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聪消防网讯 2017年2月25日,江西省南昌市白金汇海航酒店发生火灾。火灾造成10人死亡,多人受伤。据媒体报道,着火楼层位于二楼,涉事酒店保安领班饶松认为,火灾可能因唱天下KTV装修引起。经初步调查,火灾是由于切割装修材料引起,包括两名现场施工工人在内的7名相关责任人被警方控制。国家安监总局已派出工作组赶赴江西南昌酒店火灾现场,指导协助地方全力做好事故处置工作,并要求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依规严肃追责。
如果这起重大火灾事故的起火原因最终确定是由于电焊切割装修材料引起,那么肇事方、监管者和相关责任者的法律责任和受害方的赔偿,最终都需要在法律框架内内解决。作为专门办理火灾案件和消防法事务的律师,本律师根据媒体报道和相关法律规定,解读各方的法律责任以及受灾者维权方案。
一、责任方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电焊操作工人是此次火灾事故的肇事者,依照《刑法》第115条2款,涉嫌失火罪。
装修公司负责人如果存在违反动用明火管理规定的行为,依照《刑法》第115条2款,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唱天下KTV的负责人,同样面临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法律风险。
如果调查结论确定白金汇海航酒店的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那么按照《刑法》第135条,白金汇海航酒店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单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能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认定白金汇海航酒店存在违反了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那么按照《刑法》第136条、139条的规定,该企业的管理者和直接责任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白金汇海航酒店、唱天下KTV如果同时存在违反《安全生产法》和《消防法》的其他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也应依据上述法律法规还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包括限期改正、停业整顿、罚款、吊销执照、撤销许可等。
民事责任。装修公司、唱天下KTV、白金汇海航酒店作为火灾事故的责任方,理应按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对受灾单位和个人承担侵权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二、监管者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对白金汇海航酒店负有审批、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受行政机关委托从事认证、检测、评估、评价等事务的人员,在白金汇海航酒店以及唱天下KTV设立、经营、管理等各个环节中,如果明知该公司不符合条件而予以放行、放任的,或者负有相关监管责任但未尽到管理义务,疏忽大意而导致涉白金汇海航酒店带病运营或隐患得以持续的,则应按照《刑法》第397条追究其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刑事责任;如果上述人员存在徇私舞弊和受贿行为,亦应追究其徇私舞弊罪和受贿罪的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如果调查结论确定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省属经济组织正职负责人对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况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将依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其他方面的相关法律责任
(一)保险公司
受灾单位和个人除了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之外,如果投保了财产险、人身保险,还可以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要求保险公司给予赔偿。根据《保险法》第26条的规定,人寿保险合同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请求的的诉讼时效是五年。保险公司承担财产保险赔偿给付责任之后,还可以依法行使“代为追偿权”。
如果侵权人白金汇海航酒店投保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按照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中的公众责任险的累计最高赔偿限额不得低于人民币30万元的规定,因此次事故造成第三方或周围公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可以由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获得赔偿。
(三)用工单位
遭受火灾事故侵害的企事业单位,对火灾发生当时,正在劳动岗位工作或者到受灾地域内公出的职工,不论单位是否购买工伤保险,均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和第五章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对于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雇工,在从事雇佣期间因此次火灾事故导致人身损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雇工可以请求侵权人白金汇海航酒店赔偿,也可以要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白金汇海航酒店追偿。
四、受灾者维权的法律解决方案
(一)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
毋庸置疑,对于在这次重大火灾事故,无辜受到人员伤害、财产损失的个人和单位,是最大的受害者。电焊工、装修公司、唱天下KTV、白金汇海航酒店作侵权责任主体,应当按照《侵权行为法》的规定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二)赔偿范围和侵权责任方承担方式
对个人遭受的人身伤害予以赔偿,具体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同时,对个人和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白金汇海航酒店应当予以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以及赔偿损失等,具体财产损失数额,区分不同情况,可以按照直接损失或者重置价值计算。
(三)维权步骤
重大火灾事故应当省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维权需要等待调查结论作出后进行。通常是以当地政府为主导,经充分论证后拿出赔偿方案,由涉事企业赔偿受灾单位和个人遭受的损失;不接受赔偿方案的,则可以向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一般应在天津地区的法院起诉。
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第136条的规定,民事财产权受损害案件的诉讼时效是二年,而身体受到伤害的是一年,均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时开始计算。因为部分受害人还在医院接受治疗,有的时间还可能比较长,根据《民法通则》第139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最后六个月内,当事人还在接受治疗无法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直到他出院后时效继续计算。
五、律师的作用
律师承担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使命,在这次火灾事故中,笔者是作为专门办理火灾案件和消防法事务律师,可搜索微信公众号“曹刚律师”添加关注,有责任充分发挥作用,以独立的职业身份,向单位和个人提供事故处理、法律宣讲、民事代理、刑事辩护、诉讼调解等一系列的专业帮助,具体包括:
(一)民事代理
一方面可以帮助受灾单位和个人进行民事损害赔偿,确定索赔范围,调查取证、理算损失数额,帮助公证鉴证,代表委托人与相关方面进行沟通、协商、谈判,代理起诉、执行等。另一方面,也可以代理责任方,拟定民事赔偿方案、工伤申报与安置,合同履行风险控制和应诉等。
(二)刑事辩护
律师可以为相关责任人作为刑事责任承担主体进行辩护,也可以为公司作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承担主体进行代理,确保法律适用上做到罚当其责。
(三)处理保险赔偿
就可能涉及的公众责任保险和财产险、意外险等多个险种,可以分别代理投保人或者保险公司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谈判。特别是对保险公司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的,律师应当职业优势和专业特长,帮助受灾企业和个人维护权益。
(四)协助政府
在事故调查和后续处理过程中,律师可以作为政府法律顾问,对调查取证、原因认定、责任分析和处理建议等方面发表专业建议;对从合法性角度对新闻发布进行审核,保证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有法律依据,避免公众误读。在责任追究、保障抚恤和赔偿救助方面,提供法律支持。
作者简介
曹刚律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起草人之一,公安部规章《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和《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起草人之一。原任辽宁省消防局法制处处长,武警上校,任内主持《辽宁省消防条例》起草和历次修订工作。参加沈阳商业城特大火灾事故调查,主持沈阳铁西万达广场8.28特大亡人火灾事故责任调查工作。曾担任震惊全国的沈阳三八大案主犯辩护人。曹刚律师带领专职律师和资深专家共同组成的团队,专门从事消防法律事务和火灾案件处理,为各界提供优质、高效的全流程法律服务。
团队主要成员
李鹏远律师,兰州大学法律硕士。处理重特大火灾案件经验丰富,擅长处理建设工程、房地产相关领域的消防法律事务和火灾诉讼案件处理。
孔祥参律师,吉林大学刑法学博士,副教授。对放火罪、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玩忽职守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等,有深入研究和丰富辩护经验。
奚鹏律师,辽宁大学法学硕士。原武警中校,历任消防监督科科长、大队长等职务,在火灾隐患整治、火灾事故调查和消防许可备案等方面具有丰富经验。
张红亭律师,辽宁科技大学法学学士。协助曹刚律师为消防部门及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事务;擅长火灾现场勘查、火灾复核和火灾财产损失调查取证。
崔勇律师,日本立命馆大学法学学士。精通日语,擅长处理涉外企业消防法律事务和火灾诉讼案件、索赔谈判等。
杨帆律师,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法学专业。律师执业经验丰富,擅长处理消防部门和企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事务和火灾诉讼案件、索赔谈判等。
团队首席顾问
郭树林,全国著名消防专家,高级工程师。曾任辽宁省消防局防火监督部部长,《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火灾自动报警设计规范》等十余部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主要起草者。
薛纯山,全国著名火灾调查专家,高级工程师。曾任公安部消防局火灾调查专家组成员,中国消防协会电气专业委员会、火灾调查委员会会员,辽宁省消防局火灾调查专家组、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专家库成员。
张志春全国著名灭火救援专家。曾任国家消防标准化灭火救援分委会委员,公安部灭火专家组成员、2008奥运会公安部专家组成员,享受部级津贴。指挥大型灭火战例:大连中石油7.16爆炸火灾,沈阳皇朝万鑫2.3火灾。
团队特邀顾问
赵文安,辽宁省律师协会监事会监事、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沈阳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辽宁省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沈阳市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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