险+信用”等级评定方法。统筹评价对象消防安全风险和信用等级,依据《消防安全“风险+信用”等级评定清单》(见下表)确定评价对象“风险+信用”等级。
消防安全“风险+信用”等级评定清单 | ||||
信用等级 综合评价等级 风险等级 | A | B | C | D |
A | A | A | B | C |
A- | A | A | B | C |
B+ | A | B | B | D |
B | B | B | C | D |
B- | B | B | C | D |
C+ | B | C | C | D |
C | C | C | C | D |
C- | C | C | D | D |
D | D | D | D | D |
4.等级调整方式。消防安全“风险+信用”等级评定以年为周期,每年1月31日前完成评价定级并公开公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评价对象可以向有关消防部门提出异议申请,消防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反馈,并作出相应调整。
(二)基于等级采取监管措施
1.分级确定检查比例频次
评价对象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
评价对象属于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等级为A的,在双随机检查一般检查对象中占比5%;等级为B的,在双随机检查一般检查对象中占比15%;等级为C的,在双随机检查一般检查对象中占比30%;等级为D的,在双随机检查一般检查对象中占比50%。
等级为D的,在重大活动、重要节假日期间,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2.分级推行柔性执法
制定《优化营商环境消防柔性执法工作规定(试行)》,对市场主体推行轻微不罚、履责不罚、首查不罚和首违不罚,分级推行柔性执法。
等级为A的,适用首查不罚、首违不罚;
等级为B的,适用首违不罚。
3.分级评优评先
等级为A的,在消防安全评优评先中优先推荐;
等级为D的,在消防安全评优评先中不予推荐。
4.分级指导处罚裁量
等级为A的,在裁量基准范围内,按最低限实施行政处罚(仅限本年度第一次行政处罚);
等级为B的,在裁量基准范围内,按照相应幅度50%实施行政处罚(仅限本年度第一次行政处罚);
等级为C的,在裁量基准范围内,按照相应幅度80%实施行政处罚(仅限本年度第一次行政处罚);
等级为D的,在裁量基准范围内,按最高限实施行政处罚(仅限本年度第一次行政处罚)。
5.分级实施联合双随机和专项检查
等级为C的,加强联合行业部门开展双随机检查;
等级为D的,加强联合行业部门开展专项检查。
6.信用风险分级预警
等级为C和D的,及时向有关单位推送预警提示信息,指导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等级为D的,同时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推送列管单位预警信息,提示加强重点监管。
三、加强协同监管,构建联动监管体系
(一)推动落实跨部门协同
1.审管联动。规自、住建、消防部门加强审批和监管环节衔接,规自、住建部门依据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工作职责,将制作或者获取并以电子数据形式保存的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以及有关审批信息共享至消防综合监管服务平台。消防部门将建设工程责任单位、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消防安全违法失信信息共享给规自、住建部门。
2.行业联动。消防部门配合相关行业部门落实场景化监管措施,根据需要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共享“风险+信用”等级评价结果,指导行业部门开展针对性消防管理。行业部门配合消防部门开展专项治理,对消防安全违法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加强突出消防隐患源头治理、综合治理。
3.改革联动。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和事中事后监管等政策要求,不断创新工作机制、优化资源配置、精准靶向治理,加强消防审批、行业管理、消防监管改革政策互动协同。
(二)推动落实标准协同
规自、住建、消防部门定期对消防技术标准、审管政策、城市更新、新业态消防安全要求、灭火救援行动需求等问题进行联合会商,形成统一的执行标准和措施。有关行业部门结合本行业领域特点,建立健全行业消防安全管理标准,推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三)推动落实计划协同
相关行业部门与消防救援机构在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基础上,强化检查协同,统筹开展联合“双随机”检查;根据火灾规律、季节特点和重大活动等情况,协同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
四、加强科技监管,构建数字化监管体系
(一)加强平台建设。开发消防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实现多维度归集整合信息、立体化分级分类评价、全方位综合监督管理。从行业部门分类归集市场主体基本信息,从物联网系统实时归集监测信息,从信用平台归集公共信用信息,从市场主体归集自主管理信息。依托平台提供预警指导服务,强化消防安全“互联网+”监管;同时,衔接部门监管系统,实现执法互动、数据互通。
(二)强化数据驱动。依托国家数据、整合我市有关部门数据进行数据归集、分析和供给,分类建立消防安全领域名录库,通过大数据分析和“风险+信用”模型,实现市场主体消防安全状况精准画像,作为消防和有关行业部门消防安全差异化监管的数据支撑。
(三)推行非现场监管。依托北京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系统,利用电子围栏、人脸识别等信息化技术,全过程监督和规范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在线出具消防设施检测报告,探索实行消防技术服务质量非现场监管;归集全市物联网监测数据,实时监测消防设施完好率,及时向有关单位推送预警提示,动态调整风险状况。
五、加强事后监管,构建闭环监管体系
(一)实行柔性执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于信用高、风险低的市场主体,除符合临时查封情形外推行“首查不罚”,限期改正;对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实行信用惩戒。规自、住建、消防部门结合工作职责,依法依规对存在消防安全违法失信行为的建设工程责任单位和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联合惩戒,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参考使用相应信用信息,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消防部门依法将消防安全违法失信行为信息归集共享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将严重违法失信主体纳入本市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依法依规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适用政府财政性支持等措施,实施联合惩戒。
(三)严格火灾事故倒查追责。逐起组织调查造成人员死亡和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对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消防产品质量、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责任倒查,依法严肃处理相关责任单位,并纳入消防安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建立违纪违法行为移送机制,发现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查办党员和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等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六、组织实施
(一)提高认识,积极探索。各地及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消防安全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管,对城市建设发展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重大意义,鼓励相关部门和试点区政府在法治框架内大胆探索、积极试点,对探索中出现的失误或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二)严格责任,强化协同。相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行业消防安全监管责任,加强消防安全审批和监管职责,重点强化行业、审批、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执法互动,构建多维监管体系。
(三)健全机制,加强保障。相关部门要明确主管领导和责任部门,结合部门职责,按照消防安全领域全流程监管有关要求,建立健全数据共享、联合监管、信用惩戒等工作机制,加强政策、经费和法治保障,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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