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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南昌市应急管理局官方网站公布了《南昌市经开区费森尤斯卡比(南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厂房“12·14”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经调查认定,南昌市经开区费森尤斯卡比(南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一期综合厂房较大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根据调查报告内容,该起火灾的主要原因是费森公司一期综合厂房施工人员电焊作业时未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引发火灾后扑救应急处置不当,导致引燃建筑山墙的聚氨酯泡沫材料造成的,从而造成5死1伤,经济损失3503.76万元。
2021 年 12 月 14 日 15 时 38 分,位于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岚大道 1701 号的费森尤斯卡比(南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一期综合厂房发生较大火灾事故,造成 5 人死亡、1人受伤,建筑烧损面积约460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3503.76万元。
起火建筑为一期综合厂房,2002 年 6 月 18 日开始施工建设,2003 年 9 月 29 日竣工,相关建筑审批手续齐全,结构为轻钢结构,主体 1 层,局部 2 层,设计建筑高度约 7.7 米,设计建筑面积约 3860 平方米,火灾危险性为丙类,设计耐火等级为二级。
造成火灾的直接原因
费森公司一期综合厂房锅炉房改造施工人员在电焊作业过程中,高温焊渣引燃了顶棚内钢梁上动物筑巢的干草,干草的火焰引燃建筑山墙内壁及屋面拱板内壁聚氨酯泡沫材料造成火灾。
造成火灾蔓延的主要原因
施工人员电焊作业时未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引发火灾后扑救应急处置不当,导致引燃建筑山墙的聚氨酯泡沫材料造成火势蔓延扩大。
造成人员伤亡的主要原因
施工人员引发火灾后未及时报警,未通知其他人员疏散,厂房内员工发现火灾时火势已处于猛烈燃烧阶段,错过安全疏散逃生的最佳时机,造成多人伤亡。
左图:李某林清理干草;
右图:李某林拾起干草扔向地面
左图:梁某昌引发火灾的焊渣溅落画面;
右图:山墙聚氨酯泡沫材料被引燃,画面出现大面积亮光
邓某,男,35 岁,江西省萍乡市人,费森公司工业与自动化部员工。经尸检,尸体烧毁炭化,法医综合认定系烧死。
黄某,男,53 岁,江西省抚州市人,费森公司维修部员工。经尸检,心血碳氧血红蛋白饱和度为 27.5%,法医综合认定,系火场中吸入一氧化碳等有毒气体中毒死亡。
蔡某成,男,48 岁,江西省南昌市人,费森公司维修部员工。经尸检,心血碳氧血红蛋白饱和度达到 70.0%,法医综合认定,系火场中吸入一氧化碳等有毒气体中毒死亡。
陶某婷,女,27 岁,江西省南昌市人,费森公司质检部员工。经尸检,尸体烧毁炭化,法医综合认定系烧死。
吴某英,女,37 岁,江西省上饶市人,费森公司生产部员工。经尸检,心血碳氧血红蛋白饱和度达到 41.9%,法医综合认定,系火场中吸入一氧化碳等有毒气体中毒死亡。
李某英,女,38 岁,江西省上饶市人,外部供餐单位员工。经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诊断为呼吸道烧伤、肺部感染、一氧化碳中毒,已康复出院。
根据事故原因认定和责任划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务规定,拟对经开区党工委、管委会和 6 个单位、22 名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其中: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建议将 6 名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人员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时对恒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平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6 个单位和费森公司负责人杨某明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罚和相关处理。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第十一项、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等规定,建议对 15 名公职人员(含县处级 4 人)进行问责,其中:党纪处分 2 人,政务处分 7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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