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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2021年火灾调查报告,一半以上被认定为责任事故

慧聪消防网 https://fire.hczyw.com 2022-01-14 09:41 出处:网络综合整理 编辑:@羽檬
2021年,数起火灾调查报告公布,辰安天泽对此进行了综合盘点,其中发现在九起较大、重大火灾调查报告中,被认定为责任事故的占一半以上,很多本可以避免发生或减少危害的,最终造成了不可挽回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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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数起火灾调查报告公布,辰安天泽对此进行了综合盘点,其中发现在九起较大、重大火灾调查报告中,被认定为责任事故的占一半以上,很多本可以避免发生或减少危害的,最终造成了不可挽回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下面为大家进行重点梳理,希望以此为鉴,警钟长鸣!

烟台招远曹家洼金矿“2·17”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盘点2021年火灾调查报告,一半以上被认定为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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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情况】

2021年2月17日6时许,山东烟台招远市夏甸镇曹家洼金矿在设备检修时发生火灾。事故共造成6人遇难,4人成功升井。

【事故原因及性质】

是一起由于企业违规动火作业引发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被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人员:

招远市曹家洼金矿法定代表人王敬志、矿长李进桂等10名矿区相关责任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或直接责任,被公安机关采取措施,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议问责人员:

招远市夏甸镇党委原副书记、原镇长原旭东,招远市夏甸镇党委原书记尹志广等17名公职人员,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政务记过等处分。

德宏州“2·27”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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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情况】

2021年2月27日21时40分,瑞丽市人民路84号勐卯镇政府旁房屋发生火灾。火灾造成3人死亡,直接财产损失为562693.6元。

【事故原因及性质】

直接原因为插头与插线板接触不良(过热),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成灾并产生大量有毒有害烟气致人死亡,是一起较大火灾责任事故

【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移交公安机关进行立案调查人员:

王其相,瑞丽市人民路84号商住楼户主,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私拉乱接电器线路,导致发生火灾;私自改(扩)建建筑,改变原商住楼使用性质,将其变为仓库、出租房,未到派出所、社区登记报备违规出租,用栅栏门隔断走道,在门窗上安装防盗笼致使火灾发生后租户无法逃生致人死亡。

◾属地政府及有关责任部门:

瑞丽市人民政府、瑞丽市勐卯镇人民政府、瑞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瑞丽市消防救援大队、瑞丽市公安局勐卯边境派出所、瑞丽市勐卯镇卯相社区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并进行约谈。

池州市贵池区“2021·4·6”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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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情况】

2021年4月6日8时45分许,池州市贵池区长江中路与杏村东街交界处南侧希望·财富广场(又称“铜锣湾商场”)发生较大火灾事故,共造成4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58.44万元。

【事故原因及性质】

直接原因为现场施工人员拆除自动扶梯时,气割作业产生的高温熔融物掉落至负一层扶梯井内西北侧,引燃拆除扶梯产生的油污及装饰板等可燃物造成火灾。间接原因为事故相关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司法机关对8人采取强制措施;对事故相关2家责任单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经立案调查,纪检监察机关已对调查组移交的8名党员干部和5家单位予以问责处理。

北京丰台区“4·16”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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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情况】

2021年4月16日11时50分许,位于北京丰台区西马场甲14号的北京福威斯油气技术有限公司光储充一体化项目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1人遇难、2名消防员牺牲、1名消防员受伤,火灾直接财产损失1660.81万元。

【事故原因及性质】

南楼起火直接原因系西电池间内的磷酸铁锂电池发生内短路故障,引发电池热失控起火。北楼爆炸直接原因为南楼电池间内的单体磷酸铁锂电池发生内短路故障,引发电池及电池模组热失控扩散起火,事故产生的易燃易爆组分通过电缆沟进入北楼储能室并扩散,与空气混合 形成爆炸性气体,遇电气火花发生爆炸,是一起责任事故。

【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福威斯油气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博、后勤主管帅常生、运营与维护岗员工陈元中,3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1年5月24日被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建议追责问责人员和单位:

丰台区大红门街道公职人员4人、丰台区发展改革委法规科2人、丰台区消防救援支队2人给予诫勉、政务警告、政务记大过等处分。

威海“4·19”“中华富强”轮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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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情况】

2021年4月19日约2206时,威海市海大客运有限公司所属滚装客船“中华富强”轮在由威海港驶往大连港途中,第三甲板汽车舱一辆货车载运的硅泥发生自燃,在应急处置过程中“中华富强”轮发生爆燃,造成“中华富强”轮第三甲板汽车舱以上船体过火,部分载运车辆及车载货物受损,未造成人员伤亡和水域污染,直接经济损失约9233.25万元,构成重大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

由该轮三甲舱一辆货车载运的硅泥发生自燃而引发;现场救援人员未经充分探火、贸然开舱是发生爆燃、火势蔓延、损失扩大的直接原因。

【责任认定】

◾天津鹏泰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胡志豪、丹东泰威镁业有限公司、东港市宏旭物流有限公司、无锡中环应用材料有限公司、威海市海大客运有限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未认真组织核实火场实际情况,对事故升级、损失扩大负有重要责任。

胜瑞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4·22”较大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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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情况】

2021年4月22日13时25分左右,位于金山区林盛路171弄113号的胜瑞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阳极氧化车间发生一起火灾事故,过火、烟熏面积约21000平方米,导致8人遇难(含2名消防救援人员),直接经济损失约为3113.22万元。

【事故原因及性质】

直接原因为作业人员黄春生在车间内违章吸烟,引燃周边杂物并扩大成灾,是一起责任事故

【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人员(11人):黄春生,胜瑞公司阳极车间生产线作业人员,违章吸烟涉嫌引发火灾,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另10名相关责任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建议行政处罚人员(2人):胜瑞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斌、久奈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晋凯负有领导责任。

◾建议问责处理人员(6人):亭林镇人民政府、亭林镇城市运行综合办公室、亭林镇城市运行应急管理中心、金山区消防救援支队、金山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公职人员6人。

◾建议企业依规处理人员(10人):10名企业相关责任人,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通州区“5·9”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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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情况】

2021年5月9日13时45分许,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的北京隆昊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库房内发生火灾,过火面积 3000余平方米,事故造成3人死亡,火灾直接财产损失309.07万元。

【事故原因及性质】

直接原因系施工作业引燃保温材料所致,是一起责任事故。

【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博裕捷公司法定代表人江长征、优冷公司法定代表人万里程、现场施工负责人陈鹏3人,未核实施工方资质、未向相关部门进行施工报备、对现场施工监管不到位、未审查工人资质、未报备动火证、未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等,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1年6月17日被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建议追责问责人员和单位:

区、镇公职人员5人给予诫勉、政务警告处分等。

◾给予行政处罚单位:

博裕捷公司未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操作规程的规定,对火灾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消防救援机构给予其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优冷公司违规动火作业,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给予其 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柘城县“6·25”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盘点2021年火灾调查报告,一半以上被认定为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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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情况】

2021年6月25日,河南省柘城县远襄镇北街村739号(村民陈林1自建房)柘城县震兴国际搏击俱乐部(震兴武馆)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18人死亡、1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153.7万元。

【事故原因】

是一起因使用蚊香不慎引发的重大火灾事故。因使用蚊香不慎,引燃纸箱、衣物等可燃物,又因建筑内未形成有效的防火分隔,起火房间火灾荷载较大,火情发现晚、初期处置不力等,造成火灾蔓延扩大。

【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3人):震兴武馆经营人陈林,及其妻子安艳玲、母亲余素芝因涉嫌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于2021年6月25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移送检察机关。

◾31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和诫勉谈话、责令检讨,其中厅级干部2人、处级干部7人、科级及以下公职人员22人。

雄“城中城火灾事件”调查报告

盘点2021年火灾调查报告,一半以上被认定为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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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情况】

10月14日凌晨2时54分,台湾高雄市盐埕区“城中城”大楼发生大火,并造成46人死亡,43人受伤。

【事故原因】

报告指出,起火点位于1楼由郭姓男子占用的空户。当地违规停放59辆摩托车,周边堆置过多易燃物,都是造成大火一发不可收拾的原因。调查小组指出,消防局在此事件中有一定疏失,虽有按照消防法执行职务,但早在2018年9月,该楼就已被发现产权复杂,却没做专案辅导。专责检查人员发现消防安全受阻碍时,却未与工务、警察等人员展现更强执行力。工务局也未跟进,虽然15层以下大楼无须做公安申报,但工务局也没有依据实际状况提出加严措施,跨单位联系不足。

【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男女两位嫌疑人被移送检方侦办。

◾消防局公布惩处9人,包含专门委员、大队长、科长、组长、分队长及相关承办人员等,予以记大过1次至记过1次的惩处,主管人员则调离为非主管职位。

◾工务局惩处4人,包含前任处长、现任处长、课长及工程员等,予以记大过1次至申诫2次的惩处;其中,除今年9月起由养工处调至建管处的现任处长外,主管人员皆调离主管职位。

◾工务局长苏志勋、消防局长李清秀已于10月27日请辞下台。

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对原刑法第134条进行了补充和修订,意味着企业只要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安全隐患,即使没有发生安全事故,也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消防安全任重道远,我们应深刻吸取教训,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只有各环节责任和措施落实到位,才能真正筑牢防灾减灾救灾的安全防线,有效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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