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聪消防网讯日前,四川成都市政府正式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2〕)4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其中,《意见》明确指出,2015年底前,全市将新增17个普通公安现役消防站、9个特勤消防站、47个政府专职消防站、1个进口消防装备区域性维修中心,公安现役中队装备建设要达到“六个一”标准,即配备一台重型水罐消防车、一台中型水罐消防车、一台压缩空气泡沫消防车、一台登高平台消防车、一台抢险救援消防车、一艘冲锋舟(含一台冲锋舟拖车),为全面深入推进成都市消防事业发展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
成都市委、市政府领导对消防工作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指示。市委副书记、市长葛红林第一时间组织召开高规格的消防工作会,传达学习国务院《意见》;市委常委、原副市长白刚第一时间要求公安消防部门,组织制订符合成都实际的实施意见;副市长苟正礼多次提出工作意见。按照各级领导批示、指示要求,支队专门成立了工作小组,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国务院、省政府文件要求,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意见》(稿)。2012年9月,市政府办公厅召集支队相关人员就《意见》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进行了研究;之后,会同支队对《意见》(稿)进行了反复修改。10月,市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将《意见》(稿)征求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和市发改委、财政局、市建委、规划局等30个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意见。针对各地、各部门反馈意见,对《意见》初稿作了进一步修改,最后形成了《意见》送审稿,经过相关程序后顺利下发。
《意见》针对制约成都消防工作发展的瓶颈性问题,坚持立足实际、着眼长远,力求科学合理。整体体现“五大亮点”。
进一步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确立了以消防规划为牵引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科学合理发展的指导思想,明确了各区(市)县政府编制相关消防规划的责任和时限,并要求将消防规划同步纳入“天府新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规和重要地段城市设计。明确了公共消防水源、消防队站建设和消防装备配备的标准。充分结合成都市城乡一体化快速发展实际和消防部队灭火和抢险救援实战需要,2015年底前,全市新增17个普通公安现役消防站、9个特勤消防站、47个政府专职消防站、1个进口消防装备区域性维修中心,公安现役中队装备建设要达到“六个一”标准,即配备一台重型水罐消防车、一台中型水罐消防车、一台压缩空气泡沫消防车、一台登高平台消防车、一台抢险救援消防车、一艘冲锋舟(含一台冲锋舟拖车),明确要求着力解决城市高架道路、立交桥、隧道和农村新型社区消防水源问题,以及商业区、居民住宅去停车位占用、堵塞消防通道问题。
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社会消防管理。
结合我市实际,固化“清剿火患”战役好的做法,针对“五大类别”火灾隐患持续深入开展大排查、大整治。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管控和火灾高位单位消防管理,严格实行建设工程重大消防安全违法行为“黑名单”制,督促落实建设工程从业机构和人员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推行火灾高位单位“户籍化”和消防安全评估管理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在三级“网格化”消防管理基础上,创新提出以区(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居民小区(社会单位)为四级“网格化”消防管理体系,全方位延伸消防监管触角,筑牢社会火灾防控基础,2013年底前,全面实现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目标。继续强化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明确提出社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创建目标。
进一步完善应急救援体系。
市政府在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市公安消防局)设置市综合应急救援力量调度办公室,统一协调调度全市范围内各类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力量。强化应急救援专家库建设,健全应急响应、跨区域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加强综合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协同作战能力。要深入开展“铁军中队”创建,依托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加强五支灾害事故处置专业队伍建设,各区(市)县政府结合实际,加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装别配备和技术职称,强化物质保障,提升应急救援能力。
进一步强化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宣传教育工作责任,积极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参与消防公益宣传。结合消防安全宣传“六进”工作,2012年底前,锦江区和金牛区要完成社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示范区创建,其他区(市)县因地制宜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示范区创建工作。明确了教育部门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校教职工培训和学生课堂教育课程,人社、司法、行政学院、科协等有关部门(单位)要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培训对象教育内容,各乡镇(涉农街道)要着力开展“农村带头人”消防安全培训,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进一步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
进一步明确了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同志按照“一岗双责”制度负责分管领域的消防安全共组,各部门各单位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目标和绩效考核管理,健全考核评价体系和责任追究机制。对政府、公安、公安消防部门和社会单位落实消防工作不力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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