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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玉溪市国土面积15285平方公里,人口237万。东部与红河州为邻,北部与昆明市毗连,西北部与楚雄州接壤,南部与普洱市毗邻。下辖7县3区,有25个街道、50个乡镇(其中国家级重点小城镇10个、云南省重点小城镇2个、云南省中心小城镇9个),玉溪素有“云烟之乡、花灯之乡、聂耳故乡、高原水乡”的美誉。近年来,随着玉溪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各种火灾、化学危险品泄漏事故、抢险救援任务不断增多,玉溪消防部队服务范围的不断拓宽与警力不足的矛盾日渐突出,保障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健康发展,已成为人民安居乐业的迫切需要。
为进一步夯实农村火灾防控基础,玉溪市各县区先后成立了50支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配备消防车辆38辆,填补了乡镇、农村消防力量空白,构建了全面覆盖城乡的灭火救援力量体系。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专职消防员和派出所消防警组人员基本实行职能整合、同体运转,负责乡镇灭火、抢险救灾、社会救助、消防综合应急救援和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严格履行灭火救援、检查巡查、宣传培训等职责,及时查改隐患,确保了全市农村火灾形势基本稳定。
一、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总体来看,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获得了各级领导的重视,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一)经费保障难落实,规章机制不健全。虽然近年来各级政府、相关部门陆续出台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文件和规定,但在实际落实用工制度、工资福利、养老和医疗保险、满十年用工等事项尚未形成统一、完备的法规和政策体系,消防队站建设、人员福利待遇在一些具体操作环节仍然缺乏有力的政策支撑。少数乡镇专职消防员工资仅略高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与其承担的高危险灭火救援和工作任务极不适应,人员流失严重,影响队伍稳定;有的地方在表彰奖励、伤残抚恤、党团关系等方面尚未健全机制,影响乡镇专职消防队员的积极性;有的队伍管理机制不健全,人员、装备、业务经费等保障不足,影响战斗力生成。
(二)队伍管理不规范,灭火救援能力弱。一是队伍构成复杂。就目前乡镇招收的专职业消防员年龄和文化水平参差不齐,价值取向多元,奉献精神薄弱,有的队员吃苦耐劳性相对较差,混天度日,有的队员把当消防队员作为临时过渡,消极怠工,要想将这些人组建成一支合格的消防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二是队伍管理难度大。乡镇专职消防队员习惯了农村环境的自由散漫,对乡镇派出所规范化管理不适应,耍耍玩玩干干的思想严重。加之绝大多数在当地招聘,留守大龄青年居多、招收岁数比县城偏大,大多数队员已结婚生子,与驻地群众接触频繁,农村靠人情关系做事息气重,受驻地及家庭影响大,不易管理。三是实战能力低。乡镇招收队员对消防业务工作不甚了解,一些乡镇为了及时确保人员配齐到位,留得住人,往往省略对招收人员的培训环节,直接造成队员业务素质偏低。乡镇政府专职队以执行单边执勤为主,专职队业务训练保持持续规范,专职队战斗力是否能满足灭火救援需求又成为各地消防部门需要面对和解决的严峻挑战。
(三)队伍发展不平衡,基础设施不完善。乡镇政府专职队伍建设应紧随经济发展步伐,与城乡规划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理应同部署、同推进。但目前各乡镇消防队站建设和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仍存欠账。就玉溪市来说,尽管我市已初步建成覆盖各乡镇的消防专职队伍体系,但多数偏远乡镇依然存在消防设施不完善、专业力量薄弱的现象,消防工作仍存在盲区。乡镇市政消火栓数量缺口大,主要河流干道消防取水平台基本空白,部分乡镇专职队车辆装备跟不上火灾和应急救援处置需求,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车辆装备器材缺口大,普遍还存在执勤训练器材、消防队员个人防护装备等配备不到位的问题,严重影响了火灾扑救。
二、推进乡镇政府专职队伍建设的建议
为切实解决以上存在的不足,进一步发挥乡镇政府专职队“一专多能”的作用,确保“小火不出村、中火不出镇、大火能控制”的目标。各地政府应真正将乡镇政府专职队站建设视作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和实事工程来抓,从政策、财力上给予一定的倾斜,不欠新帐,快补旧帐,发挥好对乡镇政府专职队的“建、训、管、用”的作用。
(一)建立长效经费保障机制。各地要将乡镇政府专职队站的日常办公、训练、灭火救援等日常经费和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确保每年有一定幅度的增长,增长幅度要与当地的经济发展和灭火救援任务保持同步。要对照《乡镇消防队标准》(GA/T998—2012),按照“全面覆盖、因地制宜、标准适当”的建设原则落实训练场地,建好业务用房和辅助用房,从满足灭火抢险救援的实际需要出发,分别购置消防车、消防泵,配足配齐水带、水枪、战斗服、空呼器、350兆通讯等灭火、抢险救援、通信和个人防护器材装备,确保乡镇政府专职队伍的装备建设达到初起火灾控制和扑救的最低要求。经费紧张的乡镇,可以采取与企业联建的方式建立专职消防队,也可以动员、鼓励当地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资、赠送车辆设备、分摊业务费用的方式,多方筹措资金,同时要鼓励、督促和指导本地符合建队标准的石油化工类企业或有实力建队的大型企业出资建立本企业的专职消防队,进一步壮大多种消防队伍的实力。
(二)建立健全组织管理体制。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的组建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业务指导、专业培训和统一管理工作由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负责。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建设的责任主体是单位,各项经费开支由单位负责,公安消防部门负责业务指导。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在做好单位内部防灭火工作的同时,接受公安消防部队的统一调度指挥。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责任主体为区(县)、镇两级政府,各项经费开支由两级政府投入,公安派出所负责日常的战备、训练和管理工作,公安消防部队负责业务指导,并统一调度。
(三)强化执勤备战联合演练。要严格按照《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的规定,抓好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的执勤备战教育,增强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执勤备战意识;通过各种形式定期、不定期开展执勤备战抽查,及时通报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督促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严格执行等级战备制度,保证人员的在位、车辆的完好、灭火药剂的充足,保持良好的战备状态;组织开展联合实战演练,强化公安消防队与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之间的协同作战能力。消防部队在组织灭火实战演练时要求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一并参与,在拥有政府专职消防队的乡镇或单位实施灭火演练时,应以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为主要力量,交流灭火救援战术战法,锻炼和提高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协同作战能力。
(四)切实提高福利待遇水平。各县区要明确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的编制与隶属关系,并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消防队员的工作实际,提高其工资待遇,确保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工资水平略高于派出所消防协警工资水平。要根据合同保证队员在工作时间、工作报酬、医疗保险、休息休假等方面的合法权益,保证其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不低于相同时期相同地域的平均水平;落实伤残抚恤待遇机制。将消防职业确定为高危职业,落实因公牺牲、受伤人员抚恤待遇。对因业务训练和灭火救援等因公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各项工伤待遇;对符合革命烈士申报条件的,由公安消防部门协调民政部门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消除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后顾之忧。
参考文献
1、公安部消防局《全国部分省市县办镇办消防队现场经验交流会材料汇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3、《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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