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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的出台在满足现实需要的同时,也对现有消防相关法律法规的“模糊地带”进行了更具体的规定,力求切实形成消防工作合力,提升全社会公共安全水平。《办法》出台后,对我们的生活会有哪些作用以及影响?2月24日,记者采访了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左卫民,对《办法》与百姓生活的关系进行专家解读。
在《办法》中,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追究,是被关注的重点。对此,左卫民教授专门提到了《办法》第五章——责任落实。
“这落实到几点,一个是考核,如果考核发现这点做得不好,会对其评价有影响。对此,《办法》中提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明确消防工作目标责任,纳入日常检查、政务督查的重要内容,组织年度消防工作考核,确保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其二,《办法》出台了一些新的规定,“比如‘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单位消防安全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信用评价、项目核准、用地审批、金融扶持、财政奖补等方面的参考依据。’这就意味着,有的单位出现过火灾,有的单位经常出现火灾,或者出现大的火灾,消防安全信誉不好,以后给的诸多支持就少,也不一定批准。”
那么,造成危害后又该怎么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这进一步明确了直接单位的主要人员责任,实行问责。
采访中,左卫民强调,所有的责任最终都会落实到“人的责任”。“假设一件事情发生了问题,一定是有人来承担责任的。”左卫民说,按照法律规定,事故发生前,对需要承担相关消防责任的人当然会有责任,这就包括法律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如果要追责,是按照规范来承担,所以说板子会打到人身上是肯定的。”
在他看来,火灾的发生对于社会、个人都是有影响的。火灾发生了,每个人都是直接或者间接的受害人。对每个人的工作、生活都可能产生影响。每个人都可能成为下一个受害人,为了避免受害,每个人都要留意到消防安全。“当然,这并不都是法律强制的,但是作为社会责任应该尽可能注意防范。”作为学者,他认为《办法》的出台对普通百姓的日常生活影响是正面的、积极的,“它强调消防安全,这些消防措施和有关管理对发生火灾的紧急处理能够出台指定的规范性文件,对老百姓的生活是正面积极的。能减少火灾发生,即使发生火灾也能够有效处置,减少其可能带来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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