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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划分,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
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特征:
甲
1.闪点<28℃的液体(如甲醇、乙醇、丙酮、丁酮异丙醇、醋酸乙酯、苯等的合成或精制厂房,植物油加工厂的浸出车间,白酒液态法酿酒车间、酒精蒸馏塔,酒精度为38度及以上的勾兑车间、灌装车间、酒泵房等)
2.爆炸下限<10%的气体(如乙炔站,氢气站,石油气体分馏(或分离)厂房,氯乙烯厂房,乙烯聚合厂房,天然气、石油伴生气、矿井气等)
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即能导致迅速白燃或爆炸的物质(如硝化棉厂房及其应用部位,赛璐珞厂房,黄磷制备厂房及其应用部位,三乙基铝厂房甲胺厂房,丙烯腈厂房等)
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如金属钠、钾、钙、氧化钠、碳化钙、三氯化磷厂房等)
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如氯酸钠、氯酸钾厂房及其应用部位,过氧化氢厂房,过氧化钠、过氧化钾厂房,次氯酸钙厂房)
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如赤磷制备,一房及其应用部位,五硫化二磷厂‘房及其应用部位等)
7.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不小于物质本身白燃点的生产(如洗涤剂厂房石蜡裂解部位,冰醋酸裂解厂房等)
乙
1.闪点≥28℃至<60℃的液体(如甲酚厂房,樟脑油提取部位,松针油精制部位,煤油灌桶问,醋酸酐精馏厂房,己内酰胺厂房等)
2.爆炸下限≥10%的气体(如一氧化碳压缩机室及净化部位,发生炉煤气或鼓风炉煤气净化部位.氨压缩机房等)
3.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如发烟硫酸或发烟硝酸浓缩部位,高锰酸钾厂房,重铬酸钠厂房等)
4.不属于甲类的易燃固体(如樟脑或松香提炼厂房,硫磺同收厂房,焦化厂精萘厂房等)
5.助燃气体(如氧气站,空分厂房等)
6.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60’C的液体雾滴(如铝粉或镁粉厂房,金属制品抛光部位,镁粉厂房、面粉厂碾磨部位、活性炭制造及再生厂房,谷物筒仓工作塔,亚麻厂的除尘器和过滤器室等)
丙
1.闪点≥60℃的液体(如焦化厂焦油厂房,甘油、桐油的制备厂房,油浸变压器室,机器油或变压油灌桶间,柴油灌桶间,润滑油再生部位,沥青加工厂房,植物油加工厂的精炼部位等)
2.町燃固体(如煤、焦炭、木工厂房,针织品厂房,谷物加工房,印刷厂的印刷厂房,泡沫塑料厂的发泡、成型、印片压花部位,饲料加工厂房等)
丁
1.对不燃烧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温或熔化状态下经常产生强辐射热、火花或火焰的生产(如金属冶炼、锻造、铆焊、热扎、铸造、热处理厂房等)
2.利用气体、液体、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气体、液体进行燃烧作其他用的各种生产(如锅炉房,玻璃原料熔化厂房,灯丝烧拉部位,保温瓶胆厂房,陶瓷制品的烘干、烧成厂房,蒸汽机车库等)
3.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难燃烧物质的生产(如铝塑料材料的加工厂房,酚醛泡沫塑料的加工厂房,印染厂的漂炼部位等)
戊
1.常温下使用或加工不燃烧物质的生产(如制砖车问,石棉加工车间,卷扬机室,不燃液体的泵房和阀门室,不燃液体的净化处理工段,电动车库等)
注意事项: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
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1.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
2.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不大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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