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聪消防网

消防员九级工伤 派遣公司和消防大队承担连带责任

慧聪消防网 https://fire.hczyw.com 2018-08-23 10:13 出处:曹刚律师 作者:我的目光编辑:@iCMS
慧聪消防网讯CFIC2018中国消防安全产业大会注册报名相约9月14日第十一届消防行业品牌盛会

慧聪消防网讯CFIC2018中国消防安全产业大会注册报名相约9月14日第十一届消防行业品牌盛会

日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上诉人陈某某因与上诉人沈阳**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遣公司)、沈阳市**区公安消防大队(以下简称消防大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劳务派遣公司和消防大队承担连带责任。

【简要案情】

陈某某于2015年12月31日与派遣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派遣至消防大队工作,担任消防员,每月工资3330元。2016年4月7日,陈**在工作中受伤,2016年4月8日至2016年4月27日,陈**在沈阳医学院附属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19天,其间被诊断为左桡骨远端骨折及左尺骨茎突骨折,并施行“左桡骨远端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值骨术”,陈**于2016年4月27日出院。住院期间,陈**的护理级别为二级护理。2016年6月3日,沈阳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陈**所受伤害为工伤。2016年11月17日,陈**被沈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伤残九级,无生活自理障碍。2017年4月12日至2017年4月24日,陈**再次入院治疗,住院12天,其间施行内固定取出术,陈**的护理级别为二级护理。2017年4月30日,陈**因个人原因与派遣公司解除劳动合同。2017年5月16日,陈**就本案诉求向沈阳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于当日作出沈*劳人仲不字[2017]396号不予受理通知书。

陈**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派遣公司、消防大队向陈**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期间护理费、交通费500元。

【一审,消防大队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消防大队为陈**的实际用工单位,应对派遣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判决:

一、派遣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

二、派遣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支付住院期间护理费……元;

三、派遣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支付交通费……元;

四、消防大队对上述一、二、三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五、驳回陈**的其它诉讼请求。

【全部上诉】

陈某某、派遣公司和消防大队均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陈**上诉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已经由工伤保险基金发放到派遣公司账户,但公司拒绝给付该笔款项。且一审法院针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不予处理,不符合法律规定。

派遣公司上诉称:公司已经为陈**办理了工伤保险,发生工伤时,公司按照规定对其进行了工伤申报,对其工伤赔付的责任是工伤保险机构,而非我公司。

消防大队上诉称:工伤赔付的责任是工伤保险机构,而非我方。

【二审,维持一审判决并增加两项给付】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主体是用人单位,一审法院认定派遣公司向陈**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消防大队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并无不当。工伤保险机构已经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审核完毕,核定金额为……元,并已将两笔款项转入派遣公司账户,但派遣公司未向陈**支付。故,法院对于陈**提出支付上述费用的上诉请求中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核定并支付,一审法院认定陈某某可与派遣公司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对陈**的该项主张暂不予处理,并无不当。

2018年3月15日,二审法院判决如下:

一、维持沈阳市**区人民法院(2017)辽0112民初5008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项;

二、撤销沈阳市**区人民法院(2017)辽0112民初5008号民事判决第五项;

三、派遣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

四、派遣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元;

五、驳回陈**其他诉讼请求。

0

精彩评论

暂无评论...
取 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