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聪消防网讯 摘要:消防法规规范对促进我国社会消防安全建设具有重要的作用。2011年,我国颁布实施了《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全国森林防火通信组织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装备管理规定》、《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等法规,各地也出台消防条例及各种消防安全管理规范,对我国消防安全管理进行了规范。纵观2011年,我国新出台或修订的消防法规规范,这些法规规范都是与我国的现实需要相符合的,具有与时俱进的特点,为促进我国社会消防安全建设起到重要的作用。
2010年,上海11.15大火的发生,引发了社会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普遍关注,2011年,各地法规规范均对次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将其写入法律,如《辽宁省消防条例》对高层建筑须配备自救器材和辅助逃生设施予以规定,《江苏省消防条例》要求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自救器材和辅助逃生设施,《山东省消防条例》要求新建高层住宅应当分户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违反规定的单位有可能面临最高五万元的罚款等。此外,针对我国居民目前消防安全意识薄弱的情况,我国8个部门联合制定《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对于提升全民消防安全素质,增强全社会抗御火灾能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针对我国森林火灾多发的情况,北京、重庆、河南等地出台了相关的森林防火条例,以加大森林防火力度。
一、国家法规规范
《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颁布
6月,由中宣部、公安部、教育部、民政部、文化部、卫生部、广电总局、安监总局等8个部门联合制定的《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以下简称《纲要》)正式颁布。这是我国第一份由多个职能部门参与制定的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文件。《纲要》共分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主要内容、职责分工、保障措施四个部分,明确了“十二五”时期开展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工作目标:到2015年底,各级政府、职能部门、人民团体、社会单位依法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机制基本形成、队伍普遍建立、设施较为完备、形式与内容满足社会需要;公益化和市场化结合、普遍宣传教育与重点宣传教育结合、专业队伍与群众力量结合的宣传教育格局基本形成;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指导、督察、考评、监测体系基本建立;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和火灾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安全疏散逃生等消防安全常识得到广泛普及;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明显提升,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自觉性普遍提高,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扑救初起火灾和逃生自救互救能力明显增强;人为因素引起的火灾事故明显减少,全国火灾形势保持平稳。《纲要》的颁布实施,对于提升全民消防安全素质,增强全社会抗御火灾能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全国森林防火通信组织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实施
6月,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国家林业局日前编制并印发了《全国森林防火通信组织管理工作规范(试行)》,提出了森林防火专业通信网络建设基本要求。《规范》明确了森林防火专业通信网建设基本要求,并指出森林防火专业通信网是指各级森林防火机构自建或者租用并用于森林防火工作的各种通信网络或者系统。由超短波通信网、短波通信网、卫星通信网、机动通信系统和公用有线电话、移动电话网、计算机网络等组成。森林防火专业通信网建设的基本要求是:坚持需求牵引、面向实际,确保功能实用;坚持改革创新、突出重点,确保技术先进;坚持统一标准、一体设计,确保互联互通。以自建超短波通信网为主,充分利用公众通信资源,形成互联互通的通信网络体系,确保森林防火指挥顺畅。
《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装备管理规定》颁布实施
2月,公安部消防局下发通知,颁布实施《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装备管理规定》。这是公安部消防局颁布的第一部指导公安消防部队装备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为依据,从打造公安消防“铁军”和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对装备建设的客观需要和装备管理工作的特点、规律出发,吸收借鉴解放军、武警部队开展装备管理工作的成功经验,对公安消防部队装备研发、推广、采购、仓储、配备、使用、维护、维修、退役、报废等全系统、全寿命的管理活动予以进一步规范,为建立整体协调、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装备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供了依据,对公安消防部队装备配备科学化、装备管理规范化、装备人才队伍专业化、战勤保障体系化建设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四部门联合发文落实《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
1月17日,公安部、卫生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落实〈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针对消防员职业健康管理、组织机构、职业病鉴定、评残以及保障权益等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对于解决困扰消防部队的职业病诊治、退役后迟发职业危害的鉴定和优待抚恤等问题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体现了国家相关部门对消防工作和消防员职业健康的重视和关心。
二、省消防条例出台或修订
《辽宁省消防条例》修订
11月23日,辽宁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二次审议《辽宁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辽宁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对高层建筑须配备自救器材和辅助逃生设施予以规定。修订草案二审稿对包括高层建筑在内的建筑物和场所的消防安全提出明确要求,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书面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高层建筑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应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防火检查,重点单位或人员密集场所应组织每日防火巡查。高层建筑管理人员应对高层建筑消防设施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并建立检测档案,对有故障或者损坏的消防设施应及时维修。《修订草案》规定,公共交通工具生产单位生产的公共交通工具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置消防器材和逃生工具,安装或者摆放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位置,确保完好有效。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9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于9月1日起实施,,《实施办法》明确了火灾预防的重点场所和部位。对容易发生火灾的公众聚集场所,要求配置火灾报警信息显示及疏散指示系统,并配备自救式呼吸器、手电筒等必要的逃生器材;对发生火灾难以逃生的设置在高层建筑且楼层在四层以上的公众聚集场所还应当配备缓降器、逃生绳等逃生器材。《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担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第四十六条规定:“歌舞厅、影剧院、网吧、酒吧等公共娱乐场所根据消防安全管理需要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
《四川省消防条例》8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消防条例》8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对进一步加强消防法治建设,推动我市“十二五”消防工作跨越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新修订的条例,为党委政府、监管部门、社会单位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进一步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保持火灾形势持续稳定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我市要求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从践行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学习好、宣传好、贯彻落《条例》,坚持依法治火,不断提升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推动全市“十二五”消防工作实现跨越式发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6月1日颁布实施
6月1日起,新修改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正式在全疆区域内实施,新修定《条例》在责任、处罚等九方面有了重大修改和法律细化确定。修订后的《条例》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责任主体的消防职责、应急救援、多种形式消防队建设、消防执法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做了重大调整或者做了法律上的细化确定。进一步强化了各级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社会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职责;重点强化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工作;强化消防产品、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的监管工作;规范了多产权建筑和住宅区的管理模式;明确了个体经营者的消防安全责任;确立了多种形式消防队的建立原则;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灭火救援中的职责;加大消防违法行为处罚力度。《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则填补了新疆消防在公共交通消防安全管理的“漏洞”,该条款规定,“长途客运汽车、城乡公共交通车、出租车等长途客运汽车、城乡公共交通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配备消防器材和逃生救助工具。”
《湖北省消防条例》6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消防条例》于6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公众聚集场所的经营者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火灾风险防范机制,保证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公共安全,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条例》在全国率先规定实行了消防工作问责制。为了消防工作责任制落到实处,规定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甚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苏省消防条例》5月1日起实施
《江苏省消防条例》5月1日正式施行,《江苏省消防条例》首次对消防宣传教育提出明确要求,确定消防防灾教育场馆在市民的消防安全培训体系中将扮演重要角色。《条例》要求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自救器材和辅助逃生设施。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应当根据需要配备专用灭火器材、储备专用灭火剂并保持完好有效。新条例实施后,新建的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和人员密集场所原则上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自救器材和辅助逃生设施,如灭火器,逃生绳索、手电筒或防毒面罩等器材,同时鼓励居民家庭配备简单易用的逃生自救器材。
《山东省消防条例》3月1日修订后施行
修订后的《山东省消防条例》于3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定,新建高层住宅应当分户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违反规定的单位有可能面临最高五万元的罚款。根据条例,新建高层住宅应当分户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老年公寓、寄宿制学校、幼儿园、福利院等特殊场所,应当每个房间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按照消防技术标准不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在容易发生火灾部位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应由建设单位在交付使用前设置。如果没有按规定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将有可能面临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山东还鼓励引导高层住宅、人员密集场所、办公楼、综合楼等建筑物配置必要的救生缓降器、逃生滑道、逃生梯、自救呼吸器等逃生辅助装置。
《海南省消防条例》2月1日起修订后施行
新修订的《海南省消防条例》将于2011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修订的《海南省消防条例》从消防安全责任、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监督检查等方面作了规定,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凸显出十大亮点:一是建立了完善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二是填补了海上消防力量的空白;三是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四是完善建设工程的消防管理;五是完善消防行政管理体制;六是构建城乡一体的消防工作格局;七是构筑全方位的消防宣传培训体系;八是重大火灾隐患将由政府挂牌督办;九是完善综合性应急救援体系;十是加大消防安全法律责任的追究力度。
《河南省消防条例》1月1日开始实施
新修订的《河南省消防条例》自1月1日开始实施,该《条例》除对消防工作责任制、建设工程消防监督、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消防应急救援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和调整外,在法律责任上也作出明确规定。《条例》规定,对建设工程的外墙装饰、装修及广告牌设置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影响建筑防火防烟性能和灭火救援行动的;对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使用影响疏散的镜面材料的;对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公共娱乐场所和宾馆,未按照规定配置辅助人员逃生装备并逾期不改正的,将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市县消防条例修订或施行
《合肥市消防条例》审议
10月26日,合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28次会议,对《合肥市消防条例(草案)》进行审议。《合肥市消防条例(草案)》中增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设立消防公益专项资金,用于抚恤、救助因参加消防训练和防火、灭火救援等伤亡的人员。”同时,规定要求“建设城乡供水工程应当同步建设消防供水管道、消火栓、水池等公共消防供水设施”,但没有明确具体的建设标准,建议增加这些公共消防供水设施建设的具体标准,增强操作性,使之在建设过程中能够落到实处。
《太原市消防条例》9月1日起施行
《太原市消防条例》9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涉及消防安全职责、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和应急救援、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内容。条例构建了权责分明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专章就消防安全职责进行了补充细化,进一步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加大了消防工作责任追究力度,细化、扩大了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的签订范围,有利于推动消防安全职责的有效落实。条例完善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设置了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也应纳入消防监督管理范围的规定以及修改消防设计须重新申报的规定。
《北京消防条例》9月1日起施行
2011年5月27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北京市消防条例(修订稿)》,定于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消防条例》首次明确农村自建房消防标准。此次消防条例的表决稿中,首次明确农村居民自建房屋的消防安全要求。拟增加规定,农村居民自建房屋应当符合农村消防规划,建筑物的耐火等级、防火间距、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应当符合有关消防技术标准。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政府部门、村民委员会应当对农村居民自建房屋的消防安全进行指导和监督。《北京消防条例》突出解决消防安全管理重点问题:一是明确多产权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二是加强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三是加强地下空间的消防安全管理;四是加强古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五是加强轨道交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应当同步设计、建设公安消防站;六是加强消防车通道的管理。
《南京市消防条例》7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消防条例》于7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为此提供“绿色通道”,凡是存在严重火灾隐患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的,需要动用专项维修资金对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的,按照国家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规定办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条例》还规定,歌舞厅、夜总会、卡拉OK厅、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等6类公共娱乐场所,若再建在地下、半地下、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将不能通过消防报审。而对于已经开设经营的场所,应当逐步搬出。电影院、足浴、足疗、棋牌、美容、美体、台球等场所不在《条例》规定的界定范围。
《无锡市消防条例》纳入立法计划
3月,无锡市召开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锡市人大常委会2011年度立法计划,明确将《无锡市消防条例》纳入2011年立法计划,此举标志《无锡市消防条例》的起草工作已正式进入立法程序。
四、地方消防法规规章
1.消防管理
北京出台《城乡结合部消防安全治理标准》
11月,北京市出台《城乡结合部消防安全治理标准(试行)》,针对城乡结合部消防安全问题提出明确治理要求,为深入推进城乡结合部“清剿火患”战役提供有力支撑。消防安全基础建设方面,《标准》对城乡结合部消防安全布局以及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专职(志愿)消防队伍等建设作了具体规定,明确提出当建筑密集区达到一定平方米数量时,应设置防火隔离带;不具备给水管网条件或室外消防给水系统不符合消防供水要求的村庄,应建设消防水池或利用天然水源设置消防水源。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方面,《标准》明确了村民、房屋出租人、承租人应履行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立法听证
11月4日,江苏省政府法制办就《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草案)》召开立法听证会。草案指出,高层建筑全体业主是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责任人,同一高层建筑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业主和使用人的,应当确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草案明确了物业公司等消防安全统一管理机构的职责。物业公司将承担7大职责,包括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方案和应急疏散方案,在每层醒目位置设置安全疏散路线引导图,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要定期组织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每年至少组织1次消防设施全面检测。同时,要督促、指导业主和使用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对劝阻、制止无效,以及拒不整改火灾隐患的,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
《江西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规定》出台
10月17日,江西省公安厅印发了《江西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规定》。该《规定》公安派出所依法开展消防监督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该《规定》加强了公安机关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业务指导。要求各地将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纳入公安基础工作,将其消防监督业务纳入公安信息系统,保障消防监督工作正常开展。主管公安机关应当将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工作所需业务经费列入公安经费计划,报地方人民政府解决,并做到专款专用。同时,要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实行所长负责制和民警责任制。应当设置消防室,在110接警车或消防巡逻车上配置必要的消防装备、器材。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纳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范围。使用不合格的外保温材料,将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者,可能被强制拆除。
昆明《娱乐服务场所积分制消防管理办法》出台
昆明《娱乐服务场所积分制消防管理办法》9月开始实施,每家娱乐服务场所设定初始积分为100分,每年度为一个积分周期。一个积分周期结束后,积分恢复为初始积分。积分为90分以上的场所,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积分为80分至89分的场所,每月检查不少于2次;积分为70分至79分的场所,每月检查不少于4次;积分为70分以下场所,每月检查不少于6次,不仅要在门口挂上“治安警示场所”牌匾,还要被列入“黑名单”实行重点监管。
《长春市燃气管理条例》9月1日施行
《长春市燃气管理条例》于年9月1日正式施行,2004年8月19日修改公布施行的《长春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条例》规定,长春市市政公用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燃气的管理工作。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燃气的管理工作。发改、规划、建设、国土、房地、工信、公安、安监、质监、环保、工商、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同时还规定,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市政公用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云南省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通过审定
8月,《云南省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草案)》已通过云南省公安厅审定,此次云南省出台的这一《规定》,成为我国首部消防技术服务规章。《规定》全面明确了消防技术服务的种类、从业范围、从业人员、行业标准、行政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着重解决了长期以来在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规定》将确保全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质量,注重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素质的培育,推行从业人员执证上岗制度和现场验证制度,落实好机构从业人员注册管理制度,建立合理的竞争激励机制,加强对各类机构的依法监管,对各类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进行年度审验,实行晋级、降级、淘汰制度。《规定》的出台,既完善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发展培育机制,又建立了一套符合社会经济发展和市场需求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准入、管理、淘汰制度。
西安《消防安全联合监管工作机制》出台
7月,西安市公安局、交通局共同研究,制定出台了《消防安全联合监管工作机制》。《通知》明确了各级公安部门的职责:为客、货运站,机动车维修行业和各类社会培训机构安排一名现役优秀党、团员担任消防辅导员,上好消防知识课,指导单位设计丰富多彩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帮助客、货运站,机动车维修行业和各类社会培训机构制定应急消防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习。定期向交通部门及客、货运站,机动车维修行业和各类社会培训机构提供火灾案例及消防宣传教育资料,协助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的工作规定》7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的工作规定》由广东省省公安厅颁布,并于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新规”要求,公安派出所应当对辖区内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同时还应对包括歌舞娱乐、电子游戏等娱乐场所和洗浴、按摩等服务场所等五大类场所,每年实施不少于一次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此外,公安派出所还应对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开展消防监督抽查。消防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由各地每年结合当地实际,按抽查范围内单位总数的20%—30%确定。
武汉《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工作标准》出台
武汉《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工作标准》7月1日起实施,如果小区消防设施有缺陷,导致业主在火灾中受损的,物业公司需承担责任。《标准》对物业公司消防安全责任及处罚措施作出明确规定。《标准》规定,物业公司法人是小区消防安全总责任人。物业公司需建立“保消合一”的保安消防队或志愿者消防队,并保证小区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消防设施完好,帮助业主熟悉疏散通道及路线。对由于工作责任不落实、隐患排查不彻底、整改不到位而引起的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标准》规定,将依法追究物业公司责任。
《山西省“消防安全教育示范学校”考核评定办法》出台
6月,山西省公安厅、省教育厅联合制定下发《山西省“消防安全教育示范学校”考核评定办法》,决定对全省“消防安全教育示范学校”创建工作进行全面考评,切实通过以评促建,确保“消防安全教育示范学校”创建工作取得实效。《办法》中明确了评选工作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制,对未依法办理消防审核、验收手续的;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年内因管理不善发生火灾事故的;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未达标的,一律取消参选资格。
《黑龙江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6月15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于6月15日起施行。根据《规定》,公安派出所可受理火灾报案并对符合简易程序的火灾进行调查处理。《规定》明确,公安派出所应受理群众举报、投诉,责令改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为发挥公安派出所在火灾调查工作中的作用,《规定》还赋予了公安派出所符合简易程序的火灾调查权。对同时具有无人员伤亡、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经统计不足一万元、没有放火嫌疑、当事人对火灾事故事实没有异议和非涉外的火灾事故进行调查。《规定》同时赋予公安派出所一定的消防行政处罚权限和审批权限。《规定》强化了公安派出所对社区、农村火灾的防控。《规定》明确,在高火险等级以上天气,公安派出所应组织民警深入辖区进行防火巡查,并对社区重点部位和农村场院、粮库等储粮场所的火电源管理情况、防灭火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景泰县中小学消防安全管理标准》出台
3月,甘肃景泰县公安局、教育局联合印发了《中小学消防安全管理标准》。该标准规定了中小学消防安全管理的术语和定义,明确了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火灾事故处理、消防宣传教育、消防档案等内容,有利于进一步将校园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推向纵深开展,确保全市广大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
《徐州市消防栓管理办法》开始实施
3月,徐州市首部明确消防栓管理部门职责以及损坏赔偿的法规开始实施。据了解,这部名为《徐州市消防栓管理办法》的法规,第一次明确了车辆在撞坏消防栓后,如不及时报告,将面临500至5000元罚款。
厦门《关于推进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出台
2月14日,厦门《关于推进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出台。《意见》明确规定,各级政府是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市政府在市灾害应急救援中心加挂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牌子,各区相应依托区灾害应急救援中心组建区综合应急救援大队。支队建立综合应急救援专家库,成立综合应急救援专家组。市公安、安监、环保、海事、卫生、人防、农(林)业、水利、国土房产、建设管理、民航、铁路、电力、交通、水务、燃气、电信、移动、联通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应急救援需要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要求,市、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要建立完善工作联席会议、专家会诊、信息互通、业务咨询以及重大救援遂行出动等工作机制。应急救援专家组要参与应急救援的分析研判,提供决策建议,确保应急救援工作能够得到及时有力的技术支持。
《河北省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实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2月9日发布了《河北省消防设施管理规定》。规定主要明确了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管理职责,对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要求和资金保障做出了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建设、维护、检测和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明确了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立以及违法从事相关活动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做出了规定。
《成都市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及审查要点》出台
2月,成都市建委编制印发《成都市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及审查要点》,要求相关单位结合相关消防法规及技术标准予以使用。建筑高度在100米内的高层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高层建筑中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空调机房、公共餐厅、公共厨房以及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多的地下室、半地下室房间等,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对于高层建筑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设置,《要点》明确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平方米。
《诸暨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月11日,浙江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结合本市实际,于1月11日下发了《诸暨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业主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各部门要加强对归口行业以及直接管理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检查指导,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高层建筑的消防控制室实行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应按规定持证上岗,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及时发现并准确处置火灾和故障报警。高层建筑内的影剧院、宾馆、饭店、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应按标准配备缓降器、软梯、救生袋和防毒面具等避难救生设施。
2.森林防火法规规范
《北京市森林防火办法》11月1日实施
从11月1日起,《北京市森林防火办法》将正式开始实施。根据该《办法》,凡是被本市纳入森林防火区的,不管是不是森林防火季节,吸烟、燃放烟花爆竹、施放孔明灯等行为一律禁止。《办法》规定,每年11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为本市的森林防火期。期间森林防火区内实行严格的野外用火管控制度,严禁擅自野外用火,包括农业生产性用火、林业生产性用火、工程用火以及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烤火、野炊等等。为防患于未然,《北京市森林防火办法》首次提出,一级防火区内的企事业单位、旅游项目,必须配备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河南森林防火条例(草案)》审议通过
4月28日,河南省第85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河南省森林防火条例(草案)》。该《条例(草案)》明确规定,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的单位应当为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森林高火险期内,严禁在林区及其边缘吸烟、烧荒、燃放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孔明灯、上坟烧纸、使用明火照明等一切野外用火;可能危及重要设施或者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要及时报告省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未按照森林防火规划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的,或者发生森林火灾后,有关负责人未到森林火灾现场组织指挥火灾处置和扑救的,要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人的责任等。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草案)》审议
7月28日下午,重庆市人大在分组会议中首次审议了重庆市政府提请的《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议案。草案规定了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重点明确了林业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森林防火和管理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还应当建立联防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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