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聪消防网讯《长春市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长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1年6月23日通过,经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1年7月28日批准,将于今年9月1日正式施行,2004年8月19日修改公布施行的《长春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为让市民对新条例有更多的了解,长春市市政公用局政策法规处姜兰处长对《条例》出台的背景和重要内容进行了解读。
突出内容>>
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妨碍抢险抢修
今年3月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正式实施,长春市在全国省会城市中率先出台了这部地方性燃气管理法规。《条例》从燃气规划和建设、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设施、燃气使用、燃气燃烧器具管理、燃气安全等方面都做出了全新的规定。
新出台的《条例》通篇体现了安全第一的理念。《条例》还设立了专门章节,对燃气安全制定了规范性条款。如《条例》规定,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协助,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妨碍抢险抢修作业。
创新点>>
明确市区两级政府的管理职责
《条例》在原《长春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基础上,侧重加强政府对燃气行业和燃气市场的监管职责,提升和改善服务质量,建立和完善市区管理职责,进一步明晰企业、社会和个人的责任和义务,特别在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管理、经营许可、燃气使用等方面,提出了适合长春市实际需要的规定。
《条例》规定,长春市市政公用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燃气的管理工作。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燃气的管理工作。发改、规划、建设、国土、房地、工信、公安、安监、质监、环保、工商、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同时还规定,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市政公用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严重违反用气规定可采取暂停供气的安全保护措施
《条例》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管道燃气设施砌入墙体,或采取可能影响管道燃气设施安全的其他方式遮盖、隐蔽管道燃气设施。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发现燃气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应当予以劝阻、制止,提出改正意见。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气行为或者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未按要求改正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报市市政公用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采取暂停供气的安全保护措施。
销售燃气燃烧器具应当备案
《条例》规定,燃气燃烧器具经营企业在本市销售燃气燃烧器具,应当持所销售的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厂家提供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由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报告,到长春市市政公用主管部门备案。
同时,《条例》还有一系列的创新点,燃气设施工程竣工后,应当向主管部门报送安全运行保障方案。规定恢复供气前的通知义务,设定有关单位和个人的配合义务,燃气安全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建立企业不良行为公示制度等数十项创新的规定。
打击“黑气”>>
销售“黑气”最高处罚十万元
发展终端市场需要投入相当的人力财力,因此,个别燃气经营企业用批发的方式谋利,为“黑气”提供气源,这在液化石油气市场很有代表性。《条例》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禁止燃气经营企业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同时第六十五条规定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损失赔偿>>
施工破坏燃气设施将面临重罚
近几年,施工破坏管道燃气设施是威胁燃气管网安全的重要因素,在造成人员财产损失的同时,往往会导致大面积居民用户的停气。
《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另外提高了对违反上述规定行为的处罚力度,规定由长春市市政公用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责任界定>>
用户不得自行改装、迁移、拆除
管道燃气设施的管理维护责任和维护费用如何界定?《条例》规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居民用户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燃气燃烧器具胶(软)管以外的燃气设施的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居民用户负责燃气燃烧器具及与其连接胶(软)管的维护和更新。对燃气设施维护责任做了清晰明了的规定,并规定“对于应当由燃气经营企业管理维护的管道燃气设施,用户不得自行改装、迁移、拆除,相关作业必须由企业实施。”
燃气管道一旦遭遇外来破坏并酿成燃气泄漏,后果将极为严重。为了防患于未然,《条例》主要从两方面进行规范:一是明确了施工前地下管线查询、制定施工现场保护方案等程序;二是规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燃气用户有义务承担安全责任
近几年,由于用户使用不当发生的燃气事故时有发生,主要表现在使用了不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不定期更换、装修封闭燃气设施等,由于这部分安全隐患是用户自身原因造成的,发生燃气事故,理应由用户自行承担责任。对此,《条例》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对燃气用户的用气行为予以规范。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同时,还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的禁止性行为做出规定;二是明确燃气用户的权利。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进行查询和投诉;三是规定燃气用户应当对户内燃气设施及燃气燃烧器具等进行日常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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