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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林区野外火源管理办法”12月1日施行

慧聪消防网 https://fire.hczyw.com 2011-12-01 14:42 出处:四川日报 编辑:@iCMS
慧聪消防网讯记者11月30日从省政府网站获悉,《四川省林区野外火源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两年。《办法》规定野外火源管理工作实行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

慧聪消防网讯记者11月30日从省政府网站获悉,《四川省林区野外火源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两年。《办法》规定野外火源管理工作实行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情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

《办法》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和林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林区和农林交错地区的森林火险情况,制定科学的野外用火管理制度。要适时组织森林防火检查,对森林火灾隐患进行排查,督促相关单位和个人按规定进行整改,消除火灾隐患。要加强森林火险监测和预报,全面落实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发布制度。

当气象部门发布四级以上高森林火险等级天气和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要落实防火责任,严格管理。

《办法》还对森林防火期内各级各有关部门的职责作出了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和林业主管部门要规范林区居民点、旅游景点和生产作业点等重要部位的取暖、照明等非生产性用火行为;杜绝在森林防火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等用火行为。乡镇、街道和村(社)等基层组织要严格督促监护人落实监护责任。

在森林防火期内确实需要在森林防火区从事生产性用火的单位和个人,《办法》规定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火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确定专人的前提下组织实施。

《办法》还规定,对违反规定野外用火的,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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