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聪消防网讯 2010年12月12日,陕西省代省长赵正永签署省政府第146号令,颁布了《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新《规定》的发布与实施,对于加强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前移火灾预防关口,减少火灾危害,具有重要意义。新《规定》与原规定相比内容变化较大,特点突出。
《规定》明确了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要求。根据公安部106号令的有关规定,新《规定》详细规定了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要求,主要内容包括: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用火、用电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当按照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存放、保管施工材料;不得在施工作业区内设置集体宿舍;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临时消防车道,应当在施工现场配置消防器材,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等等。并特别指出“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建设工程,应当同步安装临时消防竖管,在正式消防给水系统投入使用前,不得拆除或者停用。”
《规定》明确了建设工程各个环节的消防安全责任。新《规定》规定了建设单位的四项责任,即: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并接受抽查;应带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应选择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应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同时,规定了设计的单位的四项责任,即: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选用的消防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参加消防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字确认。此外,还规定了施工单位的三项责任和工程监理单位的三项责任。
精彩评论