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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平面布置
(1)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3层;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应为单层。
(2)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中的儿童活动场所应布置在首层、2层或3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儿童活动场所应布置在首层或2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儿童活动场所应布置在首层。
2 防火分区和功能布局规划
总体布局应明确儿童活动场所防火分区的独立性。设置在其它公共建筑,特别是设置在商场内的儿童活动场所,由于商场经营方式、经营内容、经营对象等方面与之有较大的区别,合理规划防火分区尤为重要。因此,儿童活动场所与其他区域应采用防火墙、防火卷帘、防火门窗等分隔方式。
3 安全疏散
(1)儿童活动场所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的数量及宽度等通过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两处,由于考虑儿童自救能力较差,特别是较小的幼儿一般都要有监护人陪同,所以安全出口设置时应保证宽度不小于1.4m以上,确保监护人或者工作人员能够抱起儿童疏散时不受影响。
(2)场所内部应合理规划疏散路线,做到疏散路线简捷,没有弯道和变窄的走道,主要的出入口处应设置疏散通道,并根据疏散人数确定疏散通道的宽度。同时考虑儿童的行动能力和步行速度,疏散距离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托儿所、幼儿园的要求确定安全出口的位置。不应在疏散通道上设置台阶、门槛等突出物,在走道的转角处还应设置软包等防止儿童碰撞的安全措施。
(3)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处应按照国家规范的要求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必要时还应设置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4 消防设施
儿童活动场所的特殊性要求该场所设置消防设施的标准要有所提高,应按照规范中托儿所、幼儿园的要求设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当设置在其它建筑时,对整个建筑的消防设施要求应相应提高,除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外,还应着重考虑设置防排烟系统,保证人员的安全疏散。
5 内部装修
在场所的装修材料上,尤其是儿童可以使用和接触到的部位、固定家具、窗帘、幕布、玩具等应采用不燃材料和难燃材料,特别要控制使用在燃烧时产生大量浓烟或有毒气体的材料。
儿童由于心理和身体发育不成熟,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较差,一旦置身于火灾现场,很容易造成人身伤亡。随着社会的发展,儿童活动场所特别是设置在商场、商住楼等公共建筑内的室内儿童活动场所逐年增加,儿童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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