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聪消防网讯 为了加强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提高火灾预防、扑救和社会应急救援能力,我省出台了《山西省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于2月13日起施行。该《办法》规定,我省的大型发电厂、大型煤矿、民用机场等应当组建单位专职消防队。
应当组建政府专职消防队的情形为消防队数量未达到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规定的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国家级重点镇和历史文化名镇;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省级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名胜园区、旅游度假区、保税区等;建成区面积超过5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达到5万人以上的乡镇;其他需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地方。
应当组建单位专职消防队的情形为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大型发电厂、大型煤矿、民用机场;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城市轨道交通经营管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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