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聪消防网讯 1月25日下午,海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省法制办公室、省公安厅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就新修订的《海南省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情况说明,其中建设海上消防站、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消防工作行政问责等修订内容走在了全国的前列。
《条例》制定于1998年,自颁布实施以来,对维护公共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海南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尤其是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上升为国家战略,给消防工作带来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原有的《条例》难以适应新形势。新《条例》历经一年多的起草、论证、调研,并广泛征求了社会意见,将于今年2月1日开始实施。
新修订的《条例》规定,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国家重点乡镇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其他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发展需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各类开发区、工矿区、中心渔港、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考虑到海南省是岛屿省份、海洋大省,有必要加强海上消防力量建设,《条例》规定了沿海市县应当建立水上或者水陆消防站。目前,海口、三亚、洋浦已经全面启动了海上消防站建设。
新修订的《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新的消防工作原则,确立消防宣传教育“从娃娃抓起”的思想,明确学校应当选聘专兼职消防辅导员,此举乃全国首创。
新修订的《条例》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驻琼部队、武警、职能部门和社会单位应当参加政府统一领导的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工作,进一步提升了全社会应急救援能力。
新修订《条例》还增加了四类工程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千平米以上的地下建筑;建筑高度超过百米的居住建筑;1万平米以上的丙类火灾危险性厂房、仓库;国家级、省级重点建设工程。同时还对施工现场提出了防火措施和要求。
精彩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