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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拟全面公布消防不良行为 失信或将严管

慧聪消防网 https://fire.hczyw.com 2014-01-09 08:44 出处:新法制报 作者:黄建华 韩长明编辑:@iCMS
慧聪消防网讯 在2013年12月18日召开的中国共产党江西省公安消防总队第一次代表大会上,总队党委书记、总队长房凌春在谈及未来5年江西消防事业蓝图时提到,首次对外界提起了“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制度”这个概念。

慧聪消防网讯 在2013年12月18日召开的中国共产党江西省公安消防总队第一次代表大会上,总队党委书记、总队长房凌春在谈及未来5年江西消防事业蓝图时提到,首次对外界提起了“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制度”这个概念。

何为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制度?哪些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在公布之列?公布这些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又有着怎样的意义?一位业内人士指出,创新社会消防管理,建立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制度,旨在通过市场经济管理手段,对单位和个人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和制约,增加违法成本,有助于强化社会单位和从业人员遵守消防法规,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减少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消防监督人员在检查场所消防安全并张贴相关消防提示

江西首提“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制度”

在江西,首次对外界公开提及“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制度”这个概念的,是省公安消防总队党委书记、总队长房凌春。

2013年12月18日,在中国共产党江西省公安消防总队第一次代表大会上,房凌春作了题为《忠诚履行职责使命,全面提升能力素质,为打造满意消防建设过硬队伍而努力奋斗》的报告。

该报告提出,推进建设工程“三制”改革,实行技术审查检测与行政审批分离制度和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制度,落实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

一位业内人士指出,江西范围内的社会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将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政务网社会公众服务平台(门户网站)“消防安全不良行为信息板块”中予以公布。

萍乡赣州最早公布消防不良行为

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消防局曾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建立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制度。该制度从2013年5月全面推行。

公布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其实在江西各地早已初见端倪。从一开始,公布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就被纳入了网上消防警务公开的范畴,但一些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并未被冠上“消防安全不良行为”的“帽子”。

笔者留意到,从2012年8月开始,南昌市公安消防支队就以南昌市消防协会的名义,定期在“南昌消防行业信息网”的“曝光台”栏目定期公布每月的消防行政处罚单位、消防设计不合格项目、消防验收备案不合格项目、质量不合格消防产品等所谓的消防安全“黑名单”。2013年10月31日,该支队开始在外网“南昌消防网”的“通知公告”栏目中定期公布每月消防行政处罚查封单位和每月消防设计部合格项目。

而2013年7月30日,萍乡市公安消防支队的外网“萍乡消防在线”开始在其“警务公开”栏目中,公布了当年7月消防不良行为工作台账。

被公布的这些单位因施工现场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擅自停用消防设施、器材,消防设施、器材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封闭、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遮挡消火栓等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分别被处以500元~10000元不等的罚款,或警告处罚,被列入公示名单。在这些单位和个人中,公布时间均为2013年7月3日~7月30日。

毋庸置疑,作为全省消防监督执法示范单位的萍乡市公安消防支队,是全省最早公布“消防不良行为”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之一。

无独有偶,在萍乡消防公布消防安全不良行为的次日,赣州市公安消防支队也在其外网“赣州消防网”,进行了首次消防安全不良行为情况公示。这是全省第一次完整地使用“消防安全不良行为”这个专业术语。

在此之后,新余、宜春、景德镇市公安消防支队也分别在新余公安消防网、宜春消防网、景德镇消防网等外网定期公布了支队本级、各大队、辖区派出所的消防监督执法情况、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情况、自查自纠、执法检查和行业系统排查情况、火灾隐患投诉举报处理情况等消防监督执法信息,内容多以曝光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为主。

从严监管消防安全失信单位个人

究竟是什么在推动这一举动呢?

今年1月2日,江西省公安消防总队防火监督部部长肖纯栋告诉笔者,建立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是实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的必然要求。江西早已于2013年9月30日起,施行了《江西省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适用的主体是本省行政区域内参与建设工程市场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

《办法》所称的消防安全不良行为,是指参与建设工程市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存在各类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受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罚的行为,包括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通报给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存在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存在违反强制性标准的问题导致监管性复查不合格的;经查实的有商业贿赂、行贿、受贿、渎职犯罪等。

《办法》同时明确了消防安全不良行为的信息采集、认定、审核、发布、撤销等工作规定。

该《办法》明确,相关责任单位存在11种情形之一,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将直接纳入从严监管对象,并在社会主流媒体公告。这11种情形分别为:(一)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其设置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的;(二)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人员密集场所、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与人员密集场所、居住场所的防火间距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三)甲、乙类生产场所和仓库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四)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储罐(区)未按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固定灭火、冷却设施的;(五)建筑物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应当设置自动消防系统而未设置的;(六)人员密集场所内疏散楼梯间的设置形式和数量、安全出口的数量和总净宽度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七)建筑物未按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消防水源、消防电源、消防车道、防火间距的;(八)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九)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认定的其他重大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十)经相关部门查实的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商业贿赂、行贿、受贿、渎职犯罪等行为;(十一)同一单位和个人一年内出现两次及两次以上其他不良行为的。

按照规定,相关单位和个人自被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再出现不良行为的,公安消防机构将对其停止从严监管。

不良行为记录影响贷款

“自觉遵守消防法规,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几乎成了所有“消防安全不良行为”被公布社会单位和个人的共识。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社会单位负责人表示:“上了‘黑榜’后,面子上挂不住,只有用积极整改来消除负面影响。”

一位业内人士指出,目前,我国消防法律法规已经较为完善。但仍有一些单位和从业人员不遵守法律,不依法履行职责,有的甚至故意违法,屡罚屡犯,导致火灾事故时有发生。

该人士认为,建立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制度,旨在通过市场经济管理手段,对单位和个人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和制约,增加违法成本,有助于强化社会单位和从业人员遵守消防法规,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减少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与建立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制度对应的是,我省首次将失信成本递增的违约制裁机制这一金融领域的概念引入消防安全领域。

“一旦存在消防不良行为记录,将可能影响到信用额度,无法从银行贷款,还可能会影响单位的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管理、表彰评优等工作内容。”江西省公安消防总队防火监督部技术处一位负责人告诉笔者。

在采访中,笔者了解到,省公安消防总队将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质量信息管理平台,定期将单位和个人的不良行为录入系统,成为单位的信用档案。

省公安消防总队防火监督部技术处一位负责人解释说:“各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将主动协调当地工信、住建、工商、金融、保险等部门建立部门间的信息互通互认机制,强化消防安全不良行为信息的共享应用。推动各地工商、安监部门在实行行政许可、市场监管时将消防安全不良行为信息作为重要参考;推动住建部门在资质监管、招标投标、工程监管等环节将消防安全不良行为信息作为重要条件;推动人民银行将消防安全不良行为信息纳入征信系统,与单位和个人信用挂钩;推动证监、保监部门在上市企业监管、保险产品开发、管理、理赔时参考消防安全不良行为信息。”

按照公安部消防局的要求,各公安消防总队每半年要向该局报告一次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制度实施情况。公安部消防局将开展督导检查,并纳入各地工作考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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