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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小培训: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将受罚

慧聪消防网 https://fire.hczyw.com 2017-07-20 16:25 出处:慧聪消防网 作者:李辰宇编辑:@iCMS
慧聪消防网讯相约9月4日CFIC2017中国消防安全产业大会 “消防‘小’培训”专题系列由烟台市公安消防支队主办、淼盾网承办,旨在提高全社会的消防安全意识,帮助广大群众发现并解决身边的各类消防安全隐患及消防安全事

慧聪消防网讯相约9月4日CFIC2017中国消防安全产业大会

“消防‘小’培训”专题系列由烟台市公安消防支队主办、淼盾网承办,旨在提高全社会的消防安全意识,帮助广大群众发现并解决身边的各类消防安全隐患及消防安全事故,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安全生活、智慧生活的社会风尚。

在日常的生产和生活中,请大家购买和使用合格的消防产品,积极举报身边消防产品违法现象,共同推动消防产品打假工作。

案例回顾:据2014年8月5日四川新闻网报道,成都市双流消防大队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在双流县西航港经济开发区某建筑工地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地下室和屋顶安装的20余个防火阀门均无金属铭牌标识,并擅自降低消防施工质量,在现场违法施工。

随后,执法人员依据《建筑通风和排烟系统用防火阀门》和《标牌》相关规定,现场判定该工地使用的防火阀门为不合格消防产品,并当场依法填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限期该工地整改存在的问题。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该大队酌情给予了防火阀门生产厂家罚款1万元的处罚。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

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并公布。

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依照本条规定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或者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务院公安部门消防机构应当予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依法对使用者予以处罚外,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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