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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消防产品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

慧聪消防网 https://fire.hczyw.com 2011-06-17 10:01 出处:盐城晚报 作者:严肖编辑:@iCMS
慧聪消防网讯《消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消防产品属于安全类产品,其质量好坏直接关系到火灾发生时消防产品

慧聪消防网讯《消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消防产品属于安全类产品,其质量好坏直接关系到火灾发生时消防产品能否有效地发挥作用。《条例》进一步加强了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主要内容有:

一是完善标准体系。消防产品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新研制的消防产品在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公布前,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省有关部门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并依法备案。

二是加强生产、鉴定、检验工作。生产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的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生产技术条件和质量保证体系。新研制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经技术鉴定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出厂前应当经检验合格。

三是落实查验责任。规定建设单位和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查验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的合格证明,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实施见证取样检验,不得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材料。

四是强化监督检查措施。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检查发现的不合格消防产品、器材予以查封、扣押,并依法处理;根据公共消防安全需要,可以公布不合格消防产品以及防火性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材料等情况。

★关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是建筑消防安全的源头。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是保证建筑消防安全的重要措施。《条例》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补充完善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

一是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规定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执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消防法律、法规等规定和消防技术标准,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质量负责。

二是建设工程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要求。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前期需要依法取得的审批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申请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的,应当提供具备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自动消防设施检测合格报告。

三是消防设计备案。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的,建设单位应当自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备案但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四是备案抽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报送消防设计备案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建设工程,应当抽查并出具意见书;对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建设工程,应当予以检查。

五是变更消防设计。建设单位和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同意或者备案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内容;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或者备案。

六是前置审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的建设工程,经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依法应当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建设工程,经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建设工程经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抽查不合格,或者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同级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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