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聪消防网讯 为保障全市公安消防部门依法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山西晋城消防支队日前出了《工作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进一步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管理。
《规定》明确,支队防火处负责执法过错案件的立案、调查和认定,并提出纠正意见;政治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执法过错责任人员的处理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一是办理消防行政许可事项,因主观过错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或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的;二是违反程序规定办理消防行政许可事项,或未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受理及抽查,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是对消防执法中发现的火灾隐患,不按照规定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改正,或对限期整改的不依法复查,或对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不按规定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四是对消防执法中发现的或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未依照有关规定核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五是对消防执法中发现的不合格或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未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或不依法复查,造成严重后果的;六是因办案人员主观过错导致火灾事故认定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七是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八是办理失火案和消防责任事故案,有《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中第六条规定情形的;九是因办案人员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认定错误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十是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的决定、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发生执法过错的责任人员,根据其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单独或合并作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选先进的资格、调离执法岗位、停止执行职务、延期晋职(级)或者晋衔等处理;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案件,除依照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外,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追偿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规定》还对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程序进行了进一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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