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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14日,岩头镇金楠路一合用场所房东因擅自撕毁消防部门封条,该名当事人被公安部门依法处以行政拘留10日处罚。
据悉,8月10日,岩头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对金楠路合用场所开展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检查中发现,该合用场所存在较大的消防安全隐患,要求限期整改到位,但房东推三阻四拒不配合进行整改,工作人员依法对该场所进行了临时查封,并告知房东,整改到位后经检查合格方可解除查封,擅自撕毁、使用被查封的场所,将依法予以拘留。
14日上午,岩头镇对该场所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工作人员发现该场所封条已被人为破坏。永嘉县公安局岩头派出所立即介入并开展调查。经查,为合用场所房东擅自撕毁封条。其擅自撕毁封条、使用临时查封区域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六款的相关规定。为严厉打击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安部门依法对该房东予以行政拘留10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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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13种消防违法行为将会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
(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谎报火警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四)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五)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六)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依法处五日以下拘留。
(七)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依法处五日以下拘留。
(八)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依法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九)过失引起火灾的,依法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十)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依法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十一)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依法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十二)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依法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十三)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依法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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