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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消防:俄罗斯联邦消防安全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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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聪消防网讯2016中国消防安全产业大会(CFIC2016)注册报名 第四章对消防安全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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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对消防安全的保证

第二十条消防规范化

消防规范标准就是国家政权机关制订并实行有关消防安全要求的规范标准等法规。

消防规范化是由受权的国家机关在法规文件中规定必须执行的消防安全要求的一种制度。

消防规范文件是指含消防安全要求的各项标准、规范、条例、守则及其它文件。

联邦政权执行机关在制订实施标准化法规文件时,凡规定或者必须规定消防安全要求的,必须和国家消防主管部门协商一致。国家消防主管部门应对消防规范标准的制订、生效和采用办法作出规定。

俄罗斯联邦各主体有权在职能范围之内制订并批准在消防安全要求上不低于联邦规范标准的消防规范标准。

国家消防主管部门应对降低消防安全要求和增加补充的消防安全要求的条件予以规定。

消防规范标准应按规定程序予以登记并正式颁布。

第二十一条

制订贯彻消防措施制订消防措施应符合俄罗斯联邦的立法、消防安全规范标准,并要根据同火灾作斗争的实际经验和物质材料、生产工艺、产品、结构、房屋、设施等的火灾危险程度。物质、材料、产品、设备的生产者(供应者)必须在技术性能文书中说明相应物质、材料、生产工艺、产品、设备的火灾危险性指标及其使用的消防注意事项.制订和贯彻企业、房屋、设施及其他目标的消防安全措施,包括在对目标进行设计时,必须制订火灾时的人员疏散方案。生产必须制订灭火计划和保证人身安全的方案。国家政权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应对相应的居民点和行政办公区制订贯彻消防安全措施。由国家政权机关批准制订的投资设计,在保证消防安全方面必须经过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的审定。

第二十二条灭火

灭火是一种抢救生命、财产和消除火灾的战斗行动。

灭火组织规则由国家消防主管部门制订。

灭火人力物力的调派办法由国家消防主管部门规定并经下列机关批准:

跨地区的火灾由联邦国家政权机关批准;

区域内的火灾由相应的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的国家政权机关或地方自治机关批准。

火灾在人力、物力和当地的紧急保障系统不足以将其扑灭时,会形成一种非常紧急的状态。此时,可以根据关于紧急状态的俄罗斯联邦的立法规定,为消除紧急状态及其后果而调派消防的人力和物力。

消防队应无条件出动灭火。对消耗的补偿由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

如无俄罗斯联邦立法的规定,国家消防部门扑灭火灾是无偿的。

居民召唤消防队灭火的统一电话号码是01。

为保证人员安全、抢救财产,灭火中的必要行动有深入到火灾蔓延(可能蔓延)或有危险迹象的地方;

创造条件阻止火势发展或消除火灾;

无偿利用通信:运输工具和设备装置;

限制或封闭往火场的通道,限制或封闭与火场毗邻地区的交通行人过往;

从火场疏散人员和财物。

直接领导灭火的是灭火指挥员-到达火灾现场的最高职务的消防业务负责人(另有规定者除外),他按首长负责制原则指挥参加灭火战斗的消防员和被调来参加灭火的其他人员。

灭火指挥员确定进行灭火战斗行动的区域,战斗行动的方法和特点,以及如何抢救人命和财产。灭火指挥员在必要时可以限制火灾区域内的负责人和公民的权利。

处在灭火战斗行动区域内的所有负责人和公民必须执行灭火指挥员的指令。

任何人都无权干涉灭火指挥员的行动或废除其灭火指令。

对灭火所招致的物质损失应按现行立法规定赔偿。国家消防人员及其被调派参加灭火的人员不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消防技术产品的生产消防技术产品生产根据国家订货、国防订货、按企业活动方式进行。消防技术产品生产接受国家调控和支持。消防技术产品的国家订货编制和安排根据联邦消防专项规划进行。消防技术产品的国家订货由俄罗斯联邦政府决定。消防技术产品国家订货和国防订货的各项作业的具体操作按现行立法进行。

第二十四条

消防安全作业和消防安全服务消防安全作业和消防安全服务的目的是贯彻消防安全要求,保证防火灭火。消防安全作业和消防安全服务有下列各项从事企业防火和居民点防火的合同制消防工作;消防技术产品的生产、试验、采购和供应;勘查设计工作;科技咨询与鉴定工作;

对物质、材料、产品、设备、结构消防安全性能的测试;

对居民进行消防安全训练;

从事防火宣传,出版专业书籍、广告品;

耐火和烟囱炉灶作业;

消防系统和消防器材的装配、调试、修理;

修配消防员的装备、扑灭初起火灾的灭火器具、校正灭火剂的质量;

消防用房、设施、办公室的盖建、改建和翻修;

联邦的和地区的国家消防机关规定保证消防安全的其他种类服务作业。

第二十五条

消防宣传和消防训练消防宣传是指向社会提供指导有关消防问题及如何保证消防安全的信息,其方式有印发消防专题书籍、读物、广告材料,举办消防专题展览、讲座及通过俄罗斯联邦立法允准的其他形式向居民进行消防的宣传教育。消防宣传由国家政权机关、地方自治机关、消防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组织进行。企业职工的消防训练由企业的行政管理部门(业主)根据"俄罗斯联邦消防安全条例"组织进行。学龄前的幼儿教育机构和义务教育机构可在国家消防部门的协助指导下,向学龄前儿童和接受义务教育者施以义务消防训练。教育管理机关和消防部门可组建少年志愿消防团。国家应对少年志愿消防团的消防训练内容和训练办法作出规定。

第二十六条

消防安全信息保证消防信息保证是指在消防安全保证体系中建立和应用专门的信息系统和数据库(以下称信息系统)消防安全资料输入信息系统的原则和程序,以及负责人和公民查阅资料的条件和规则由联邦法律和消防法规认定。俄罗斯联邦民防、处理紧急事态和消除自然灾害后果部门,气象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必须及时无偿地向消防主管部门提供影响消防安全的事件等有关的信息预报。群众舆论工具必须及时无偿地向社会报导国家消防部门关于消防安全的紧急对策。国家政权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应向居民公布政府关于保证消防安全所作的决定,传播消防技术知识.

第二十七条

火灾及其后果统计俄罗斯联邦实行统一的国家火灾及其后果的统计体制。火灾及其后果统计和国家统计报表制度由国家消防主管部门负责执行。火灾及其后果统计办法由国家消防主管部门商同俄罗斯联邦国家统计委员会和其他有关的联邦政权执行机关规定。火灾及其后果统计办法由国家政权机关、地方自治机关、企事业革位、从事经营活动的公民(不构成法人)一体遵照执行。

第二十八条消防保险

实行消防保险有自愿的和强制的两种形式。

企业、外籍法人、在俄罗斯联邦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外资企业,在下列方面必须实行强制性保险管理、使用、支配的财产;

因火灾可能造成第三方损害的民事责任;

消防安全作业和服务。

强制消防保险的实施办法由联邦法律规定.

必须实行强制消防保险企业的名册由俄罗斯联邦政府编制。

为贯彻实施消防安全措施,可以按照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办法,建立消防安全基金。基金的形成可向保险公司以不低于消防保险费总额的5%提成。消防基金由国家消防主管部门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批准的示范章程负责管理。

企业、外籍法人,在俄罗斯联邦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外资企业可将支付的消防保险费总额计入产品(作业、服务)成本。公民交付的消防保险费总额可在其当年收入保税总数中扣除。

消除保险的投保人可以收回保险费率折扣的差额。保险费率折扣根据被保财产的消防安全的程度确定。保险费率折扣的大小由保险者独立规定。

第二十九条消防减免税

国家消防机关和国家消防部队在执行俄罗斯联邦立法规定的职能时,可不向有先预算或基金交纳任何形式的捐税、关税及其他付款。

消防企业、社团生产消防技术产品、进行消防安全服务作业所得的利润收益不予以课税。

应予课税的消防企业、社团的利润,可先扣除用于如下部分后计税:

组织消防技术产品的生产和(或)订购;用于消防给养;用于资助消防基金捐款。

下列各项免征附加价值税:

消防技术产品;

消防安全服务作业;

为生产消防技术产品和进行消防安全服务作业而购置的材料、仪器和设备。

不予征税的有:

消防部门所使用的土地;

公民和法人无偿转让给消防部门所有(使用)的财产;

国家消防部门企业、消防社团用于消防目的的收入;

据本联邦法从保险机构划归消防基金的提成。

全俄志愿消防协会在从事消防安全服务作业时免交

许可证手续费。

为保证消防安全,国家政权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有权制定属职权范围内的减免税规定。

第三十条特殊消防制度

在出现火灾危险性增大的情况下,国家政权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可以决定在其相应地区实行特殊消防制度。

对于实行特殊消防制度的地区,国家消防部门应研究提出消防安全的补充要求。

第三十一条

消防安全的科学技术保证从科学技术上保证消防安全的单位有消防科学研究部门、结构试验部门、设计部门,以及有关的教学部门等组织机构。消防科研经费由联邦预算、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的预算、地方预算经费、企业经费、消防基金及其他财政来源予以支持。对国家消防主管部门下达的科研任务所需的经费,由联邦预算解决。国家消防部门通过中央消防技术科学研究机构协调消防科学研究。为保证个人、社会和国家在消防安全方面的合法利益,联邦政权执行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对新工艺、新产品组织必要的科学技术研究。

第三十二条许可证

本联邦法规定对消防安全活动(作业、服务)实行许可证制度。

实行许可证的消防安全活动(作业、服务)的类别由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的国家政权机关可视本地情况,增补发许可证的消防安全活动(作业、服务)的种类。

从事消防安全活动(作业、服务)应持有国家消防部门发给的许可证。国家消防主管机关应制订许可证发放办法。发许可证的收费标准应商得俄罗斯联邦财政部同意。国家消防部应将发许可证的收费款项转入相应的消防基金。

企业、公民无许可证或违反许可证制度而从事消防安全活动(作业、服务)者,应按俄罗斯联邦立法承担责任。

遵守消防安全要求是许可从事一切消防活动(作业、服务)的一个必备条件。

第三十三条认证

认证是指根据俄罗斯联邦立法,从事证明产品和服务符合规定的消防安全要求的活动。

必须认证的产品和服务种类的清单由国家消防主管部门制定。

公民和法人要求,又具备申请人和认证机关之间的合约,可以进行自愿认证。

消防安全认证是认证内容中必须具备的一个组成部分。

认证办法由国家消防主管部门商同俄罗斯联邦标准、计量、认证委员会制定。

认证作业的费用由产品和服务制造者(卖主、执行者)负担。办理认证的费用支出可计入产品和服务的成本。

第五章消防安全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三十四条公民消防安全的权利和义务

发生火灾时公民有权保卫自己的生命、健康和财产;按照现行立法要求赔偿火灾造成的损失;参加调查对其健康和财产造成损失的火灾的原因;按照规定方式从消防机关和消防部队获取消防信息;按照规定方式参加防火和志愿消防的活动;公民必须:

遵守消防安全要求;

根据相关的地方自治机关规定的消防安全守则和清单,在个人所有(使用)的室内、设施置备初期灭火器材和消防工具;

发现火灾立即报告消防部门;

在消防队未到达时,力所能及地采取措施救人、抢救财产并扑灭火灾;

协助消防部门灭火;

执行消防部门负责人的消防监督通知书、决定及其他合法要求;

为监督遵守消防安全要求和制止违反要求的行为,依照俄罗斯联邦立法规定,向消防部门负责人提供便利,对公民所属的生产、管理、生活及其他用途的房屋建筑实施视察和检查。

第三十五条

联邦政权执行机关和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的国家政权执行机关的消防安全职责联邦政权执行机关和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的国家政权执行机关必须:

组织制订和保证实施对所属的企事业单位和相应地区的消防安全措施;

按规定标准组建、供养由相应财政预算划拨经费的消防管理机关和消防部队;

帮助消防部门完成对其所交待的任务;

创造条件吸引居民参加防火灭火工作;

组织消防宣传,对居民进行消防训练;

实现消防科学研究的预算;

为协调完善俄罗斯联邦消防安全的各项举措,应建立俄罗斯联邦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的政权执行机关应建立相应级别的消防安全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地方自治机关的消防安全职责地方自治机关按职权范围在相应地区必须:

组织制订并保证消防安全措施的实现;

将所有者拒绝保养或改变其消防用途的消防资产,收归市政所有;

按规定标准组建、供养由地方预算及与国家消防订立合同的消防机构和消防队;

对居民进行防火训练;促进志愿消防和消防联合团体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企事业的消防安全权利和职责

企事业有权设立、改组和撤销以自身经费供养的,以及和国家消防订立合约的消防队;

向国家政权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提出关于消防安全建议;

查清在本单位发生的火灾原因和情况;

制订社会经济措施促进保证消防安全;

按规定方式从消防机关和消防部队获得有关消防安全的信息。

企事业必须:

遵守消防安全要求,执行消防部门负责人的消防监督通知书、决定及其他合法要求;

制订并贯彻保证消防安全的各项措施;

进行消防宣传,对本单位职工进行消防训练;

应将消防安全问题纳入集体公约;

消防系统、消防器材和初期灭火器具,应将其保持在完整状态并不准挪用;

按规定标准设立和供养包括和国家消防订立合约的

消防机关和消防队;

协助消防部门灭火、查明火灾发生和蔓延的原因,以及违反消防安全要求的责任人,火灾发生的肇事人;

在本单位区域内灭火时,提供必要的人力和器材、燃料、润滑油,以及为消防人员和参加灭火战斗的其他人员

提供食物和休息场所;

为在本单位执行公务的消防部门负责人提供进入房屋、建筑设施及其他目标的通道;

为在本单位执行公务的消防部门负责人提供本企(事)业关于消防安全的信息文件,包括产品的火灾危险性

及其本企业火灾及其后果的有关资料;

即时通报消防部门有关发生火灾、灭火系统和消防器具发生故障、马路通道发生变化等情况;

促进志愿消防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违反消防安全要求的责任根据现行立法,违反消防安全要求的责任者有:

财产所有人;

财产的全权占有、利用或支配者,其中包括企(事)业的领导人;

按一定方式被委任为保证消防安全的责任人;

职能范围内的负责人。

契约中如无另作规定,国家、市政和部属住房基金的

住宅(房间)违反消防安全要求的责任人是房客或租户。

本条第一节所列指的人,其他公民违反消防安全要求者,以及在消防安全方面的其他违法者,应根据现行立法,追究其纪律、行政或刑事责任。

消防罚金收入的款项处理:

50%交联邦预算;

50%交相关的消防基余。

第三十九条

企(事)业的行政责任根据国家消防部门负责人决议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罚款定额规定,违反消防安全要求或在消防方面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企(事)业,应缴纳至百分之二的相应月工资总额,从事经营活动的另外主体缴纳百分之五十至白分之百的最小工资额。追究企(事)业在消防方面违法行为责任的原则和办法由俄罗斯立法规定。制造者(执行者、卖主)逃避执行或未按期执行国家消防部门负责人关于保证商品(作业、服务)的消防安全通知书,应根据俄罗斯联邦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立法承担行政责任。

第六章生效

第四十条本联邦法律的生效

本联邦法律自其正式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条

规范法规根据本联邦法律的引入俄罗斯联邦总统的、俄罗斯联邦政府的规范法规,部委的规范法规,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的国家政权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的规范法规,根据本联邦法律自其正式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予以引入。俄罗斯联邦政府在三个月内根据本联邦法律向俄罗斯联邦会议联邦国家杜马按程序提出关于将其引入联邦立法的建议。

第四十一条履行本联邦法律的保证责成俄罗斯联邦政府在三个月内按程序:

制订并保证实行"1995--1997消防安全和社会保护"联邦发展大纲;

向国家杜马提请审议关于修改现行立法中有关加强对于违反消防安全要求的责任性部分的建议;

保证国家消防部队到1997年的征召服现役军人的编成。

俄罗斯联邦总统鲍·叶利钦

于莫斯科克里姆林宫

1994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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