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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显示盘强制性消防产品认证标准 GB 17429-2011,规定了火灾显示盘的要求、试验、检验规则和标志等内容。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中安装使用的火灾显示盘,其他环境中安装的具有特殊性能的火灾显示盘,除特殊要求由有关标准另行规定外,参照执行本标准。
那么,火灾显示盘强制性消防产品认证产品基本要求有哪些?本文从故障显示功能、监管预警显示功能等几个方面带您了解。
首先,故障显示功能方面:
采用主电源为220 V、50 Hz交流电源供电的火灾显示盘,在发生以下情况时,应在100 s内发出故障声、光信号,并显示故障的类型;故障声信号应与火灾报警声信号有明显区别;故障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再有故障信号输入时,应再次启动;故障光信号应保持至故障排除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复位。
具有故障显示功能的火灾显示盘应设有专用故障总指示灯,当有故障信号存在时,该指示灯应点亮。
具有接收火灾报警控制器传来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及其他火灾报警触发器件的故障信号功能的火灾显示盘,应在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故障信号后3 s内发出故障声、光信号,指示故障发生部位;故障声信号应与火灾报警声信号有明显区别;故障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再有故障信号输入时,应再次启动;故障光信号应与火灾报警控制器相应的状态一致。
具有故障显示功能的火灾显示盘应能显示其设定区域范围内的所有故障信息,在不能同时显示所有故障信息时,未显示的故障信息应手动可查。
任一故障均不应影响非故障部分的正常工作。
其次,监管报警显示功能方面,
监管报警显示功能要求仅适用于具有此项功能的火灾显示盘。
具有监管报警显示功能的火灾显示盘应设有专用的监管总指示灯,只要有监管报警信号输入,该指示灯应点亮。
具有监管报警显示功能的火灾显示盘应能接收火灾报警控制器传来的监管报警信号,并在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监管报警信号后3 s内发出监管报警声、光信号,指示监管报警部位;监管报警声信号应与火灾报警声信号有明显区别;监管报警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再有监管报警信号输入时,应再次启动;监管报警光信号应与火灾报警控制器相应的状态一致。
具有监管报警显示功能的火灾显示盘应能显示其设定区域范围内的所有监管报警信息,在不能同时显示所有监管报警信息时,未显示的监管报警信息应手动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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