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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肃追究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

慧聪消防网 https://fire.hczyw.com 2022-04-29 09:08 出处:中国应急管理报 编辑:@羽檬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提出明确要求,强调要严格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切实做到失职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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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提出明确要求,强调要严格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切实做到失职追责。要加快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强化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责任,严格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地方党委和政府属地管理责任。总书记严肃指出,追责不要姑息迁就。一个领导干部失职追责,撤了职,看来可惜,但我们更要珍惜的是不幸遇难的几十条、几百条活生生的生命!必须抓好问责,坚持以人为本、以民为本,决不能草菅人命。

这些既是警示鞭策又指明方向,为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提供了根本遵循、注入了强大动力。

只有严格追责问责,才能促进担责尽责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只有严格追责问责,才能促进担责尽责。《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法规文件,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因不认真履行职责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追责问责作出明确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强调,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安全生产责任制,日常工作依责尽职、发生事故依责追究。《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明确,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中存在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等五种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职责范围内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或者发生其他严重事故、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对党组织的问责,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可以采取检查、通报、改组等形式。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可以采取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形式。《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违纪行为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的区分作出规定。

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在第四条专门就严肃追究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作出规定,进一步明确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而且要追究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特别是重特大事故要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责任。

各地区各部门要以过硬措施、严实作风全面压实地方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牢牢守住安全红线。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关键少数”,他们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强不强、责任清不清、落实严不严、问责到不到位,直接影响一个地区的安全生产形势是否稳定。一次又一次血的教训告诉我们,安全生产工作必须是“一把手工程”,务必把安全生产摆到重要位置。2019年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中,共有61名公职人员被纪检监察机关严肃问责,时任江苏省常务副省长樊金龙,江苏省副省长费高云分别被给予党内警告和政务记过处分。2021年山东五彩龙投资有限公司栖霞市笏山金矿“1·10”重大爆炸事故中,时任栖霞市委书记姚秀霞、时任市长朱涛,因负有迟报瞒报事故责任,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烟台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人等28名公职人员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2020年山西太原台骀山游乐园冰雕馆“10·1”重大火灾事故中,太原市迎泽区副区长刘爱国等数名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突出强调矿山安全领域责任追究问题

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第四条还突出强调了矿山安全领域的责任追究问题,主要考虑是当前矿产品价格高位运行,一些企业和不法分子铤而走险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抬头、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事故风险逐渐增大。2020年发生的14起较大以上煤矿安全事故,均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主要表现为超层越界开采、未经批准擅自复工、隐瞒作业地点,采取假图纸、假资料逃避监管、违规转包分包等,并且大多数事故矿井同时存在多种违法违规行为。2021年先后发生多起盗采活动引发的事故,其中12月15日,山西省吕梁市孝义市发生盗采煤炭资源引发的透水事故,造成22人被困,最终死亡2人;12月27日,山西省运城市绛县一废弃金矿因盗采活动造成6人遇难。

针对非法煤矿以及违法盗采等违法违规行为,有关法规文件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2005年公布实施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在乡、镇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发现有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在县级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1个月内发现有2处或者2处以上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县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他有关机关和部门对存在非法煤矿负有责任的,对主要负责人,属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不属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建议有关机关和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2022年1月,国务院安委办印发《关于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活动和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的通知》,进一步要求各地加强对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活动和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工作的督导检查,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力的,进行责任倒查;同时强调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发现公职人员失职渎职甚至充当“保护伞”的,将有关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严肃处理。

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在上述法规文件规定的基础上,结合近期矿山安全的新形势、新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对非法煤矿、违法盗采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甚至放任不管的,要依规依纪依法追究县、乡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这就要求将责任链条延伸到矿山安全的各环节和全领域,推动解决矿山安全监管监察“管得住合法却管不住非法”的问题,进一步堵住矿山安全监管的漏洞和薄弱点,为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提供了坚强保障。

追责只是手段,负责才是目的。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进一步严格责任追究,下大气力整治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突出问题,其根本目的在于树牢各级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激发各有关方面在安全生产工作上担当作为的精神。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级党政领导干部,都要牢记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牢记肩负的历史使命,从事故警示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只有知责于心、担责于身、履责于行,才能形成推动安全发展的强大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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