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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日前正式出台,将于8月1日起施行。据悉,《规范》共5章38条,适用于青海行政区域内的公安派出所,也适用于铁路、民航、森林公安机关管辖的公安派出所。
《规范》指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要切实履行协调乡镇街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辖区单位场所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指导监督居民委员会和村(牧)民委员会和辖区单位建立群众性志愿消防组织、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宣传教育等8项工作职责,不断加强消防管理效能和提高消防服务水平。公安派出所要对辖区物业服务企业、辖区重点单位场所、辖区村(牧)民委员会履行职责、辖区沿街门店和家庭式作坊、辖区租赁房屋等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对是否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定期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建立志愿消防队和是否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等内容进行督导落实。
《规范》要求,公安派出所要设置消防办公场所,配备数码照相机、录音笔、强光手电筒、消火栓测压接头等消防监督检查器材,配全常用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业务资料。社区和农村警务室要配备灭火器、消防斧、救生绳等简易消防器材。
《规范》强调,县级公安机关应每半年组织辖区公安派出所分管领导、专兼职消防民警及社区(驻村)民警开展一次消防监督业务培训;公安派出所要建立完善消防安全监管单位、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举报投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核查、消防行政处罚、消防宣传教育工作等档案;建立辖区消防安全重点监管单位地址、行业特性、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等为主要内容的台账。《规范》还对公安派出所如何受理和登记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提出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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