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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消防条例》6月实施 处罚等重大修改

慧聪消防网 https://fire.hczyw.com 2011-06-01 08:24 出处:中国消防在线 作者:王锋飞编辑:@iCMS
慧聪消防网讯 6月1日起,新修改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在全疆区域内实施,新修定《条例》在责任、处罚等九方面有了重大修改和法律细化确定。

慧聪消防网讯 6月1日起,新修改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在全疆区域内实施,新修定《条例》在责任、处罚等九方面有了重大修改和法律细化确定。

修订后的《条例》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责任主体的消防职责、应急救援、多种形式消防队建设、消防执法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做了重大调整或者做了法律上的细化确定。

具体体现在九方面:进一步强化了各级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社会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职责;重点强化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工作;强化消防产品、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的监管工作;规范了多产权建筑和住宅区的管理模式;明确了个体经营者的消防安全责任;确立了多种形式消防队的建立原则;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灭火救援中的职责;加大消防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新疆消防相关负责人说,作为新《条例》的重要章节,“火灾预防”增加了15个方面的内容,如:将提高“四个能力”建设作为社会单位的法定职责写入条例;强令公共娱乐场所、商场、集贸市场在营业时间不得进行具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维修作业;严禁在人员密集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明确提出建筑外墙装修装饰和保温工程禁止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住宅区的消防安全工作由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定期开展重大危险源火灾风险评估,根据评估报告调整消防站建设发展规划,完善消防站和配套设施建设。

新《条例》共设10条条款对违反《条例》应受何种处罚作了具体规定。对单位的罚款额度也由先前的20万元提升至30万元。

《条例》还增加了鼓励、支持消防公益活动的条款,“支持社会力量对消防公益事业进行捐赠,捐赠款(物)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公益活动,资助灭火救援中受伤、致残人员和死亡人员的亲属。”

《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则填补了新疆消防在公共交通消防安全管理的“漏洞”,该条款规定,“长途客运汽车、城乡公共交通车、出租车等长途客运汽车、城乡公共交通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配备消防器材和逃生救助工具。”

而新《条例》共七章80条,与原《条例》六章44条相比,内容更丰富,条款更细化,规定更具体,职责更明确,监督力度更大,工作也更具操作性。

1995年6月15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其后两次修改完善,《条例》对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维护全区公共安全,推进全区消防法制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1年3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新《条例》,条例规定于2011年6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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