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聪消防网讯 摘要:本文从防火监督的角度分析了当前消防应急照明在应用领域存在的问题,剖析了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同时针对监督管理过程中忽视的问题,探讨了处理对策和方法。
1.引言
消防应急照明主要是指事故应急照明、应急出口标志及指示灯,是火灾发生导致正常照明因故熄灭的非正常情况下,供暂时继续工作、引导被困人员疏散或展开灭火救援行动而设置的照明,是建筑消防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超高层民用建筑、高层综合建筑以及特殊功能的多层建筑快速增加,消防应急照明的应用也越来越广泛。研究和探讨消防应急照明的现状和需要,对于在火灾事故状态时保障人身安全、维持必要操作、开展灭火救援战斗、减少事故损失等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2.存在问题
在消防监督管理过程中,我们经常发现消防应急照明在设计、安装和使用等方面存在着许多实际问题,关键时刻往往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如设置位置及数量不符合规范要求;安装形式和选型不当;供电方式和控制方式不合理;产品质量达不到国家标准;维护使用不当,损坏严重等等。其中许多存在问题容易被防火监督员所忽视,造成系统缺陷,直接影响到系统的使用和应发挥的作用,甚至成为火灾隐患。
这些问题主要表现为:1)系统选型不合理,降低了产品使用寿命;2)控制方式错误,人为增设控制开关,导致系统失效;3)输配线路和灯具防护等级偏小;4)设置位置不当和照度不足。下面笔者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谈谈对上述问题的看法和体会。
3.存在问题的原因
消防应急照明在应用领域存在诸多问题,从法律法规、监督机制、设计施工、使用维护的角度进行分析,问题的原因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3.1相关法律规范不健全。
我国现行法律规范对消防应急照明缺乏足够的约束力,设计、施工“无纲可查”,监督检查“无据可依”。虽然我国于2000年颁布实施了新行业标准《消防应急灯具》。该标准对产品的要求已达到欧美国家先进水平,但是国家对其在设计、选型、安装、验收和使用方面尚无相应的专业规范标准。仅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等主规范中对应急照明的普遍性设置作了简单的概念性综述。在这些主规范中,对应急照明的设计、安装、验收等内容没有详细说明,相关技术要求未得到强化。同时已有的规范不严谨,相互间有差异,容易产生误解和混淆。如《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以下简称《民规》)第24.7.6条规定“走道上的指示标志灯间距不宜大于15米”,而《建规》第10.2.9条规定“走道上的指示标志间距不宜大于20米”;《民规》第24.7.7条附录C.3.12规定“备用照明照度不小于正常照度的10%,最低不小于5LX”,而《高规》第9.2.2条规定“发生火灾仍需工作的房间的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第4.1.3条规定“应急照明的照度,工作场所内不宜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的5%”。相关法律规范的不健全,不一致,导致了消防应急照明在应用领域缺乏具体化和可操作性,不能充分保证其效能和作用。
3.2消防监督机制不完善。
消防监督机制不能有效地改善应急照明的存在问题,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产品质量监督不完善。自2002年取消了消防产品备案制度至今,我国仍未完善消防产品的监督机制,供消防监督人员查询的消防产品完整目录尚未出台,网上查询也不完善,出现了厂家忽视产品质量,减少生产程序,降低生产成本,竞相低价销售的无序竞争现象,导致了市场上应急照明产品质量低劣。二是监督检查不到位。部分防火监督员对消防应急照明的行业标准理解不深,对规范贯彻执行不严格,在图纸审核、工程验收、监督检查中不能发现和指正问题,导致了应急照明普遍存在问题,得不到纠正。
3.3设计、施工滞后。
由于设计、施工单位未能充分重视消防应急照明系统在建筑消防设施中的地位和作用,在工程设计和施工过程中,未能对消防应急照明进行总体规划和通盘考虑,或者边设计边施工,直至工程末期,甚至到验收阶段,才着手整改增设应急照明设施。此时,应急照明的供电方式、控制方式、产品型号等已无从选择,不能采用转换迅速、低成本、低维护、长期安全可靠的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集中电源独立控制型等稳定性好的消防应急照明,而只能采用自带电源独立控制型应急照明(内置蓄电池,稳定性差,运行管理及维护要求高、使用寿命低)。这种滞后的认识理念,被动的产品选型,给应急照明后天的使用留下了先天性隐患。
3.4维护保养及使用不当。
消防监督检查中,我们经常发现消防应急照明设施的完好率差强人意。表现为应急照明的图形与文字残缺、无过充电、过放电保护装置、应急初始转换光通量低于正常光通量70%、灯具或蓄电池损坏、器材附件损耗等,这与使用单位长期违规使用,不能坚持定期维护保养应急照明系统有直接关系。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居安忘危,对应急照明系统使用常识、要求和维修保养知识缺乏必要的了解,随意移动应急照明设施、器材“超期服役”或频繁充放电、断开应急电源或充电电源等,致使应急照明设施及其零部件提前达到使用寿命,在关键时刻失去效果或形同虚设。
4.监督管理中处理问题的对策。
现阶段消防应急照明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同市场需要和社会、经济发展相比,还不能满足要求,存在着较多不尽人意的地方,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很多。作为防火监督员应以自己的专业知识来弥补国家规范标准的不足,加强社会面的技术指导和监督。在从事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从以下几方面予以加强:
4.1监督指导合理选型
消防应急照明种类繁多。按应急供电形式分为:自带电源型、集中电源型、子母电源型;按用途分为:标志灯、照明灯、照明标志灯;按其功能分为:单功能、多功能;按其工作方式分为:持续型、非持续型;按应急电源实现方式分为:独立控制型、集中控制型、子母控制型;按其安装高度和使用方式分为:高位安装型、低位安装型、高低位复合安装型;按应急供电和控制方式分为(国际分类方式):自带电源独立控制型、自带电源集中控制型、集中电源独立控制型、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子母电源独立控制型、子母电源集中控制型、子母电源子母控制型。
需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的场所,消防部门应指导使用单位根据场所的性质、规模、经营状况、供配电条件等进行合理选型。这样在提高应急照明系统的效能和稳定性的同时,也能大大节约成本,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合理选型首先要确定备用电源(应急电源),即在消防专用供电回路、柴油发电机组和蓄电池三种类型中择其一种;其次要确定备用电源的实现方式和接线方式,可以集中供电,也可以分散独立供电;最后确定安装形式。各种类型的应急照明在应急时间、照度、适用范围等方面都有各自的优点和缺点。一般来说,新建工程或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工程,应尽量在建设过程中统一布线,选用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对于小型场所、后期整改或二次装璜改造的工程应选用自带电源独立控制型应急照明。根据有关技术标准和消防规范,现将常用消防应急照明的性能及适用范围综合列于表一中,供参考。
4.2积极采用集中控制和低位安装技术
集中控制包括自带电源集中控制、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和子母电源集中控制,低位安装是指在靠近地面或地面高度上安装照明的技术。当前欧美国家已普遍采用集中控制和低位安装这种比较成熟、先进的技术。美国保险商实验室UL出版了《低位安装导向走道标志系统的标准》,欧洲正着手制定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技术标准,而我国仅对低位安装技术作了推广性规定,如《建规》第10.2.9条指出“疏散指示标志宜放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一米以下的墙面上”。集中控制和低位安装与传统的自带电源高位安装技术相比,具有独到之处。它不仅具有低维护、低成本和高效率的特点,更重要的是具有长期安全可靠的优点。另外,同自带电源高位安装相比,集中供电低位安装更能产生理想的局部高照度和清晰的信息、方向指示。在火灾状态下,靠近地面的烟少、氧气多,人疏散的本能反应是弯腰或匍匐前进,因而局部高照度照明比自带电源高位安装带来的均匀照度更为有效。防火监督员应积极鼓励、推广集中控制和低位安装技术。
4.3正确解决消防应急照明的控制开关
日常监督管理中我们经常发现消防应急照明系统因节能的需要设置了控制开关,但因为配电线路接线错误,系统不能处于完好的工作状态,失去了应有的作用。表现为:自带电源型应急照明设备充电电源失电,自备蓄电池过度放电后失效;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照明系统由于单控开关的断开,备用电源投入后仍不能点亮应急照明。
根据《民规》中有关应急照明供电设计的条款,我们可以理解为消防应急照明可以设置控制开关,但控制开关的设置不应影响应急照明的动作,即不论控制开关处于何种状态(开、闭),主电源断电后,应急电源应迅速、自动点亮应急照明系统。我们只要对配电线路略作调整,改进接线方法,即可满足上述消防要求。
4.4高度重视灯具防护和配电线路保护
《建规》等国家主规范对消防应急照明的灯具和配电线路的防护都做了具体要求:第10.1.4条规定“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穿管保护”;第10.2.9条规定“事故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他非燃材料制作的保护罩”。在日常消防管理中,防火监督员往往忽视了此项要求。消防应急照明属于消防用电设备,其电源虽与一般的消防动力配电有区别,但具有特殊性:即消防应急照明布置量多面广,基本上涉及建筑物的所有公共部位,管线纵横交错,且绝大部分设置于吊顶上方。若在火灾状态下,管线断裂、灯具破碎,极易造成电气线路短路、漏电或产生较大的故障电流,既不能发挥本身应有的作用,又影响其它消防用电设备的正常使用,亦可能使火灾蔓延,甚至造成消防人员不必要的伤亡。采用集中供电的应急照明,对线路的要求更高,因为此类应急照明的供电是从配电盘干线接引,只要干线的某一处损坏或灯具短路,就能导致整根线路上应急照明全部损坏,对后期疏散人员和火灾扑救人员构成严重威胁。
在具体实践中我们应严格遵守《建规》、《高规》、行业标准《消防应急灯具》的规定要求,高度重视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配电线路防护:首先要严格选购、使用国家标准产品和阻燃性铜芯电线,严禁将民用应急灯具替代为消防应急照明设备,其防护等级不低于IP20级(保护罩材料为非燃材料或氧指数在32以上的难燃材料);其次要做好配电线路的防火保护,暗敷时敷设在非燃烧体结构内,保护层厚度不小于3厘米;明敷时穿金属管,对灯具的软管、接盒线、接线头均应严格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如金属管外壁上涂丙烯酸乳胶防火涂料、光散射板采用不燃热塑性材料等。
5.结束语
目前,消防应急照明的技术和发展还不能完全满足现实和未来的需要,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还很多,本文旨在引起有关方面的关注,促进消防应急照明设施的建设,加快消防应急照明系统的研究和发展,完善对消防应急照明的应用,加强消防应急照明系统的管理,充分发挥其在火灾状态时应有的作用,从而减少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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