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聪消防网讯从6月1日起,青海省将实施由省公安消防总队出台的《青海省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制度(试行)》,对一些消防安全不良行为除了向社会进行公布以外,还将依法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以最高3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以此建立完善全省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制度,推动社会单位和个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
《制度》规定,在青海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个人在建设、生产、运输、销售、存储过程中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实并受到消防行政处罚的行为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不良行为公布后,违法单位和个人认真整改,确实消除了违法行为,落实了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经当事人申请,可适当缩短不良行为信息公布期限,但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将延长其不良行为信息公布期限。
为增强社会各界对消防工作的重视,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将对辖区内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信息抄告同级住建、工商、质监、安监、银监、证监、保监等部门,与其建立信息互通互认机制,作为相关部门工作时重要的参考信息纳入企业信用档案,依法对失信行为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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