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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关于明查暗访江西省钢铁企业重大生产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情况的通报
应急函〔2018〕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海南省、西藏自治区除外):
按照工作部署,应急管理部组织检查组于2018年5月7日至10日对江西省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进行了明查暗访。通过查阅企业管理制度、监管部门执法文书,与企业负责人、监管人员座谈交流,现场查验重点设备设施等方式,抽查了新余市、萍乡市4家钢铁企业。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江西省主要工作做法
江西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8〕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全省2018年安全生产十大整治行动(含冶金企业)工作安排,进一步细化了安全基础、高温熔融金属(含液渣)、煤气、检维修作业和外委施工等5个方面为主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内容,并提出在专项整治期间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发生2起以上一般事故的,在严格依法处罚、追究责任的同时,江西省安委会办公室将对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二、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1.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自查不彻底。
4家企业在自查中全部未查出《通知》中自查表提出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并确认盖章上报安全监管部门;但是现场检查发现4家企业均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新余钢铁公司炼钢厂热修作业点设在钢水吊运路线上;华峰特钢有限公司炼钢厂精炼炉水冷系统无压力、流量、温度差检测报警监控装置,炼钢厂吊运钢水未使用铸造起重机和固定式龙门钩,存在木柴烘烤钢水罐的禁止使用工艺;萍乡萍钢安源钢铁有限公司炼钢厂热修作业点设在钢水吊运路线上,炼钢厂吊运液渣未使用铸造起重机和固定式龙门钩;萍乡萍钢安源钢铁有限公司(湘东区)炼钢厂吊运铁水、钢水、液渣未使用铸造起重机和固定式龙门钩,热修作业点设在高温熔融金属吊运路线上,转炉煤气回收管膨胀节为非金属材质的禁止使用设备。以上问题说明企业未认真对照自查表逐条对标检查,自查自改工作浮于表面,未能有效落实排查整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企业安全管理问题突出。
企业在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外包工程、检维修作业和危险作业审批等安全管理方面均存在问题。华峰特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走过场,与宜春市泰洋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签订服务协议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创建工作,但该咨询公司为企业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与企业实际不符,如该企业无煤气操作,也将抽堵煤气盲板作业等内容列入了管理制度,且大部分管理制度提出的要求在企业未得到落实;新余钢铁公司在外包工程协议中列有“乙方发生事故后,甲方应积极配合做好事故的抢救,协助做好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条款,来免除其对外包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的法定责任;新余钢铁公司、萍乡萍钢安源钢铁有限公司、萍乡萍钢安源钢铁有限公司(湘东区)均存在检维修工作方案中安全方案针对性不强、应急处置措施缺失的问题,特别是萍乡市安源钢铁公司炼钢厂三次除尘项目施工现场便携式煤气报警仪正在报警,而现场多名施工人员仍继续作业,直到检查组到达现场要求立即撤离后才离开作业现场;4家企业危险作业审批制度均不落实,作业许可票证存在作业时间不具体、危险因素辨识和安全防范措施制定不到位、无完工确认验收等问题。
3.安全监管部门执法能力不足。
新余市、萍乡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未按照《通知》中安全监管部门执法检查表对钢铁企业开展执法检查工作,不能及时发现企业存在自查自改敷衍了事的情况,不能实现通过严格执法推动整改落实的工作要求。2018年1月底江西省安全监管局组织了4个督导检查组对全省11家钢铁企业开展了一次安全生产督导检查,但是也未按照《通知》中安全监管部门执法检查表开展检查,导致一些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能发现。反映出安全监管部门执法不及时、针对性不强,执法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工作要求
1.跟踪督办,认真推动企业整改到位。
请江西省安全监管局严格按照本通报要求和现场反馈的问题,组织当地安全监管部门下达执法文书,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督促相关企业限期整改到位,并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验收;特别是对仍存在《通知》中明确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且未自查出来、未采取任何措施的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上限给予处罚。针对宜春市泰洋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服务流于形式的问题,要严肃处理,防止创建工作走过场。请将整改落实及处罚情况及时报送应急管理部(联系人及电话:吴昊,010-64463853)。
2.举一反三,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请江西省安全监管局对此次明查暗访工作发现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发现专项行动工作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举一反三,提出下一步做好专项行动工作的针对性措施。要进一步提高企业自查自改、执法检查、验收确认、交叉互检工作的质量,将《通知》中提出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彻底整改到位,确保专项行动工作各项要落到实处,有效遏制钢铁企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坚决维护职工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3.严格执法,全面提升监管执法水平。
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对照分析专项行动执法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加大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针对《通知》中提出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条款和具体执法要求进行讲解,提高执法人员的水平,增强执法工作的专业性。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执法检查过程中,要认真按照《通知》中安全监管部门执法检查表开展执法检查,对发现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通过严格执法将专项行动要求全面落实到位。同时,在钢铁行业效益稳定好转的情况下,要加大对钢铁企业的执法检查力度,防止企业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超负荷生产,确保钢铁企业安全生产,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应急管理部
2018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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