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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消防中介组织的培育、发展及规范

慧聪消防网 https://fire.hczyw.com 2013-03-26 08:33 出处:中国安全生产网 编辑:@iCMS
慧聪消防网讯摘要:消防中介组织是消防行政部门与企业、企业与市场、市场与企业之间,发挥服务、沟通、协调、公正、监督等作用的社会组织。它是社会利益关系日趋多元化和复杂化要求的产物,其本身在消防行政部门和市

慧聪消防网讯摘要:消防中介组织是消防行政部门与企业、企业与市场、市场与企业之间,发挥服务、沟通、协调、公正、监督等作用的社会组织。它是社会利益关系日趋多元化和复杂化要求的产物,其本身在消防行政部门和市场之间起到联结纽带和桥梁的作用。近几年国家不断改革消防管理制度,把消防工作推向全社会,大力发展社会的消防中介组织是大势所趋,建立和发展社会消防中介组织是当前顺应消防工作社会化发展的迫切任务。笔者作为一名普通的消防监督工作者,一直高度关注消防中介组织的发展,并就此机会谈一点初步认识和想法。

关键词:消防中介组织培育发展规范

1消防中介组织的发展现状

消防中介组织是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社会化消防的产物。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消防消防中介组织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单一形式到多种形式,从体制内的政府部门组建到体制外的自发自愿组建的发展过程。其发展肇始于20世纪80年代,发展至今,按照其职能和作用可以大致分为三类:一是消防协会,主要指中国消防协会、各地方消防协会和行业消防协会。协会站在公正立场上,不受自身利益驱动,处理消防行业层面公共事务,属于非营利性中介组织。如中国消防协会和各省市消防协会,还有全国商业消防协会、中国水上消防协会和石油化工消防协会等行业消防协会。这些协会通过开展各种消防业务、国内外学术交流和普及宣传消防知识等活动,做了许多消防行政机构想做而没有精力去做的事,想管而又管不到的地方,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二是相关检测、认证机构,主要指具有公证、监督性质的消防中介组织。自80年代初以来,我国相继在公安部所属的天津、上海、沈阳和四川等四个消防科研所内设立的国家消防技术检测中心,国家消防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火灾原因鉴定中心(火灾原因技术鉴定中心、电气火灾原因技术鉴定中心),以及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等。该组织使国家消防事业走向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和国际化。进入90年代后,随着消防事业的发展,消防产品作为一个行业逐渐被人们所认识,消防产品的生产、维修企业不断增加,为了加强对这些企业的监督管理,各省、市、自治区依附于消防机构或技术监督部门相继建立了消防产品检测中心(站)。三是走企业化模式从事有偿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消防中介组织。其特征是以市场为导向,按照企业运作模式在追求自身利益过程中满足社会消防需要,行为属于市场行为。随着高层建筑、大型公共建筑的增多,建筑消防设施安装、施工企业大量出现,然而对这些企业的安装和施工质量的评定以及投入使用的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出现了许多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公安部开始设想建立消防中介组织承担这些任务。1995年国务院办公厅批转公安部《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对发展消防中介组织提出了指导性意见。1996年公安部针对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问题,专门发出通知,要求各省、市、自治区建立消防中介组织,承担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根据《纲要》和公安部的通知要求,各地相继建立了相应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中心(站),以及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企业等消防中介组织。这其中大部分仍是消防行政部门以消防协会名义所组建。1998年,中央出台政策规定政法部门不准经商,这些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中介服务机构开始逐步脱离行政部门,与此同时,各地开始出现从事电气防火检测、建筑消防设施施工监理的消防技术服务中介机构,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办消防技术服务中介机构开始在我国出现并逐步呈发展之势。

2当前消防中介组织存在的问题

2.1消防中介组织的管理缺乏法律规范的具体规定

目前我国对消防中介组织的管理还处于摸索阶段,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34条规定:“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虽然明确了中介组织的性质和责任,但是消防中介组织与公安消防机构的关系尚未明确,企业的准入原则、服务许可、作业制度、奖惩办法等方面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没有有效的行业自律机制。消防中介组织的运行以及对消防中介组织的监管缺乏具体规定造成消防中介组织良莠不齐,有些消防中介组织甚至像公安消防机构一样,直接参与消防执法活动,有些检测机构带着收费单直接到企业抽查检验。

2.2部分消防中介组织行政色彩浓厚,服务意识淡薄

中介组织以其组织上的独立性为其主要特征,但从目前来看,我国消防中介组织与公安消防机构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我国现有的消防中介组织,大部分挂靠在公安消防机构,实际上成了消防部门的一个办事机构、精兵简政的缓冲区,这样与政府职能部门关系过于密切,不但容易受到行政干预,影响其贯彻独立、公开、公平从业的原则,而且其自身也容易产生一些不良的思想,在业务开展上仍容易依赖行政强制手段。有些中介组织虽然不是公安消防机构的下属,但也是公安消防机构一手扶植起来的,与公安消防机构有着一定的联系。因此,这些中介组织自恃有靠山,服务意识差,服务质量低。有的中介组织借消防服务之名,漫天要价,有的变“自愿”为“强制”服务,少数消防中介组织只顾眼前利益,帮客户在检验、检测等报告上弄虚作假,搞虚假评估。自身行为不规范、不自律,很难树立起社会权威,影响了消防中介组织的声誉。

2.3消防中介组织服务范围过窄,限制跨地域服务

目前我国消防中介组织的服务范围主要是消防产品生产的认证、产品的检测、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测以及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其他业务开展得很少。在建筑业实行得很好的工程监理制度,消防工程中没有实行。另外,消防技术咨询、安全评估、火灾隐患整改、火灾损失评估、培训等服务几乎没有开展。对于已经开展的服务项目,其消防中介组织的数量也明显不足,远远不能适应消防事业发展的要求,如产品质量检测有些项目全国只有一家。虽然有些消防中介组织在某些地方有很多家,但基本也是划片分区服务,与独家经营没有两样,其后果是出现地区垄断现象,消防中介组织没有任何竞争机制,导致服务质量下降,收费混乱,效率低下。

2.4专业技术人才缺乏,技术力量不能满足业务需求

消防中介组织的业务技术要求很强,涵盖了建筑防火、水、报警、电气等多门学科,还涉及消防工程施工、消防产品运用等方面,要求从业人员具备一定的文化素质,更要熟知消防技术规范,掌握技术标准。而我国目前消防中介机构人员大多未经过专业培训,相当一部分是机构改革中分流下来的富余人员或离退休人员,不管是从职业道德上,还是专业素质上,都起不了中介的作用。加上,消防中介独有的诱人利益,一些不具备消防中介专业能力的单位,通过挂靠、设立办事处的形式,千方百计地渗透到消防中介领域,这些“草台班子”式的中介队伍,为追求利益的最大化,甚至在消防技术规范不熟悉掌握的情况下,就草草地承接业务,扰乱了正常的消防中介市场,使一些原本精于业务的中介机构,把主要精力放在市场的占有上,没有在提高内部员工的业务素质下功夫、做文章。同时,国家对从事消防工程专业的人员没有类似建筑师、监理工程师等国家注册专业技术资格要求,也没有国家统一的持证上岗要求,造成了从事消防工程专业设计、施工、检测等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难以适应消防科技的发展需要,甚至存在检测人员对基本的检测仪器不会使用的现象。对消防中介企业相应应具备的专业技术设备种类、数量没有明确规定,不少企业检测仪器种类和数量缺额大,按照企业实际配备的检测设备,许多项目无法进行,根本无法保证检测业务的开展。

3实现消防中介组织可持续发展的对策

3.1加快立法,规范行为,科学规划,有序发展

消防中介组织的建立、运行及组织形式,都需要一整套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严格规范。目前,我国的法律规范、行政管理制度约束力较差,消防中介组织的发展秩序性不强。新《消防法》第34条和第69条,分别对消防中介组织的责任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界定,但还需加快立法步伐,制定消防中介组织的专门法律法规、行业规则和职业规范,明确其性质、地位、开业条件、审批程序、活动宗旨和权力义务等,使中介组织的发展和管理有法可依。在国家尚未制定法律之前,应当根据国际惯例,认真研究消防中介组织的特点和作用,先以规章的形成对某些中介组织的业务范围和责任加以规范,尤其是消防中介组织与公安消防机构的关系应当加以明确,使消防中介组织的运行和管理走上法制化的轨道。政府和公安消防机构应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对消防中介组织进行合理规划和指导,还要严格控制消防中介组织的数量,防止过多过滥。同时,国家对消防中介组织发展要大力培育,要在宏观上制定政策,作出规划。要鼓励有条件的个人及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或其它社会团体积极承办消防中介组织。国家在制定消防工作的政策和执行过程中要紧密地依靠和有效地利用消防中介机构,并赋予其一定的法律地位。

3.2减少行政干预,引入竞争机制,消除地区界限和行业垄断

政府干预直接影响消防中介组织的健康发展。消防中介组织要靠市场需求而发展,开展业务必须独立进行,而且应保持中立、公平、公正。减少行政干预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消防中介组织不得挂靠公安消防机构或公安机关,公安消防机构或公安机关创办的消防中介组织必须与公安消防机构或公安机关彻底脱钩,公安消防机构或公安机关对消防中介组织的监督,不能干涉中介组织的具体事务,更不能同消防中介组织争夺某些有利益的事情,而是要保证消防中介组织的性质、资格、运行程序和服务内容等符合法律的规定,使消防中介组织建立起完整规范的发展机制、市场竞争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其次应同时引入竞争机制,竞争有利于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服务成本,提高效率。通过开放消防中介服务市场,打破消防行业中的垄断产品、垄断服务,从资金、人员等方面制定消防中介服务组织的最低标准,凡是申请并符合条件的,应依法予以批准,增加消防中介组织的数量,改变独家经营的现状,创建跨地区服务的新格局。

3.3拓宽消防中介组织的业务范围

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凡属于由中介承担的业务都要由中介组织来承担。要结合消防监督职能的转变,将一些不应该由公安消防机构管理的职能转向消防中介组织。在组建消防中介组织时应根据所承担的任务范围及技术力量的强弱划分等级。参考西方发达国家的做法,结合我国的消防工作实际,我国的消防中介组织可考虑承担以下的消防工作:一是承担国家消防技术规范、标准的制订、修订。如美国的国家防火标准大都由美国防火协会(NFPA)制订。德国的防火标准由德国标准化研究所(DIA)负责制订;二是承担消防产品的检测检验,消防产品的质量认证;三是建筑工程中消防专项施工监理;四是建筑工程中自动消防设施的功能检测和电气防火检测;五是消防设施的专业维护、保养、日常管理;六是重大火灾隐患的危害性评估和整改方案咨询论证;七是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特殊工种、特殊岗位人员、建筑工程设计、施工单位从事防火设计、施工人员、将来逐步培养和建立起的注册防火工程师等职业队伍的培训;八是重大建筑工程立项、设计中消防安全方案、投资规模的评估、咨询、论证;九是保险商受保前的对投保对象的消防安全状况的评估论证;十是其它方面需要的消防论证、评估。

3.4加强技术人才培养,提高消防中介组织服务质量

我国消防中介起步较晚,本身专业人才就很缺乏,相应的消防中介组织中部分人员专业水平不高,大部分靠一部分老的人员来言传身教,不能系统学习,影响了消防中介所做出的结论的科学性。而新加坡、台湾、香港等消防中介比较发达的国家、地区由于比较早实行注册消防设备师资格考试制度,加之消防专业学校和培训机构比较发达,已经形成了一整套具有一定规模的人才培训体系。我国可以实行职业资格认可准入制度,充分发挥中国消防协会和各省消防协会在体制、人员和技术上的优势,按照《职业教育法》要求,组织制定消防中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组织制定消防中介职业标准,根据相应的专业,编写培训教材,做到统一标准、统一教材、统一培训、统一考试,统一发证,取得相应的资格后持证上岗。另外,高等院校可增设此类专业,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也可以增设非现役专业,培养高层次人才,以满足市场需求。同时,消防中介组织内部也要积极健全员工培训制度,利用内部培训、专家知识讲座、选拔优秀人才到高等院校进修、委派职员到企业或政府实习等多种方式加强对员工培训,提高其知识水平和技术能力。

4结语

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政府的职能正在不断的简化过程中。政府对消防工作的管理方式将逐步从过去微观的"保姆式"的直接管理转到以宏观调控、依法行政和维持社会公平竞争的程序上来。公安消防机构也将逐步退出本应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自身负责的消防安全管理事务。但由于消防科学是一门边缘性学科,消防工作的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牵涉到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很多方面,以单位的现有消防力量和技术手段还难以适应这种转变的需要。也就是说,在消防机构职能后撤后,单位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将可能出现某种失控,增加各类火灾事故的发生机会,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带来损失,影响社会的发展和稳定。因此,各地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有计划、有步骤地培育发展和规范消防中介组织,使之规范化、专业化、职业化,使之利用消防中介组织自身优势来加强单位消防管理工作,不断推动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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