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聪消防网讯近日,杭州市政府下发实施《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推动各级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落实,健全社会化消防工作网络,全面改善全市消防安全环境。
《实施意见》中明确,坚持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要求,各级政府负责属地消防安全综合管理工作,各主管部门依法加强日常监管;坚持统分结合、共同监管的原则,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和灭火职责,其他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坚持源头把关、全程监管的原则,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各审批主管部门要严格消防工作涉及事项的审批,从源头上控制火灾隐患增量,并加强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监管,杜绝出现“不批不管”、“一批了事”、“批后失管”等现象。
杭州市政府明确了五个层面主体的消防工作职责,包括各区、县(市)政府,各职能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对每个层面的主体职责进行细化并逐条列出。尤其在各职能部门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中,对发改、经委、贸易、教育、科技等34个部门逐个进行职责细化,要求各部门将消防安全工作与日常工作同步部署、同步检查、同步落实、同步考评;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中,明晰了工作内容,力求夯实基层消防安全工作。
《实施意见》中着重对工作措施责任监督与责任追究予以明确,以此确保消防安全工作有力落实。指出区、县(市)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将由其上一级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辖区内发生一次死亡2人(含)以上火灾的,由火灾所在区、县(市)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领导在市消防安全委员会例会上作检查,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辖区内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要按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有关规定,对政府主要领导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部门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由本级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各级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依法实施监察,对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治中履职不到位的督办单位,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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