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聪消防网讯 11月5日,甘肃省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了《甘肃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甘肃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甘肃省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以及《甘肃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办法》等四部消防新规章。这四部规章将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据甘肃省公安消防总队副总队长张卫功介绍,即将实施的《甘肃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建筑消防设施的义务,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相应的建筑消防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实行24小时双人值班制度,值班人员持证上岗。
笔者了解到,新发布的《甘肃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明确了火灾高危单位的概念,即容易发生火灾,而且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员密集、易燃易爆场所和高层、底下公共建筑。包括下列单位和场所:
1.建筑总面积2万平方米或者单层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2.建筑总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
3.建筑总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4.建筑总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影剧院、图书馆、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宗教活动场所、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学校的教学楼和宿舍;
5.建筑总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
6.建筑总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的歌舞厅、录像厅、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等公共娱乐场所和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等休闲场所;
7.总储量1万立方米以上的甲、乙类易燃气体或者总储量3万立方米以上的甲、乙、丙类易燃可燃液体的生产、储存、经营单位;
8.建筑总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生产、储存、经营甲、乙类可燃固体、可燃纤维的单位;
9.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100米以上的高层公共建筑;
10.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地下公共建筑和人防工程;
11.储存可燃物资的大型储备仓库、基地;
12.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或者总装机容量100万千瓦以上的大型发电厂;
13.采用木结构或者砖木结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14.其他容易发生火灾且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规定中还明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火灾高危单位的监督检查,每年检查不少于2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依法核准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不得降低配置标准,不得擅自挪用、拆除、停用建筑消防设施。火灾高危单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建筑防火防烟性能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同时,属于易燃易爆的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划分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设立明显警示标识,设置防雷、防静电设施,严禁使用明火,严防因摩擦和撞击产生静电、机械火花引发的火灾爆炸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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