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聪消防网讯8月27日,云南省政府召开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云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结合全省实际情况,针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基本特性,明确了火灾高危单位的基本定义、类型和界定标准。在界定火灾高危单位时,将人员密度是否高和消防安全条件是否差作为主要界定依据。同时,《规定》明确了火灾高危单位的确定程序。
《规定》严格规定了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要求火灾高危单位要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履行的增加防火巡查次数、控制场所容纳人数等消防安全职责分类做特别规定。对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在管理中引入了信用评价机制,将消防安全评估结果和单位及个人信用挂钩;对区域性火灾高危单位限期采取消防安全改造和搬迁、停产、停用等措施作了明确规定;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火灾高危单位实行政府挂牌督办;加大消防机构对火灾高危单位监督检查的频次;明确了违反本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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