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聪消防网讯近日,云南普洱市政府下发了《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县乡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通知》(普政办发〔2013〕196号),要求全市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县乡专职消防队伍建设,为全面加强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提高公共消防安全保障能力,促进城乡公共消防服务均等化,实现消防安全惠及人民群众的目标提供了坚实的政策保障。
《通知》指出,近年来,全市认真贯彻《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公安部等七部委《关于深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按照上级要求,招聘了225名合同制消防员,有效缓解了公安消防警力的不足,强化了乡(镇)消防基础管理。
《通知》明确了建设目标任务。一是补齐队员差额。各县(区)政府要在今年10月底前补齐2012年以前流失的合同制消防员、警力不足30人的现役消防中队缺额人员、与消防监督警力编制数相对应的54名消防文员。二是完成队员招聘任务。对省里新下达的618名乡(镇)专职消防员的招聘任务,各县(区)可采取专兼职相结合的建队方式予以配备,其中专职消防队员不得少于6人,兼职消防人员可由乡(镇)公安派出所民警、乡(镇)机关干部或其他工作人员组成(乡、镇消防队专兼职人员的总数不得少于15人)。三是按照“六有”标准建队。各县(区)政府要按照国家《乡镇消防队标准》、“新队按标建、旧队促达标”,“一乡一队一车”的要求,在落实人员的基础上,加快落实乡(镇)专职消防队站房、装备器材和经费保障。2013年要完成全市60%的乡(镇)建队任务(专职消防队员招聘要于10月底前到位);2014年要完成40%的乡(镇)建队任务;力争2015年全部乡(镇)专职消防队实现“六有”(有人员、有营房、有装备、有训练、有经费、有执勤)建设目标。四是明确建设主体和职能。按照事权一致的原则,县(区)、乡(镇)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责任主体是各县(区)人民政府。为有利于管理、执勤、值班,整合乡(镇)公安警力资源,乡(镇)专职消防队原则上建在乡(镇)公安派出所。乡(镇)专职消防队除履行灭火、抢险、救援职能外,还应按规定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宣传等工作。
《通知》要求,一是队员招聘。县(区)、乡(镇)政府专职消防员由县(区)公安消防大队提出招聘计划,经县(区)政府审定后,联合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公开招聘,完善有关合同手续。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出现缺额时,应按照“退一补一”的原则及时招聘补齐。各县(区)也可将新招聘的公务员或事业编制人员选派到公安消防部门锻炼,具体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二是执勤管理。县(区)、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归口管理,队员采取集中培训、分散驻勤的模式。政府专职消防队在执行灭火救援任务过程中,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统一组织和指挥。经培训合格的专职消防员、新招聘的公务员或事业编制人员,由县(区)公安消防大队按岗位需求编入消防大(中)队或派驻到乡(镇)专职消防队锻炼,并由县(区)公安消防大队和乡(镇)公安派出所共同管理。公安消防部门要建立绩效管理机制,加强正规化建设,规范专职消防队执勤模式,不断提高队伍战斗力。三是经费保障。县(乡)政府专职消防队营房建设、装备建设所需经费由发展改革部门纳入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并积极申报项目争取上级支持;其人员经费、消防业务费、日常运行公用经费由县(区)财政纳入预算予以保障,业务费标准按公安现役消防员三类保障标准执行。四是工资福利。通过招聘的专职消防员工资应至少高于本地区事业单位职工平均工资10%,享受与事业单位职工相当的福利待遇,且逐年递增。专职消防员按规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参照现役消防队员标准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业务训练、灭火战斗或应急救援等活动中因工受伤、致残或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各项工伤待遇。五是考核奖惩。市人民政府每年将把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情况作为政府消防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对未按期完成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对未落实建设、管理要求,致使火灾发生后得不到有效扑救,造成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将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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