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聪消防网讯 上海“11·15”特大火灾事故再一次敲响了消防工作的警钟,《北京市消防条例(修订草案)》今天上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规定,施工现场、高层建筑、文物古建等重点单位除履行一般单位消防职责外,还应当履行电气消防检测等五项职责。据了解,电气火灾在过去五年居致灾因素首位。
市人大常委会建议,为避免罚款处罚中的随意性,应取消由公安派出所决定消防罚款处罚的规定。市公安局局长傅政华表示,2003年至2009年,全市共发生火灾46997起,死亡288人,伤543人,直接损失21733余万元。从火灾原因分析看,电气火灾12319起,占火灾总数的26.21%,居致灾因素的第一位;其他因素包括生活用火不慎10069起,吸烟5780起,玩火2930起,违章操作1685起,放火1423起,自燃566起,雷击98起,原因不明3357起,其他8341起。他表示,作为国家的政治文化中心,北京一旦发生火灾就会引起全国乃至世界范围的高度关注,造成重大影响。本市高层建筑林立,地下空间密布,文物古建级别高、数量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里程长并仍在迅速增长。傅政华说,虽然从火灾起数看发生的火灾并不多,但这些单位、场所的特点在于潜在火灾危险性大,一旦发生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极为困难,造成的损害后果不堪设想。此外,北京市目前公共消防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维护滞后,不能满足火灾防控和灭火救援的需要。城乡结合部地区消防安全隐患大量存在,城乡消防规划编制和实施、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基础设施、消防装备等普遍存在着不同步和难适应等问题;农村地区基本上没有市政水网规划,也没有消火栓,基本是以村里的自备井为主。另外,傅政华表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维护滞后,固然与当前城市建设成本提高、投入不足等因素有关,但消防规划的编制、实施得不到有效落实、公共消防基础设施的管理、维护职责不清等原因也直接影响了公共消防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维护水平。《条例(修订草案)》进一步补充完善了单位消防安全职责的内容。一是明确了一般单位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普遍性消防工作职责。第十三条规定了单位应当对消防重点岗位人员进行培训、按照国家标准设置消防控制室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等八项职责;第十四条规定,消防重点单位除履行一般单位消防职责外,还应当履行电气防火检测等五项职责。此外,《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在施工暂设和安全网、围网、施工保温材料不符合消防安全规范或者使用易燃、可燃材料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在高层建筑、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内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依法采取临时查封、扣押等措施,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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