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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创新和加强北京市消防安全领域全流程监管的实施意见(试行)》
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创新和加强北京市消防安全领域全流程监管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试行一年,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
2022年5月27日
(信息公开形式:公开发布)
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创新和加强北京市消防安全领域全流程监管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本市优化营商环境和国家营商环境创新试点相关工作要求,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着力构建消防领域一体化综合执法体系,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弘扬伟大建党精神,立足首都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助力构建首都新发展格局,聚焦消防领域深化改革,统筹创新驱动和安全至上,以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绝对遵循,融入优化营商环境大局,加快建设主动高效,公平公正,协同联动的全流程消防监管体系,为创造国际一流的营商环境和平安和谐的大国首都提供坚强支撑。
(二)工作原则
——打破壁垒,系统协同。打破部门、行业、领域在消防安全领域的监管壁垒,不断强化系统化监管的理念和路径,畅通要素流动,形成监管链条,堵塞管理漏洞,发挥政府合力,进一步提升消防安全监管的连续性、协同性,统筹在消防安全领域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
——立破并举,建立制度。稳妥推进现有消防安全监管方式的改革和创新,从制度建设着眼,先行顶层谋划,另行论证试行,再行全面推广,不断完善新的消防安全监管体系。坚持改革方向,突出问题导向,着力解决改革过程中遇到的难题,并加以总结固化,不断夯实消防安全一体化监管的制度基础和机制保障。
——科技赋能,数字牵引。强化数字化改革主线,积极主动探索消防安全监管的数字化实现方式,充分利用5G、物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紧紧围绕监管工作实际,挖掘科技和业务深度融合的有效交点,聚焦场景建设,重视效果评价,持续提升监管效能。
——有为政府,有效市场。坚持放管结合、放管并重,充分运用政策导向,激发市场主体积极性,促进相关各方同向发力。通过政策的统一性和规则的一致性,引导监管预期,科学把握消防安全监管的时度效,努力形成公平、公开、透明的管理生态,为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良好环境。
(三)工作目标
——探索部门联动的消防管理新机制。建立审管联动工作机制,加强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消防设计审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消防验收等审批环节,与消防部门日常监管环节的沟通协调配合,畅通信息交换渠道,促进不同环节监管数据的共享利用,形成事前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联动。建立行管联动工作机制,加强重点行业的管理部门与消防部门的沟通协调配合,共享监管信息,探索有效的监管协作模式,促进消防安全领域行业监管和专业监管的融合。建立改革联动工作机制,落实本市“6+4”一体化监管、优化营商环境、“放管服”改革相关要求,加强消防部门与发展改革、市场监管、政务服务等改革部门的协调配合,积极融入改革大局,在消防安全领域争取更多改革支持和政策倾斜。
——建立多维一体的消防监管新体系。全面落实分级分类、协同联动、数字牵引等事中事后监管改革要求,结合消防安全领域工作实际,将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配套出台一系列实施细则,不断完善制度体系。借助改革手段,科学安排全市消防救援监管力量,形成日常监管到位、重点监管有力的队伍体系。
——打造科技驱动的消防改革新局面。建设消防安全监管一体化平台,汇集审批、行业、信用、政务等相关各方数据,结合监管业务需要进行数据分析,形成监管对象名录库、风险信用评价库、执法记录登记库等多个主题库,充分挖掘数据价值,形成依托数据开展业务、依托数据改进业务、依托数据变革业务的局面。探索实践非现场监管方式,利用远程视频监控、数据采集分析等多种手段,对监管对象进行实时、高效监管,形成非现场和现场监管并重的监管局面。
——构建共建共治的消防安全新格局。在制定消防安全相关政策的过程中,充分听取审批部门、改革部门、行业部门、行业协会、市场主体的意见建议,认真吸收采纳,开门搞改革。研究提出改革措施,充分调动行业协会和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参与性,强化权责对等和风险共担意识,营造消防安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环境。
二、加强“风险+信用”监管,构建分级分类监管体系
(一)基于“风险+信用”评定等级
1.评价对象。评价对象主要为本市行政区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采取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方式开展评价工作。
2.风险和信用等级。制定《北京市社会单位消防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办法(试行)》《北京市社会单位消防安全风险评估标准(试行)》和《北京市消防安全信用评价工作办法(试行)》《北京市消防安全信用评价标准(试行)》,结合单位规模、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源、火灾事故、监督执法等风险和信用指标,对评价对象分别进行风险和信用量化评级。
3.“风险+信用”等级评定方法。统筹评价对象消防安全风险和信用等级,依据《消防安全“风险+信用”等级评定清单》(见下表)确定评价对象“风险+信用”等级。
消防安全“风险+信用”等级评定清单 | ||||
信用等级 综合评价等级 风险等级 | A | B | C | D |
A | A | A | B | C |
A- | A | A | B | C |
B+ | A | B | B | D |
B | B | B | C | D |
B- | B | B | C | D |
C+ | B | C | C | D |
C | C | C | C | D |
C- | C | C | D | D |
D | D | D | D | D |
4.等级调整方式。消防安全“风险+信用”等级评定以年为周期,每年1月31日前完成评价定级并公开公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评价对象可以向有关消防部门提出异议申请,消防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反馈,并作出相应调整。
(二)基于等级采取监管措施
1.分级确定检查比例频次
评价对象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
评价对象属于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等级为A的,在双随机检查一般检查对象中占比5%;等级为B的,在双随机检查一般检查对象中占比15%;等级为C的,在双随机检查一般检查对象中占比30%;等级为D的,在双随机检查一般检查对象中占比50%。
等级为D的,在重大活动、重要节假日期间,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2.分级推行柔性执法
制定《优化营商环境消防柔性执法工作规定(试行)》,对市场主体推行轻微不罚、履责不罚、首查不罚和首违不罚,分级推行柔性执法。
等级为A的,适用首查不罚、首违不罚;
等级为B的,适用首违不罚。
3.分级评优评先
等级为A的,在消防安全评优评先中优先推荐;
等级为D的,在消防安全评优评先中不予推荐。
4.分级指导处罚裁量
等级为A的,在裁量基准范围内,按最低限实施行政处罚(仅限本年度第一次行政处罚);
等级为B的,在裁量基准范围内,按照相应幅度50%实施行政处罚(仅限本年度第一次行政处罚);
等级为C的,在裁量基准范围内,按照相应幅度80%实施行政处罚(仅限本年度第一次行政处罚);
等级为D的,在裁量基准范围内,按最高限实施行政处罚(仅限本年度第一次行政处罚)。
5.分级实施联合双随机和专项检查
等级为C的,加强联合行业部门开展双随机检查;
等级为D的,加强联合行业部门开展专项检查。
6.信用风险分级预警
等级为C和D的,及时向有关单位推送预警提示信息,指导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等级为D的,同时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推送列管单位预警信息,提示加强重点监管。
三、加强协同监管,构建联动监管体系
(一)推动落实跨部门协同
1.审管联动。规自、住建、消防部门加强审批和监管环节衔接,规自、住建部门依据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工作职责,将制作或者获取并以电子数据形式保存的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以及有关审批信息共享至消防综合监管服务平台。消防部门将建设工程责任单位、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消防安全违法失信信息共享给规自、住建部门。
2.行业联动。消防部门配合相关行业部门落实场景化监管措施,根据需要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共享“风险+信用”等级评价结果,指导行业部门开展针对性消防管理。行业部门配合消防部门开展专项治理,对消防安全违法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加强突出消防隐患源头治理、综合治理。
3.改革联动。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和事中事后监管等政策要求,不断创新工作机制、优化资源配置、精准靶向治理,加强消防审批、行业管理、消防监管改革政策互动协同。
(二)推动落实标准协同
规自、住建、消防部门定期对消防技术标准、审管政策、城市更新、新业态消防安全要求、灭火救援行动需求等问题进行联合会商,形成统一的执行标准和措施。有关行业部门结合本行业领域特点,建立健全行业消防安全管理标准,推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三)推动落实计划协同
相关行业部门与消防救援机构在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基础上,强化检查协同,统筹开展联合“双随机”检查;根据火灾规律、季节特点和重大活动等情况,协同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
附件1
北京市社会单位消防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营商环境改革试点决策部署,树立以风险防控为核心的监管理念,构建以风险监管为基础的一体化综合监管体系,根据消防安全领域风险特点和监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风险评估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除住宅小区、施工现场、轨道交通、文物建筑、储罐、堆场、管廊以及火药、炸药制品厂库房、花炮厂库单位外的社会单位。其中,社会单位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固定场所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消防安全综合监管风险评估应当遵循风险分析、量化评估、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单位应当主动开展消防安全综合监管风险评估工作。
第五条 消防安全综合监管等级划分,应当结合单位规模、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源等客观风险因素以及消防安全管理、消防设施条件、应急处置准备等动态风险因素,确定单位的消防安全综合监管风险等级。
第六条 消防安全综合监管风险分为四个等级,采取百分制评分原则,由低至高分别为:
分值在90分以上(含)的,评估为A级(低风险);
分级在80(含)-90(不含)分的,评估为B级(中风险);
分级在70(含)-80(不含)分的,评估为C级(高风险);
分值在70分以下,评估为D级(重大风险)。
第七条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制定《北京市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综合监管风险评估标准(试行)》(附件,简称《评估标准》),《评估标准》颁布实施及修订前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八条 评估标准包括评估指标和赋分规则,评估指标分为客观指标和动态指标,客观指标包括合法性、单位类型、使用面积、建筑分类、火灾危险源;主观指标包括承诺公示、消防设施、宣传教育、应急准备。每项指标分别明确赋分规则,依据赋分规则综合评出最终分值。
第九条 风险评估采取自主评估和检查评估两种方式,首次确定风险等级由社会单位采取自主评估方式确定;消防救援机构进行消防监督现场检查时,根据检查情况对该单位风险等级进行调整确认。
第十条 单位根据《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判断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评估等级直接评定为D级等次。
第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结合风险评估等级和信用状况,建立四级检查对象名单,合理确定消防监督现场检查比例、频次、内容、方法,作为制定消防监督检查计划的依据。
第十二条 单位应根据风险评估分级结果,改进和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加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推进消防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提升消防安全治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北京市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结合本市消防安全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评价对象,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固定场所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工作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作原则】消防安全信用评价工作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客观科学、严谨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工作内容】消防安全信用评价工作包括信用信息归集、评价标准制定、评分定级、信用公示等内容。
第五条【信用等级】消防安全信用等级划分为优(A、A-)、良(B+、B、B-)、中(C+、C、C-)、差(D)四等九级。信用等级依据评价标准采取赋分方式进行评价,基础分值800分,分值范围为[350,950]分,依次对应如下:
评价标准发布实施及修订前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七条【评分定级】消防安全信用评价以年为周期,每年1月31日前,归集评价对象上一年度信用信息并按照评价标准进行赋分评级。评价周期届满,评分清除,不转入下一个评价周期。
第九条【信用公示】信用评价结果将在“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网站公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评价对象应于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申请,受理部门应于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核查反馈。异议申请仅限一次。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进一步优化消防执法营商环境,更好的服务企业安全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法规政策,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工作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统筹消防风险信用状况与监管执法,对市场主体实行分级分类包容审慎监管,提升执法精准性,引导市场主体自觉降风险、守信用,主动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柔性执法实行分级差异化适用,分别适用于本市全部市场主体和特定风险信用级别的市场主体。对于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柔性执法措施另行规定。
第四条【概念定义】本规定所称的柔性执法包含履责不罚、轻微不罚、首违不罚和首查不罚。
履责不罚是指违法行为通过市场主体消防安全管理活动,被自行发现并主动采取措施整改,且在整改期间采取有效保障安全措施的,不予行政处罚。
轻微不罚是指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首违不罚是指违法行为在消防安全领域风险信用评价周期内被初次发现,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首查不罚是指违法行为被初次发现,但尚未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五条【适用对象】履责不罚、轻微不罚依法适用于全部市场主体。
首违不罚适用于经消防安全领域风险信用评定为A和B级的特定市场主体。
首查不罚适用于经消防安全领域风险信用评定为A级的特定市场主体。
第六条【适用周期】履责不罚和轻微不罚适用于全生命周期,首违不罚在每个消防安全领域风险信用评价周期均适用一次,首查不罚对于每个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仅适用一次。
第七条【履责不罚】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履责不罚:
(一)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单位已自行发现,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且已落实保证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的;
(二)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存在的问题和故障,单位已自行发现,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且已落实保证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的;
(三)因室内装修、设备维护等确实需要局部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已书面报经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并落实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且不影响其他区域消防设施、器材正常使用的;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第八条【轻微不罚】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轻微不罚:
(一)非人员密集场所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故障,不超过2处;
(二)占用、堵塞、封闭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净宽度未超过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总净宽度20%,且当场改正的;
(三)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当场改正的;
(四)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当场改正的;
(五)施工现场内堆物、堆料等挤占临时消防车通道,当场改正的;
(六)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或闭门器损坏,不超过总量20%,当场改正的;
(七)室内消火栓箱内配件缺损,不超过1个,当场改正的。
第九条【首违不罚】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风险信用评定为A、B级的市场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首违不罚:
(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探测器损坏或故障数量不超过总数10%,当场改正且不影响系统功能的;
(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每种规格喷头损坏数量不超过备用品数量,当场改正且不影响系统功能的;
(三)使用非固定的建(构)筑物或设施占用防火间距,当场改正的;
(四)防排烟系统常闭式防排烟口故障,不超过1处的;
(五)高层民用建筑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
第十条【首查不罚】消防监督检查中,风险信用评定为A级的市场主体,除下列情形外,适用首查不罚: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二)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灭火功能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五)符合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的;
(六)发生火灾责任事故的;
(七)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第十一条【责令整改】采取柔性执法的,应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逾期不改的,应依法在相应裁量幅度内从重处罚。
第三章 执行
第十二条【工作程序】消防救援部门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时,应当收集是否符合柔性执法情形的证据,按照《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和本规定要求,依法做出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十三条【信用管理】对于按照首查不罚、首违不罚做出不予处罚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应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按照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等进行信用记分,告知当事人不予处罚的理由、信用记分分值和失信公示修复途径,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十四条【教育指导】对于适用首查不罚的市场主体,消防救援部门应要求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等接受时长不得低于半小时的火灾警示教育,同时,进行行政约谈告诫并形成工作记录。
对于适用其他柔性执法的市场主体,消防救援部门应当现场开展普法守法教育、提示提醒、指导合规经营,并在行政检查单中注明。
第十五条【定期调整】消防救援部门结合消防执法营商环境实际,定期开展执法考评和执法评估,完善柔性执法工作制度、调整柔性执法适用情形。
第十六条【工作纪律】消防救援部门应严格落实执法过程全记录、执法公示公开和法制审核及审批制度,严禁擅自变更柔性执法适用情形,严禁对适用柔性执法的市场主体擅自执法处罚,严禁对不适用柔性执法的市场主体擅自降低裁量标准不予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办法解释】本办法由市消防救援总队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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