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聪消防网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建立消防安全信用平台,对重大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做出公示!”2月28日下午,合肥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上,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邹吉昌作了《关于〈合肥消防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并提请审议《合肥消防条例(草案修改稿)》。
学校医院需加强夜间巡查
草案修改稿明确要求各单位应根据规定进行防火巡查。其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防火检查;每日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和器材等进行巡查;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应当至少每两个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医院、养老院、寄宿制学校、托儿所、幼儿园等重点单位,应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消防设施维修费用有新规
住宅区和共用建筑消防设施保修期满后,之后的维修、更新怎么办?修改意见稿规定:此类费用“应当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开支范围”。没有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则由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一定比例承担。
针对现实中存在的建筑消防设施存在重大火灾隐患而又无人维修改造的情形,邹吉昌解释道,草案修改稿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通知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由其代为维修、更新或者改造,所需费用从相关业主的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或者由相关业主按比例承担。
广告牌妨碍逃生将受重罚
草案修改稿指出,在建筑物外立面进行装修、装饰、节能改造和设置广告,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得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不得妨碍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否则,将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5万元罚款。
消防设施与市政建设同步
草案修改稿规定,市、县(市)、乡镇政府以及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编制消防规划,并纳入城乡规划。消防站、消防通道、消防供水应当与其他市政建设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并根据城乡发展需要及时调整;消防站建设用地和消防通道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其中,特别提到“旧城改造应当同步规划建设公共消防设施,改善消防安全条件,满足灭火救援工作的需要;对易燃建筑密集区应当优先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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