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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治理体系,提升治理能力,日前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下发《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意见》指出,坚持先分类、再分级,根据行业类别、风险大小、安全生产状况和管理绩效对企业分类分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对本行业、领域的企业分类分级情况实施动态管理。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任务分工》规定的125个行业分类,综合考虑既有风险和潜在风险,划分Ⅰ类企业、Ⅱ类企业。矿山、金属冶炼、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粉尘涉爆、涉氨制冷企业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企业以及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企业(统称高危企业),纳入“高耗能、高污染”项目管理的企业,按国家和省级政策要求停产限产的企业,检维修、高处作业及动火、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量大、人多的企业,以及其他风险点较多的企业,应确定为Ⅰ类企业实施重点监管,其他确定为Ⅱ类企业实施常规监管。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分别建立Ⅰ类企业、Ⅱ类企业基础信息库并动态更新,为分类分级监管提供基础性支撑。
同时,还督促各行业企业对安全生产现状定期进行诊断检查,综合评估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投入、工艺和设备安全运行、信息化智能化建设等状况,从好到差统一判定为“A、B、C、D”四个等级。其中,近3年内发生致人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一律判定为D级企业。督促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根据日常监督检查、监管执法、诊断检查、事故及举报投诉发现问题等,对本行业、领域企业分级实施动态调整,视相关情形予以升级或降级。
《意见》指出,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要与安全生产通报、约谈、警示、重点关注、安全总监委派等工作相结合,统筹推进实施。企业分类分级信息要与安全生产黑名单、信用等级评价相关联,对连续评级低、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同时,对连续定为高等级、示范作用明显的企业,可通过复产复工优先审核、降低安责险费率等措施予以激励。对连续定为低等级、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依法依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予以关闭。
《意见》要求,2022年7月底前,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完成Ⅰ类企业、Ⅱ类企业分类,组织对全省企业精准统计起底,建立基础信息库。2022年9月底前,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制定实施企业分类分级指导标准,省市县按职责组织监管企业完成全面诊断和首次分类分级。2022年12月底前,各级各部门依据企业基础信息和分级台账,结合既有经验和措施,分行业、分领域、分区域制定实施分级监管计划,完善落实分级监管措施,并建立长效机制。2023年6月底前,在高危行业先行一步,建立完善省市县统一的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探索实施智能监管办法,对企业自查、监督检查、监管执法等实施智能化动态管理。2023年12月底前,各市县建立完善区域企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信息系统,实现智能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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