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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你懂了吗?

慧聪消防网 https://fire.hczyw.com 2017-01-04 14:08 出处:慧聪消防网 作者:卢茜编辑:@iCMS
年关将近,年味渐浓。不得不提起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燃放烟花爆竹”。

年关将近,年味渐浓。不得不提起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燃放烟花爆竹”。

虽然有“爆竹声中一岁除”的新年习俗,但是现在城市都严禁私自燃放烟花爆竹。关于烟花爆竹的管理和燃放,国家也下发了相关规定。

接下来是小编整理的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条文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关于燃放安全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社会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第三十条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第三十一条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第三十二条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当按照举办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确定危险等级,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十三条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

(二)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三)燃放作业方案;

(四)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第三十五条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

关于违反规定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1.非法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活动的处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企业的处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1)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

(2)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3)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世的:

(4)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

(5)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

(6)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3.对违反规定销售烟花爆竹活动的处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4.丢失主要烟花爆竹生产原料而不报告的行为的处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未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的,由公安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丢失的物品予以追缴。

5.对违反道路运输规定的行为的处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1)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2)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

(3)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4)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5)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6)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

(7)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

(8)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6.对违规携带和邮寄烟花爆竹行为的处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7.违规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处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8.对没收非法烟花爆竹产品的处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应当就地封存,并由公安部门组织销毁、处置。

9.对监管部门有关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虽然燃放烟花爆竹增添了节日的欢乐气氛,但每年春节被烟花爆竹炸伤者为数不少。伤者大多数是小孩,轻者手与脸面被灼伤,重者手指被炸断或眼球被炸破。因燃放烟花爆竹不慎,引起的火灾事故也屡屡发生。

为了确保自己和他人能平安地过一个愉快的春节,燃放烟花爆竹注意事项有以下几点:


一、购买烟花爆竹要到公安、质检等部门认定产品合格的商店购买,千万不要购买那些不合格的或私自生产的,没有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批准的劣质烟花爆竹。

二、烟花爆竹应该存放在远离火源的安全地方,不能放在炉火旁。


三、要掌握正确的燃放方法,要按照分类产品的燃放说明燃放,严禁从上空往下投掷。升空类的烟花爆竹不准横放。


四、点烟花爆竹时,脸不要贴得太近,以免炸伤面部和眼睛。发现烟花爆竹不响时,不要急于上前查看,最好等待一段时间再去查看,以免发生意外被炸伤。

五、儿童燃放爆竹时应该由大人带领。同时也要教育孩子在燃放时千万不要互相投掷嬉闹或装在玻璃瓶中燃放,以防伤人。


六、不要随意拿在手中燃放,应该远离燃放地点,避免炸伤眼睛、脸部和手指、不要去捡刚刚落地还未炸响的爆竹,以防碰上“迟捻”而被炸伤。

七、不要在人群集中的公共场所、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加油站、露天货场和柴草堆放处燃放烟花爆竹,以免造成火灾和爆炸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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