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聪消防网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管控,推动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根据公安部《关于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制的指导意见》,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共同制定了《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中对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的单位、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的个人、建设工程消防行政审批部门的终身责任等进行了明确。
《办法》中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中,如发现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设置位置不符合城乡消防安全布局要求,防火防爆设施、自动消防设施设置不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甲、乙类厂房、仓库设置在建筑的地下、半地下室;甲、乙类厂房、仓库和丙类厂房与人员密集场所、住宅或宿舍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建筑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的设置形式及数量,室内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自动消防设施,消防车道,防火间距设置不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是由于设计、施工质量原因造成先天性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在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之日起,依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时的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追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图纸审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办法》中还规定:发生较大以上亡人火灾,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依法开展事故调查。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依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消防验收时的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要求,依法追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图纸审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有关人员,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审批及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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