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聪消防网讯6月19日,蒋定之省长主持召开省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楼盘)省建设工程消防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将于今年8月1日施行。《规定》的修订完善是我省贯彻落实《消防法》、《海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加快推进地方消防立法的重要成果,也是维护保障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的重要举措。
那么,从《海南省建筑防火管理规定》到《海南省建设工程消防管理规定》,又有什么改变呢?昨日,省公安消防总队有关专家对《规定》进行解读。《规定》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作了修改。
三亚(楼盘)消防支队开展消防
产品知识专项宣传
琼海消防支队及时查封
存隐患的建筑工地临时用房
海口消防支队对建设工程
项目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文昌消防支队深入
社会单位排查火灾隐患
1994年施行的《海南省建筑防火管理规定》的适用范围为新建、扩建、改建(含技改和内装修)工程及城市规划项目。2012年7月,公安部修订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106号,以下简称106号令),将适用范围明确为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同时明确该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进一步细化了调整范围。我省参考该规章对适用范围进行了调整,同时相应将名称修改为《海南省建设工程消防管理规定》。
(一)明确了有关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明确了县级以上规划、住建、工商、质监、消防等部门之间应当建立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及时通报行政许可、备案等信息。同时规定了质监和工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生产、销售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及时将省内生产、销售消防产品的企业信息向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二)规定了有关部门在设计、施工环节联动职责。明确规划部门在组织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时,涉及消防安全的内容应当征求消防机构的意见;住建部门对属于消防设计审核备案范围的建设工程办理施工许可时,应当告知建设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后7个工作日内,向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备案。
(三)增加了建设工程消防领域诚信管理的规定。明确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推进消防诚信建设,加强对消防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行为的诚信管理。同时规定,省级消防机构、省消防协会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监理和消防技术服务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名录、服务质量等相关信息。
强化对消防管理
单位和人员的管理
(一)明确对施工单位消防管理的要求。参考106号令,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保证施工现场的临时用房满足防火要求和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等完好有效。同时规定装修施工不得擅自降低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损坏建筑消防设施,已经造成建筑物耐火等级降低或者消防设施损坏的,应及时修复。此外,还特别规定了消防设施施工单位应当自承包消防设施工程项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负责消防设施工程施工的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和工程技术人员名单报当地消防机构备案。
(二)明确对监理单位消防管理的要求。明确监理单位应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出具消防监理评定报告书。同时规定,监理单位发现消防施工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的,应督促整改,并报告建设单位;对仍不整改的,应当及时报告或者通过建设单位报告消防机构。
(三)明确建筑产权单位或者受委托管理单位的管理责任。1.制定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等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2.实施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将有关情况记录备查,并按照要求设置相关标识;3.组织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管理人员接受消防安全培训;4.建立建筑消防设施配置、运行等情况的管理档案;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四)明确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要求。明确了灭火器维修单位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其维修的产品质量负责,保证维修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五)规范对注册建造师的管理要求。为了进一步规范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规定》明确了注册建造师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消防设施工程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但经省消防机构批准,注册建造师可以在同一市县范围内担任两个仅设有消火栓系统的消防设施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规范消防设施和产品的管理
(一)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配备标准。明确了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同时规定,设在4层以上的歌舞厅、影剧院、旅馆、餐馆、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缓降器、软梯、强光照明灯和防毒面具等逃生设施。
(二)规定消防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明确消防产品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消防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三)明确建筑外保温材料的防火性要求。规定建筑外保温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严禁使用易燃的外保温材料。
(四)规定消防产品和装修防火材料监督检查。一是明确消防产品监督检查方式,规定消防机构对消防产品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市场准入检查、产品一致性检查和现场产品性能检测等方式,对可能存在质量问题且不适宜进行现场检查判定的产品,可以根据需要进行抽样检验。二是明确建筑装修防火材料监督要求,规定建筑装修防火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后,应按照国家规定,在监理单位或者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现场取样,送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见证取样检验;装修工程防火施工过程中,消防机构可以分阶段对所选用的防火材料进行抽样检验。三是明确抽样检验的要求,明确了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收取检验费用。
(五)明确建筑共用消防设施的维修经费列入专项维修资金。明确了建筑共用消防设施的维修、维护和改造经费应当列入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使用和管理。
(一)明确建设工程性能化设计评估的范围。明确可以采用性能化设计评估方法的两种情形:1.超出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适用范围的;2.按照现行国家工程消防技术标准进行防火分隔、防烟排烟、安全疏散、建筑构件耐火等级设计时,难以满足工程项目特殊使用功能的。同时明确不能采用性能化设计评估方法的情形有:1.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有严禁规定的;2.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已有明确规定且无特殊使用功能的。此外,明确采用性能化设计评估方法的建设工程,由取得法定资质的消防技术咨询机构出具评估报告,为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专家论证评审提供技术方案。
(二)明确自建民宅用于经营活动的消防安全检查要求。明确自建民宅用作旅馆、餐馆、商场、网吧、酒吧、歌舞厅、放映厅等经营活动,在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时,应当提供原建筑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等法定文件,或者提供有关建设的合法证明文件,由消防机构根据现行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出具消防安全检查意见。
(三)明确改建建筑不符合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的安全检查要求。明确通过消防审核、验收或者备案抽查投入使用的建筑需要改建时,因客观条件的限制不能满足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消防机构可以根据符合实际情况的消防安全要求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或者消防安全检查意见。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消防管理行为,明确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消防管理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工程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通过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消防验收的申请或者消防设计、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不予受理、审核、验收或者拖延办理;3.指定或者变相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4.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5.参与或者干预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施工、消防产品和建筑材料采购的招投标活动;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同时,针对上述行为设定了相应法律责任。
此外,根据上位法和实际情况,《规定》修改了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删除了与当前消防管理工作不相适应,以及与《消防法》、《海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不一致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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