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聪消防网讯2011年3月14日,公安部消防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公消〔2011〕65号),对建筑外墙保温材料使用及管理提出了应急性要求,65号文应运而生,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消防局下发《关于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350号文),决定取消执行65号文。
12月3日,决定取消执行2011年3月14日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65号文)。
一石激起千层浪,这标志着自2011年3月14日,公安部消防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公消〔2011〕65号)后,首次叫停外墙保温必须达到A级政策。但公告同时要求继续严格执行2011年12月30日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和2012年7月17日新颁布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65号文被废B1及B2级保温材料属于可用范围
为认真吸取上海胶州路教师公寓“11·15”和沈阳皇朝万鑫大厦“2·3”大火教训,2011年3月14日,公安部消防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公消〔2011〕65号),对建筑外墙保温材料使用及管理提出了应急性要求,65号文应运而生,同时要求建筑外墙保温必须使用防火级别达到A级的材料。
住建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中要求严格执行《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中关于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的规定,特别是采用B1和B2级保温材料时,应按照规定设置防火隔离带。外墙采用有机保温材料且已投入使用的建筑工程,要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进行梳理、检查和整改。终止执行65号文后B1及B2级保温材料属于可用范围。
并且公安部最新的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中要求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中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外保温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材料,严格限制使用可燃材料。两个文件中均未对外保温材料的具体防火等级做出具体规定。
65号文出台遭遇执行难保温行业集体困惑
65号文执行情况如何?
上海华峰普恩黑龙江省区域经理朱国刚提出,65号文的A级标准在东北很难执行。朗诗集团上海公司绿岛项目总监胡耀军也表示,现在市场上真正可以满足A级标准的材料严重不足,65号文对房地产企业推广节能减排有很大影响。
和记黄埔副总经理范仲言则提到了在保温材料选择上的困惑:对聚氨酯做过很多实验,对聚氨酯感觉非常好——不仅保温还防水,但65号文提出A级材料标准,防火等级提升会导致成本增加、材料毒性增强,聚氨酯材料审批又通不过,对选择保温材料很困惑。他认为,将安全问题归于材料防火性能很荒谬,问题不在于材料和技术,应更多通过系统管理和教育来解决。
上海市聚氨酯工业协会会长干永琴表示,65号文的出台,导致设计单位没有了方向,建设单位没有了方向,生产单位也没有了方向,所有人都没有了方向,因为65号文很难执行。
聚氨酯保温材料恢复使用短暂停滞后将大爆发
以聚苯颗粒、发泡聚苯板(EPS)、挤塑聚苯板(XPS)、喷涂聚氨酯(SUP)为代表的有机保温材料因其质轻、致密性高、保温隔热性好等特点,已在保温材料领域占据了绝对的主导地位,其中EPS、XPS的应用就占了80%左右。聚氨酯外墙保温板具有优异的保温性能,但防火仅能达到B1级标准。
上海市聚氨酯工业协会会长干永琴认为,保温材料应兼顾防火安全和节能降耗,聚氨酯就能很好兼顾两者;另上海大火多因人为造成,怪责材料有失公允,如在节能保温材料上裹足不前,会导致大量建筑停滞。他同时表示,聚氨酯本身是安全的,行业是自律有准则的。
65号文的颁布相当于禁止了聚氨酯外墙保温材料的使用,而12月3日公安部消防局下发《关于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350号文)表明聚氨酯外墙保温材料未来可用建筑外墙保温施工,这有利于未来打开聚氨酯外墙保温板市场并利好上游MDI与聚醚生产企业。
聚氨酯保温材料恢复使用,短暂停滞后将大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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