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聪消防网讯 贵州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凡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引起森林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将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并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各级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林场等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森林火灾专业或者群众综合应急救援扑救队伍;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建立森林火灾群众综合应急救援扑救队伍。
《条例》规定,每年2月为全省森林防火宣传月,10月至次年5月为森林防火期,2月至4月为森林高火险期。森林防火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林场或乡(镇)政府,可依法组织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凡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未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于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条例》还规定,凡破坏和侵占森林消防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等设施设备的,依法赔偿损失,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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